有一天T事務所告知,有一家H公司打算在沙烏地阿拉伯與我公司的商標討論併存事宜。商標併存協商這件事,本來就很常見,也沒有什麼值得驚訝,但後來才現事情並不單純。
先說一下背景,我們的主力商標,是自2000年起陸續向各國提出申請,經過20年的努力,已申請了約80件,換算下來至少也有70個家取得權利。
看似光榮的結果,但卻有遭到撤銷的隱憂…
一、電子業的產品多變,20年前的註冊商品品項早已和現在的產品有許多的不同。所以,我們可能有2/3的品項已不當地銷售。這段期間,我數次請上級請求重新申請品項,但最後因為費用的問題,而沒有成功。
二、由於業績大富地萎縮,也有不少國家已不在販賣,這部份就是鐵定會撤銷成立。譬如:台灣、美國、中國。
三、由於業績大幅地萎縮,導致我公司不再維持下去。
拉回正題,原來三年前,還是在特助C的主政之下,我們在中國及日本兩地,遭到了他人以「三年未使用」為由,打算撤銷我們的主力商標。
在中國的部份,經過答辯,僥幸還剩半條命。
在日本的部份,我們公司這2~30年來本就沒有銷售,所以特助C指示放棄,也不會提出任何的答辯;但幸運的是,莫名奇妙地也還剩半條命,大部份的還是我們不再銷售的註冊品項。
正是因為中國及日本都還剩下半條命,所以H公司才會願意與我們進行併存協商。原來H公司是美國的上市公司,規模有千億美金的營收,雖然撤銷他人商標清除障礙是慣用的手段,難怪H公司花訴訟費豪不手軟。
由於對方不怕花錢訴訟,而且我們的確在使用上有很多弱點,所以我們才願意同意進行併存協商,因此H公司也一併把中、日、澳等國拉進來討論,同時改為全球性的併存協商。這一部份沒有問題,畢竟我們是相對弱勢。至少,我們現在領域的使用、或是未來除了對方註冊品項之外的使用也不會有問題,而且對方也不能再對我方提出任何的挑戰程序。
比較麻煩的是日本,因為還有半條命在,H公司認為最快的方式就是由我們自行撤銷。我的評估是,日本早已放棄,只是陰錯陽差還留下了半條命。就結果論來看,由H公司撤銷或是由我們自撤其實都沒有差。
沒想到總經理L,就陷入了無盡的猶豫當中。L的想法是:
⑴如果我們自撤對方也不能取得,那不就是白白撤銷了嗎?!
⑵如果我們自撤後,未來恐怕就不能用原商標再進入日本了嗎?
有關⑴的問題,因為審查委員還是可能找出新的事由,所以沒有人能作任何的保證。而對H公司而言,阻礙少一個算一個,談不下來的就要想辦法去撤銷。而事實上,若H公司現在再次提出撤銷,我們的結果一定會是敗訴,因為我們真得沒有在日本有任何的銷售行為。
有關⑵的問題,的確會有問題,但問題不是H公司,而是其它第三人。但如果H公司撤銷後,我們還是會面對同樣的問題,只是早一年或是晚一年的時間被撤銷的差異而已,就結果(未來我們可能無法用原商標進入日本)而言還是一樣。
但以上種種的問題,其實L早在前次的會簽中就已經同意自撤了,只是我一直不願意戳破這個盲點。
無奈還是無奈,心中的無奈,又再一次現出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