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形記73~真是個多才多藝的人
公司篇
通常的上市櫃公司來說,一個主管要成為其它單位的兼任主管,要不是事業部下的直屬單位,再不就是跨事業部級的頭頭。但不管是那一種,應該也只是兼任一、二個單位,至多也不會多過三個單位。而且,這種兼任,通常是有特別的關連性質,期能在業務的決策或執行上能保持一貫性;譬如,業務事業部主管,可以兼企劃事業部主管,或是行銷部主管;又譬如,品保部可以兼任客服部的主管,以便在產品的品質上能獲得第一手的回饋。
所以,兼任策略規劃與重大決策性質的事業部級的主管時,應該也就不會再兼任處理日常庶務與普通決策的部級主管。當然要身兼很多的職位不是不行,而實際上是沒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來處理更多的事。
夫妻檔自2015年全面接手公司以來,特助C因妻而貴,在經過多次的資遺與淘汰之下,公司由全盛期的320人左右,減少到100多人,甚至到現在的60多人(參現形記9)。同時,特助C更進一步獨攬公司許多單位主管的職位如下:
法務室 / 資訊處 / 客服部 / 軟體研發部
業務一部~六部
產品企劃部 / 網路行銷部 / 產品設計部
美國加州子公司
以上共14間的公司單位的主管,有些單位還只有他一個人而已。
另外,C還曾是已結束的二間國外子公司的主管: 美國佛州子公司 / 德國子公司
除此之外,C目前更擔任研發事業部、企劃事業部、OBM業務事業部等三個部級主管職!
哇,這真得不是在說笑,C一個人至少曾獨力獨攬18個單位的主管職,至少現在還是16個單位的主管。
有趣的是,為何C要自已一個人獨攬那麼多單位且性質又多所不同的主管職呢? 我們可以回過頭來想想,公司各種不同的單位,雖然說大家要團隊合作,完成公司的目標,但在某一層面,仍是希望彼此之間有所制衡,讓公司能夠永續經營。譬如說,RD要花大錢開模,但企劃部門可能會說於事無補。行銷部門要花大錢做廣告,但財務部門說預算不夠。RD要進行某一項新的技術,法務單位可能會提醒有侵權的疑慮….等等。最後,在其它單位的制衡之下,執行單位就必須努力地取得最大的平衡點。
就是因為以上的原因,C一開始時吃了多次的軟釘子,他的天馬行空的提議,常常被其它事業部的單位,甚至是自已轄下的單位主管認為不可行。可忍,孰不可忍。C就開始遊說董事長T,讓T覺得這些員工拒絕改革,再由C攬下更多的職位,這樣C的想法就可以順順利利的進行,而不會有任何的雜音。
譬如C向T抱怨說資訊處的效率不好,無法提供及時且正確的訊息,因此T同意C成為了資訊處的主管。實情是C認為資訊處的報表中提供了太多的訊息,包括了進銷存與財會的勾連。C要求減少訊息,但前任資訊處的主管G認為這些報表完全沒有錯,認為C的想法完全不切實際,一個普通寫軟體的人居然評批系統的問題,而這種毫無專業的做法當然讓G覺得C實在不可理喻;更何況一旦報表脫勾之後,恐會影響公司財報的正確性;這樣的調整動作滋事體大,所以G自然而然的拒絕。因此當C擔任主管之後,叫G打包走人一點也不會讓人覺得意外。
C身為一個幾乎獨大的高階主管為何還怕雜音呢?這要從公司的文化講起。自已進公司以來,公司內部的氛圍就是公開討論,自由地提供意見。你不問我就算了,既然要問我,我就會丟出自已的想法,不管可行或是並不可行,拋出問題的人都要斟酌這些意見,有時還需要當場進行辯論。不僅員工開會時是這樣,部門主管會議時也是如此。但也因為這樣,這些被指導的執行單位的壓力也都不小,迫使他們需要更謹慎的提出自已的規劃與策略。而這種自由表達的文化,也讓公司當時經營的有聲有色。
C空降接手之後,怎知道公司有此文化?又那裏會知道有這些陣仗的反撲!而且C自以為的專業,不僅空洞可笑,更常常讓人不屑一顧。C一開始時也是暗自吞下,但公司的員工怎知C的陰謀,員工一本初衷地為了公司著想而說實話,但在C的眼下這些員工全都變成了不知改變的壞份子;接著C的大筆一揮,竟變成了員工自已的摧命符。自此之後,一旦C擔任了公司不同部門的主管,C的意志便得以貫徹,仿佛進入無人之地,剩下的員工最後也只能敢怒而不敢言。
C更權謀的是,他會在這個單位先留下一、二位的資深員工,若最近的公事上出了問題時,便宣稱某位員工犯了錯,然後就資遣這名員工,進而推缷自已的責任。(參現形記48)
原來不是C的能力好,更不是C多才多藝,而是C的手段厲害,C的無良心態真得現出原形!
2020年9月30日 星期三
2020年9月15日 星期二
現形記72~淘空公司的資產
淘空公司的資產
在2020年4月,股票上市U公司因為有疑似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涉嫌違反證交法,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
剛好有機會看到WU的起訴書,因此根據起訴書的內容,可以歸類以下數個主要的違法交易模式:
§U公司利用循環假交易的模式,增加U公司的營業額:
U公司開立銷貨發票給A;A公司開立銷貨發票給B;U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合約;
在2020年4月,股票上市U公司因為有疑似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涉嫌違反證交法,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
剛好有機會看到WU的起訴書,因此根據起訴書的內容,可以歸類以下數個主要的違法交易模式:
§U公司利用循環假交易的模式,增加U公司的營業額:
U公司開立銷貨發票給A;A公司開立銷貨發票給B;U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合約;
U公司付款給B後,B再支付貨款給A,A最後再支付貨款給U。
因為工程這種東西外人並不容易分辯真假,所以讓U公司有機可乘;最後U公司再把工程認列為「在檢資產」。
§利用U公司的子公司的循環假交易,增加子公司的營業額,以增加U公司的合併營收。手法同上,只是U公司變成是子公司。
§將U公司的「營業成本」竄改為「存貨在製品」,以調降U公司的存貨成本。
§利用子公司的增減資及投資的方式,製造假金流,進而沖銷虛開的銷貨發票。
Z公司虛開銷貨發票金額X元。
§利用U公司的子公司的循環假交易,增加子公司的營業額,以增加U公司的合併營收。手法同上,只是U公司變成是子公司。
§將U公司的「營業成本」竄改為「存貨在製品」,以調降U公司的存貨成本。
§利用子公司的增減資及投資的方式,製造假金流,進而沖銷虛開的銷貨發票。
Z公司虛開銷貨發票金額X元。
先由Z公司減資X元;A公司再認B公司增資X元;
B公司獲增資X元後進而投資C公司X元;但C公司與D公司簽訂有X元的工程合約,因此C公司以B公司的投資X元,來支付D公司X元的工程款;
2020年8月28日 星期五
現形記 71 ~專利不是常人的想像
專利不是常人的想像
有一天同學的群組裏,一位Y同學發出求救,希望有知道專利相關的同學能夠幫忙。有同學提到了我,後來我也和同學連絡上並了解Y的狀況。
走進專利這條路似乎是命中的注定的事。家裏的人告訴我,聽說有專利事務所的人打電話給我,要我去上班。通知的人還說,因為她忘記了,所以才會那麼晚通知我,希望我能過去上班。但那時我已經跑去基隆當黑手了,因此也只能作罷。沒想到六年之後,才又回到專利事務所工作;又在事務所待了歷鍊了幾年,才跳槽到目前的公司任職。
我和Y約了時間,剛好Y這段時間沒有工作,因此就直接跑來和我聊聊他的想法。一如一般的個人發明人一樣,雖然他一直強調不為賺錢,但Y在敘述他的產品時,眼中總是閃耀著光芒。專利事務所總是在商言商,很多東西說破了就沒得賺了;雖然還是有一些好人會說實話,但發明人的熱情燒腦之下,可能也常常聽不進去。至少Y找到了我,起碼我可以先幫他查一查過濾一下,並且講一些真心話。討論時Y告訴我說,交給我找人申請就好,不用麻煩;但我勸他說我先幫你查一下,讓你知道一些真實的狀況,免得浪費錢。除了正事之外,兩人也天南地北的聊了一下。
然就自已過往的經歷來說,總是對這些為了自已夢想的個人發明人有些不捨,覺得太癡,因為專利這個東西,通常會和絕大部份的個人發明人的想像有很大的落差。有的人滿懷一炮成名的希望;有的人因為付不出申請或維持費用,拜託事務所同意分期付款;也有的人付不出錢來,卻許下一個未知的承諾,而要求日後賺錢時與事務所拆帳….。還有瑞士發明金牌獎的得主,他的專利後來被認定為無效。還有一些人抱怨著,明明他人就是抄襲,但法院就是認定沒有侵權。只有少數人會因為他的專利會賺錢,但發明人手中捧著自已的寶貝時,恐怕什麼提醒都聽不進去。也有人因為一件專利嘗到甜頭,卻因此陷入無止盡的「開發新產品」的深淵,欠了一屁股的債而無法自拔。
Y的產品是一種活動式盛水槽,用來疊套在洗臉盆之中,可以配合現有產品,譬如和成、TOTO等衛浴公司的產品外形,來進行開模。Y的想法是,使用完後的廢水可以直接拿出來沖馬桶或是倒在另一個水桶裏存起來使用,而不用費時費力地用水瓢一瓢一瓢地舀出來,還可以有效的節省水資源。討論過後,Y也把更清楚的圖示傳給我參考。
如下示意圖
一開始時我從台灣的專利資料庫中開始檢索,初步看起來還不錯。這代表兩種意義,一是沒有人申請,二是曾經有人申請但因為過於簡單而被打了回票,但沒有被公開出來。隔了兩天,我振作起精神去大陸專利資料庫中找看看,沒想到卻發現有兩件相當類似的專利。
為了怕Y耽心,我一口氣把「專利有效性」、「專利迴避」、「專利風險」、「市場的交互影響」等一併說明。雖然內容不長,但相信最重要的要點都已一一點出了。我把這些傳給Y,但不知道Y是否是過於驚訝,Y只有道聲謝,也沒有再用電話討論。隔了一週我再用LINE關心一下,Y表示說在忙其它的事,所以有新的想法時再討論看看。
同時根據自已過往的經驗,我告訴Y以下的描述可以看出發明人的無奈:
#沒有專利可能會侵權:這應該不用解釋了,有產品銷售就有可能侵權。
#有專利也可能會侵權:簡單的說法是,專利是審查符不符合取得專利的資格(技術面的比較),但不是審查有沒有侵權(產品與權利範圍的比較)。
#有專利也可能是無效:簡單的說法是,審查委員審查時沒有找到類似的技術。
#有專利也可能無法主張:因為專利可能是無效,其次也可能它的權利範圍並沒有專利權人想像得那麼大。
#但沒有專利一定無法主張:這是入門的基本門檻。
說實在的,雖然我不期待,但我預期,Y會像一般的個人發明人一樣,打電話給我或是跑來辦公室跟我有更多的討論,希望能說服我或是找出可以申請專利的地方…。不知道Y是否是因為覺得大失所望,但Y的反應似乎過於冷淡,讓我感覺怪怪的….。
我給的資料,在外面做一做也要好幾萬台幣…….!嗯~是不是自已講太多了反而造成反效果?!唉,想想也就算了,盡了力對得起自已就好。
有一天同學的群組裏,一位Y同學發出求救,希望有知道專利相關的同學能夠幫忙。有同學提到了我,後來我也和同學連絡上並了解Y的狀況。
走進專利這條路似乎是命中的注定的事。家裏的人告訴我,聽說有專利事務所的人打電話給我,要我去上班。通知的人還說,因為她忘記了,所以才會那麼晚通知我,希望我能過去上班。但那時我已經跑去基隆當黑手了,因此也只能作罷。沒想到六年之後,才又回到專利事務所工作;又在事務所待了歷鍊了幾年,才跳槽到目前的公司任職。
我和Y約了時間,剛好Y這段時間沒有工作,因此就直接跑來和我聊聊他的想法。一如一般的個人發明人一樣,雖然他一直強調不為賺錢,但Y在敘述他的產品時,眼中總是閃耀著光芒。專利事務所總是在商言商,很多東西說破了就沒得賺了;雖然還是有一些好人會說實話,但發明人的熱情燒腦之下,可能也常常聽不進去。至少Y找到了我,起碼我可以先幫他查一查過濾一下,並且講一些真心話。討論時Y告訴我說,交給我找人申請就好,不用麻煩;但我勸他說我先幫你查一下,讓你知道一些真實的狀況,免得浪費錢。除了正事之外,兩人也天南地北的聊了一下。
然就自已過往的經歷來說,總是對這些為了自已夢想的個人發明人有些不捨,覺得太癡,因為專利這個東西,通常會和絕大部份的個人發明人的想像有很大的落差。有的人滿懷一炮成名的希望;有的人因為付不出申請或維持費用,拜託事務所同意分期付款;也有的人付不出錢來,卻許下一個未知的承諾,而要求日後賺錢時與事務所拆帳….。還有瑞士發明金牌獎的得主,他的專利後來被認定為無效。還有一些人抱怨著,明明他人就是抄襲,但法院就是認定沒有侵權。只有少數人會因為他的專利會賺錢,但發明人手中捧著自已的寶貝時,恐怕什麼提醒都聽不進去。也有人因為一件專利嘗到甜頭,卻因此陷入無止盡的「開發新產品」的深淵,欠了一屁股的債而無法自拔。
Y的產品是一種活動式盛水槽,用來疊套在洗臉盆之中,可以配合現有產品,譬如和成、TOTO等衛浴公司的產品外形,來進行開模。Y的想法是,使用完後的廢水可以直接拿出來沖馬桶或是倒在另一個水桶裏存起來使用,而不用費時費力地用水瓢一瓢一瓢地舀出來,還可以有效的節省水資源。討論過後,Y也把更清楚的圖示傳給我參考。
如下示意圖
其實,我最怕聽到的就是立意良好,但結構過於簡單的東西,隨著時代的進步與資訊的爆炸,這種好用的東西,通常很難取得專利。類似迴紋針、具有刷毛的立可白…等,以這類的簡單好用的東西為主的專利時代,畢竟已經過去了。就像我之前提到的董事R一樣,他的想法還一直停留在過去,希望一個小小的改變,就能賺進大筆的鈔票….。
一開始時我從台灣的專利資料庫中開始檢索,初步看起來還不錯。這代表兩種意義,一是沒有人申請,二是曾經有人申請但因為過於簡單而被打了回票,但沒有被公開出來。隔了兩天,我振作起精神去大陸專利資料庫中找看看,沒想到卻發現有兩件相當類似的專利。
為了怕Y耽心,我一口氣把「專利有效性」、「專利迴避」、「專利風險」、「市場的交互影響」等一併說明。雖然內容不長,但相信最重要的要點都已一一點出了。我把這些傳給Y,但不知道Y是否是過於驚訝,Y只有道聲謝,也沒有再用電話討論。隔了一週我再用LINE關心一下,Y表示說在忙其它的事,所以有新的想法時再討論看看。
同時根據自已過往的經驗,我告訴Y以下的描述可以看出發明人的無奈:
#沒有專利可能會侵權:這應該不用解釋了,有產品銷售就有可能侵權。
#有專利也可能會侵權:簡單的說法是,專利是審查符不符合取得專利的資格(技術面的比較),但不是審查有沒有侵權(產品與權利範圍的比較)。
#有專利也可能是無效:簡單的說法是,審查委員審查時沒有找到類似的技術。
#有專利也可能無法主張:因為專利可能是無效,其次也可能它的權利範圍並沒有專利權人想像得那麼大。
#但沒有專利一定無法主張:這是入門的基本門檻。
說實在的,雖然我不期待,但我預期,Y會像一般的個人發明人一樣,打電話給我或是跑來辦公室跟我有更多的討論,希望能說服我或是找出可以申請專利的地方…。不知道Y是否是因為覺得大失所望,但Y的反應似乎過於冷淡,讓我感覺怪怪的….。
我給的資料,在外面做一做也要好幾萬台幣…….!嗯~是不是自已講太多了反而造成反效果?!唉,想想也就算了,盡了力對得起自已就好。
2020年8月14日 星期五
現形記 70 ~幫忙看一下
幫忙看一下
因為身為法務的緣故,雖然不是科班出身,但的確總有幫到現在或是過去同事的時候。即使如此,很多事情也實在是使不上力。
譬如以前有一位RD的主管H,為了自已社區內架設電梯的緣故,而與一樓的住戶產糾紛。那是一間老社區,並沒有完整的公共部份或是專有部份的劃分,也找不到清楚的資料。也許是一份熱情,他自已跳下來打官司,但聽說對方還是一位律師。
一天接到H的電話,因為訴之聲明不清楚的關係,被法院駁回,所以要請我看一下並提供意見。我匆匆地看了一下,除了很多資料不懂之外,更發覺事情遠比想像的複雜;還聽說對方即使是律師,仍然找了一位有所專精的律師來幫忙。我想了想,根據我的多次經驗,就告訴H說如果連相關的事實認定,譬如土地的登錄、設定、地籍…等,我們都不懂時,如何能打贏這場官司?而且連對方都還找了這方面更懂的律師來幫忙,所以建議H要爭取權益的話,一定要找專精於土地相關的律師處理,否則我們應該贏不了。但H對於我講的話一直充耳不聽,還抱怨法官在法庭上還削了H一頓….後來好不容易才草草結束了討論。
這件事後來每隔半年或是一年,有敗訴或者程序駁回的消息時,H還是會打電話給我問一下意見。H也還是一樣聽不進我的勸,唯一最後了解的是H想要省律師費,所以才會一直找我幫忙;但我也真得是使不上力,所以只得鄭重的告訴他說除了找律師之外我沒有辦法,後來這件事才不了了之。
因為身為法務的緣故,雖然不是科班出身,但的確總有幫到現在或是過去同事的時候。即使如此,很多事情也實在是使不上力。
譬如以前有一位RD的主管H,為了自已社區內架設電梯的緣故,而與一樓的住戶產糾紛。那是一間老社區,並沒有完整的公共部份或是專有部份的劃分,也找不到清楚的資料。也許是一份熱情,他自已跳下來打官司,但聽說對方還是一位律師。
一天接到H的電話,因為訴之聲明不清楚的關係,被法院駁回,所以要請我看一下並提供意見。我匆匆地看了一下,除了很多資料不懂之外,更發覺事情遠比想像的複雜;還聽說對方即使是律師,仍然找了一位有所專精的律師來幫忙。我想了想,根據我的多次經驗,就告訴H說如果連相關的事實認定,譬如土地的登錄、設定、地籍…等,我們都不懂時,如何能打贏這場官司?而且連對方都還找了這方面更懂的律師來幫忙,所以建議H要爭取權益的話,一定要找專精於土地相關的律師處理,否則我們應該贏不了。但H對於我講的話一直充耳不聽,還抱怨法官在法庭上還削了H一頓….後來好不容易才草草結束了討論。
這件事後來每隔半年或是一年,有敗訴或者程序駁回的消息時,H還是會打電話給我問一下意見。H也還是一樣聽不進我的勸,唯一最後了解的是H想要省律師費,所以才會一直找我幫忙;但我也真得是使不上力,所以只得鄭重的告訴他說除了找律師之外我沒有辦法,後來這件事才不了了之。
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現形記 69~幾番波折的倉儲(下)
幾番波折的倉儲(下)
倉儲的事似乎解決,但沒想到還有後續的發展……
於2020年7月,董仔T請助理D丟了一份說是很急的合約下來,並要我快點看看合約的內容中有沒有問題,並且助理D還一直強調很急,今天要用印後寄出。唉這又不是去便利商店買一盒蛋,我又不是神童,那有這麼快的道理,但總是隱忍著心裏的抱怨。
後來仔細瞧了一下,這份合約看來有些眼熟,才發現原來有人拿公司與D公司的倉儲合約下來改的合約內容,真是好加在,我才能在一個小時內回覆D經快速審閱後的意見。
合約的內容中表示,公司委託一家E公司辦理以下事宜:尋找並租賃倉庫、倉管運作、報關、裝缷及相關的運送服務。E公司的倉儲及相關的服務費每月RMB$25萬。
心靜下來後再想想,慢慢地可以發現以下有趣的事:
(1)不是倉儲要拉回工廠嗎?為何還要E公司尋找並代為租賃倉庫?
(2)如果倉庫是位於工廠之內,那麼何必要支付倉庫的租金給E?直接支付服務費不就行了!?
(3) 合約中並沒有列出明細E公司出車或處理運送貨物的服務費用及相關的明細?難不成這倉租及服務費用是用統包的方式嗎?不管出入的貨物的多寡,都包括在這25萬之內?如果是這樣,公司的確是佔了大便宜?!
(4) 合約中談到處理事務有誤時的罰責,但條文中卻看不到罰責的規定;顯然撰稿人故意把一些從表面上看來較為不利的約定給移除,但忘了顧及上下文的關連性。
(5) 這家E公司是位於東莞的E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蛤,電子公司跑來搞物流?
(6) 於7月中拿到這份合約,其中要求7月底前支付6、7兩月的服務費RMB$50萬,以及二個月的押金RMB$50萬,等於7月底前公司要先付RMB$100萬!在這個約定下,R公司應該已經找到地方且已提供服務了吧?!但似乎又沒有?
(7) 合約中只有這家E電子公司的公司名稱,沒有統編,沒有負責人姓名,沒有公司地址…等。基於日常的操作原則,我會上大陸的網站查一查對方的公司登記資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似乎壞掉了,其它網站的資料一時間也查不到,沒想到卻從百度中獲得一家與E公司同名的企業訊息。
這家同名的公司其設立的時間點是在2020年6月9日,其中的董事資料在形式上均與公司無關。但奇怪的是,合約的起始日是6月10日,雖然我不確定是否是同一家公司,如果是同一家的話,公司成立後就簽定合約,的確讓人感到怪異。
(8) 有關倉儲的事務,理應由夫妻檔的系統將合約轉給我審閱才對,但夫妻檔隱身在後卻直接由董事長交辦,還真是奇怪。
(9) 如果有以上那麼多不合理的現象,為何不讓工廠自已和E公司簽約就好,省事又可以掩人耳目,為何還要弄到台北來?
話說回來,D聽了我(3)~(5)點的說明之後,也很認真的逐一標記後向董仔T報告。沒多久我接到D的電話,她說T指示無妨並立即用印,當然T都這樣說了,我也只能應聲稱是。這份經用印的合約,除了一份留底之外,也在當天匆匆忙忙地寄去了大陸。
下午財務副總G進辦公室後,我和他提了這事,以及以上的種種疑點,也把我查到的資料給他。G於是要我查一下E公司的地址是不是真得與工廠一樣?我一開始直接用E公司的地址查,但從谷歌或是百度的地圖中,怎麼樣都查得怪怪的,地址上顯示的座標,總是和工廠的位置有一段落差,不知問題在那裏。
G隔天跟我說,他私下問了東莞的財務Z,他說那間E公司的地址就是工廠的地址,而且E公司的董事似乎與工廠裏的員工有關….;因此百度登記資料中的訊息與合約中的公司是同一間公司。這種情況之下,我只好告訴G說再查看看。難查的原因在於,自已的印象中,工廠並沒有地址,都是用「某工業區的XXX公司」作為表示,甚至工廠的官方商業登記資料中也是這樣。我另外查了一些工廠的舊照片,但都沒有相關的發現。
正當我無計可施,而隨意進入到百度地圖的實景時,心血來潮之下想說看看工廠的大門到底長得什麼樣?正當我覺得沒有什麼值得搜集的情報時,卻瞥見網友在該座標處放上去的照片,好巧不巧,有兩張照片就是工廠大門的照片。奇怪,照片中大門柱的旁邊居然有一塊類似門牌的東西…哇,原來就是工廠的地址!如獲至寶之下仔細一對,工廠的地址居然與E公司相同,只是棟室的差異而已。推測應該是最近這幾年,為了管理的緣故而新設立的門牌地址,而有了這個重大的發現,就趕緊讓G知道。G看了後也覺得好笑,真是因緣際會下的巧合,才會有此奇妙的發現。
隔天G和我說,會計師目前正在查公司今年年中的帳,這份合約現在一丟出去,一份長期的合約且每月支付的金額又高,而且又有(2)~(7)的疑點,會計師一定要求提供相關的文件,到時候很多的資料一定會兜不攏。這樣的結果下,會計師的做法:一是將這份合約列為除外事項,另外一個方式則是拒絕簽證財報。前者不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勢必會引起金管會的好奇與調查;後者更慘,甚至會讓調查局介入,可以看看東貝光電的例子就知道,這種情形的嚴重性實在非同小可。
當G向T報告時,只提了(2)的疑點,並說這樣會引起會計師的反對,T就回說要跟夫妻檔問清楚看看。隔沒幾天,T就告訴G這份合約作廢。據說,T拿回那份存檔後,把它撕了並丟進垃圾筒,真讓人不勝莞爾。但故事還沒完……
才隔了沒幾天,助理D居然要求MIS把電腦中的用印申請登記給刪除。那天我請假不在公司,但事後助理D跟我解釋說,因為「作廢」所以「刪除」…..哦,雖然不合邏緝也不合用印處理的規定,但我還能說些什麼…..。
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為,真得是現出原形!
延伸閱讀:
『董仔看合約上』
『董仔看合約下』
倉儲的事似乎解決,但沒想到還有後續的發展……
於2020年7月,董仔T請助理D丟了一份說是很急的合約下來,並要我快點看看合約的內容中有沒有問題,並且助理D還一直強調很急,今天要用印後寄出。唉這又不是去便利商店買一盒蛋,我又不是神童,那有這麼快的道理,但總是隱忍著心裏的抱怨。
後來仔細瞧了一下,這份合約看來有些眼熟,才發現原來有人拿公司與D公司的倉儲合約下來改的合約內容,真是好加在,我才能在一個小時內回覆D經快速審閱後的意見。
合約的內容中表示,公司委託一家E公司辦理以下事宜:尋找並租賃倉庫、倉管運作、報關、裝缷及相關的運送服務。E公司的倉儲及相關的服務費每月RMB$25萬。
心靜下來後再想想,慢慢地可以發現以下有趣的事:
(1)不是倉儲要拉回工廠嗎?為何還要E公司尋找並代為租賃倉庫?
(2)如果倉庫是位於工廠之內,那麼何必要支付倉庫的租金給E?直接支付服務費不就行了!?
(3) 合約中並沒有列出明細E公司出車或處理運送貨物的服務費用及相關的明細?難不成這倉租及服務費用是用統包的方式嗎?不管出入的貨物的多寡,都包括在這25萬之內?如果是這樣,公司的確是佔了大便宜?!
(4) 合約中談到處理事務有誤時的罰責,但條文中卻看不到罰責的規定;顯然撰稿人故意把一些從表面上看來較為不利的約定給移除,但忘了顧及上下文的關連性。
(5) 這家E公司是位於東莞的E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蛤,電子公司跑來搞物流?
(6) 於7月中拿到這份合約,其中要求7月底前支付6、7兩月的服務費RMB$50萬,以及二個月的押金RMB$50萬,等於7月底前公司要先付RMB$100萬!在這個約定下,R公司應該已經找到地方且已提供服務了吧?!但似乎又沒有?
(7) 合約中只有這家E電子公司的公司名稱,沒有統編,沒有負責人姓名,沒有公司地址…等。基於日常的操作原則,我會上大陸的網站查一查對方的公司登記資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似乎壞掉了,其它網站的資料一時間也查不到,沒想到卻從百度中獲得一家與E公司同名的企業訊息。
這家同名的公司其設立的時間點是在2020年6月9日,其中的董事資料在形式上均與公司無關。但奇怪的是,合約的起始日是6月10日,雖然我不確定是否是同一家公司,如果是同一家的話,公司成立後就簽定合約,的確讓人感到怪異。
(8) 有關倉儲的事務,理應由夫妻檔的系統將合約轉給我審閱才對,但夫妻檔隱身在後卻直接由董事長交辦,還真是奇怪。
(9) 如果有以上那麼多不合理的現象,為何不讓工廠自已和E公司簽約就好,省事又可以掩人耳目,為何還要弄到台北來?
話說回來,D聽了我(3)~(5)點的說明之後,也很認真的逐一標記後向董仔T報告。沒多久我接到D的電話,她說T指示無妨並立即用印,當然T都這樣說了,我也只能應聲稱是。這份經用印的合約,除了一份留底之外,也在當天匆匆忙忙地寄去了大陸。
下午財務副總G進辦公室後,我和他提了這事,以及以上的種種疑點,也把我查到的資料給他。G於是要我查一下E公司的地址是不是真得與工廠一樣?我一開始直接用E公司的地址查,但從谷歌或是百度的地圖中,怎麼樣都查得怪怪的,地址上顯示的座標,總是和工廠的位置有一段落差,不知問題在那裏。
G隔天跟我說,他私下問了東莞的財務Z,他說那間E公司的地址就是工廠的地址,而且E公司的董事似乎與工廠裏的員工有關….;因此百度登記資料中的訊息與合約中的公司是同一間公司。這種情況之下,我只好告訴G說再查看看。難查的原因在於,自已的印象中,工廠並沒有地址,都是用「某工業區的XXX公司」作為表示,甚至工廠的官方商業登記資料中也是這樣。我另外查了一些工廠的舊照片,但都沒有相關的發現。
正當我無計可施,而隨意進入到百度地圖的實景時,心血來潮之下想說看看工廠的大門到底長得什麼樣?正當我覺得沒有什麼值得搜集的情報時,卻瞥見網友在該座標處放上去的照片,好巧不巧,有兩張照片就是工廠大門的照片。奇怪,照片中大門柱的旁邊居然有一塊類似門牌的東西…哇,原來就是工廠的地址!如獲至寶之下仔細一對,工廠的地址居然與E公司相同,只是棟室的差異而已。推測應該是最近這幾年,為了管理的緣故而新設立的門牌地址,而有了這個重大的發現,就趕緊讓G知道。G看了後也覺得好笑,真是因緣際會下的巧合,才會有此奇妙的發現。
隔天G和我說,會計師目前正在查公司今年年中的帳,這份合約現在一丟出去,一份長期的合約且每月支付的金額又高,而且又有(2)~(7)的疑點,會計師一定要求提供相關的文件,到時候很多的資料一定會兜不攏。這樣的結果下,會計師的做法:一是將這份合約列為除外事項,另外一個方式則是拒絕簽證財報。前者不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勢必會引起金管會的好奇與調查;後者更慘,甚至會讓調查局介入,可以看看東貝光電的例子就知道,這種情形的嚴重性實在非同小可。
當G向T報告時,只提了(2)的疑點,並說這樣會引起會計師的反對,T就回說要跟夫妻檔問清楚看看。隔沒幾天,T就告訴G這份合約作廢。據說,T拿回那份存檔後,把它撕了並丟進垃圾筒,真讓人不勝莞爾。但故事還沒完……
才隔了沒幾天,助理D居然要求MIS把電腦中的用印申請登記給刪除。那天我請假不在公司,但事後助理D跟我解釋說,因為「作廢」所以「刪除」…..哦,雖然不合邏緝也不合用印處理的規定,但我還能說些什麼…..。
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為,真得是現出原形!
延伸閱讀:
『董仔看合約上』
『董仔看合約下』
現形記 68~幾番波折的倉儲(上)
幾番波折的倉儲(上)
自2020年5月開始,位於東莞的工廠將取代既有的倉儲運輸公司,自已來玩?!可是個人對於細節並不清楚。但,一講到倉儲,就有一堆鳥事可說。
自從2014年夫妻檔接手之後,首先就把位於香港的A倉儲,移轉到深圳福田的B倉儲公司。B公司簡單來說就是一間深圳的本土公司,沒有玩過這種國際性的物流,幾乎可說是小孩玩大車。轉倉的期間倉管部門的人都是叫苦連天,只有夫妻檔洋洋得意的說可以省下不少的費用。但…..應該是業績大幅衰退吧,否則B那有接手的機會。經過兩岸倉管的人員手把手的教導B公司,所幸在業績衰退的幫助之下,才讓B公司的人慢慢上了軌道。
但才簽約一個月,B就要調了第一次每月倉儲費用至RMB$27萬,服務費另計;隔了半年,又調了第二次費用至RMB$37萬。哇這在搞什麼,大家都在看。2016年中,又把倉儲費漲到了每月RMB$54萬。這間公司怎會這樣,是欺負台胞嗎?
而到了2016年7月,夫妻檔正式使出殺手鐧,提前終止合約,看看B公司要如何接招?!B公司也不干示弱,用EMAIL寫了一封黑函發給了公司所有相關的同事,大家才發現原來事情並不單純。
看起來B公司很壞一直漲價,但事實是夫妻檔到處騙人有利可圖,不僅讓對方租了一大片土地,更提供更低的報價;沒想到事與願違,B公司大失所望之際,也只好不斷地要求漲價。不料夫妻檔來個終止合約,B公司老闆一直連絡不到夫妻檔之後,只好發出黑函,其中更透露,夫妻檔要求B公司投資設備,甚至要求設立紙上公司供夫妻檔使用…等惡行。
合約通知終止之後,大家如火如塗準備搬家之際,卻爆出B公司恐怕會技術性阻撓不讓公司搬倉。B公司的倉庫裏大約還有一億台幣的存貨,如果不讓搬,這還得了,只好要求找律師來評估。當時的大陸常年顧問律師還特別找了一位對於刑法有研究的刑事律師(聽說是在國務院有背景),經研究之後表示,這種民事糾紛即使透過關係找了公安,恐怕一時三刻也無法解決。可以考慮看看,請法院發出假處分,讓B公司能夠順利讓我們完成搬倉。這個方式,除了要提供約一億台幣的保證金之外,律師費用也很驚人。
這件事的案外案是,當時我的主管是董事R,在我跟倉管報告時也同步讓R知悉;這事不僅我被董事長T罵了一頓,沒想到這件事後來燒到R,最終讓R黯然地離開公司。這一部份可參考「現形記17~董事離開」。
收到黑函之後,夫妻檔在東莞找了一位律師Y,讓他發了一封信警告對方,這件事後來才不了了之,為此夫妻檔還洋洋得意。殊不知,解鈴還需繫鈴人,並不是律師Y的功力如何高明,而推測是因為T出面要求夫妻檔後來與對方私下談好條件。尤其,前段提及,當董事長T知道R獲悉倉儲可能發生問題之後,T就把我找來罵了一頓,雖然無奈但T卻信誓旦旦地跟我說「不可能會發生阻擋搬倉的事」…等云云,更讓人不得不有更多的懷疑,難道只是錢談不攏?!
話說回來,於2016年底,夫妻檔再度決定轉到亦位於深圳福田的倉儲公司C。與A一樣,C算是國際性的公司,因此倉管部門都覺得十分的高興可以輕鬆一點。C每月收取的倉儲費用為每月RMB$20萬,服務費另計。沒有到夫妻檔決定在2017年中通知C終止合約,為此還驚動了C的大老闆,頻頻探詢說到底C發生了什麼錯誤?!
後來於2017年中,夫妻檔不顧倉管人員的反對(找不到理由說C有問題),轉到位於深圳鹽田的倉儲公司D~這才真正實踐了夫妻檔長久擬訂的大計劃。D每月收取的倉儲費用為每月RMB$20萬,服務費另計。
原來D公司的老闆是B公司的地主,公司與B公司合作時,夫妻檔便與D公司的老闆眉來眼去。但當時D公司還沒有成立,所以夫妻檔才會選擇與C公司暫時合作。2019年4月,夫妻檔或許見時機成熟,最終決定裁撤「倉管部門」,並且把原單位的工作分派給業務部門人員,讓他們幫忙處理一些出口報關的工作。當時業務部門叫苦連天,也逼走了數名業務。但即使這樣,公司與D的合作卻也在2020年5月底劃下的句點….。
據稱,夫妻檔因為業績大幅萎縮,因此工廠有不少閒置的地方,所以才會決定為公司省錢,把工廠當做倉儲來用。因為工廠不是保稅倉,所以公司進貨時,不管是成品還是零件,除了必須先繳交進口稅之外,還要支付加增稅。如果貨品經過加工後再由中國出口時,再申請退回相關已繳的稅金。這種方式雖然省了倉儲的場地費,但仍必須準備一筆為應付稅金的周轉金。
倉儲的事似乎解決,但沒想到還有後續的發展……
什麼事都有,什麼事都不奇怪,變來變去才是不變的道理,上市公司的奇妙作為,真得是現出原形!
自2020年5月開始,位於東莞的工廠將取代既有的倉儲運輸公司,自已來玩?!可是個人對於細節並不清楚。但,一講到倉儲,就有一堆鳥事可說。
自從2014年夫妻檔接手之後,首先就把位於香港的A倉儲,移轉到深圳福田的B倉儲公司。B公司簡單來說就是一間深圳的本土公司,沒有玩過這種國際性的物流,幾乎可說是小孩玩大車。轉倉的期間倉管部門的人都是叫苦連天,只有夫妻檔洋洋得意的說可以省下不少的費用。但…..應該是業績大幅衰退吧,否則B那有接手的機會。經過兩岸倉管的人員手把手的教導B公司,所幸在業績衰退的幫助之下,才讓B公司的人慢慢上了軌道。
但才簽約一個月,B就要調了第一次每月倉儲費用至RMB$27萬,服務費另計;隔了半年,又調了第二次費用至RMB$37萬。哇這在搞什麼,大家都在看。2016年中,又把倉儲費漲到了每月RMB$54萬。這間公司怎會這樣,是欺負台胞嗎?
而到了2016年7月,夫妻檔正式使出殺手鐧,提前終止合約,看看B公司要如何接招?!B公司也不干示弱,用EMAIL寫了一封黑函發給了公司所有相關的同事,大家才發現原來事情並不單純。
看起來B公司很壞一直漲價,但事實是夫妻檔到處騙人有利可圖,不僅讓對方租了一大片土地,更提供更低的報價;沒想到事與願違,B公司大失所望之際,也只好不斷地要求漲價。不料夫妻檔來個終止合約,B公司老闆一直連絡不到夫妻檔之後,只好發出黑函,其中更透露,夫妻檔要求B公司投資設備,甚至要求設立紙上公司供夫妻檔使用…等惡行。
合約通知終止之後,大家如火如塗準備搬家之際,卻爆出B公司恐怕會技術性阻撓不讓公司搬倉。B公司的倉庫裏大約還有一億台幣的存貨,如果不讓搬,這還得了,只好要求找律師來評估。當時的大陸常年顧問律師還特別找了一位對於刑法有研究的刑事律師(聽說是在國務院有背景),經研究之後表示,這種民事糾紛即使透過關係找了公安,恐怕一時三刻也無法解決。可以考慮看看,請法院發出假處分,讓B公司能夠順利讓我們完成搬倉。這個方式,除了要提供約一億台幣的保證金之外,律師費用也很驚人。
這件事的案外案是,當時我的主管是董事R,在我跟倉管報告時也同步讓R知悉;這事不僅我被董事長T罵了一頓,沒想到這件事後來燒到R,最終讓R黯然地離開公司。這一部份可參考「現形記17~董事離開」。
收到黑函之後,夫妻檔在東莞找了一位律師Y,讓他發了一封信警告對方,這件事後來才不了了之,為此夫妻檔還洋洋得意。殊不知,解鈴還需繫鈴人,並不是律師Y的功力如何高明,而推測是因為T出面要求夫妻檔後來與對方私下談好條件。尤其,前段提及,當董事長T知道R獲悉倉儲可能發生問題之後,T就把我找來罵了一頓,雖然無奈但T卻信誓旦旦地跟我說「不可能會發生阻擋搬倉的事」…等云云,更讓人不得不有更多的懷疑,難道只是錢談不攏?!
話說回來,於2016年底,夫妻檔再度決定轉到亦位於深圳福田的倉儲公司C。與A一樣,C算是國際性的公司,因此倉管部門都覺得十分的高興可以輕鬆一點。C每月收取的倉儲費用為每月RMB$20萬,服務費另計。沒有到夫妻檔決定在2017年中通知C終止合約,為此還驚動了C的大老闆,頻頻探詢說到底C發生了什麼錯誤?!
後來於2017年中,夫妻檔不顧倉管人員的反對(找不到理由說C有問題),轉到位於深圳鹽田的倉儲公司D~這才真正實踐了夫妻檔長久擬訂的大計劃。D每月收取的倉儲費用為每月RMB$20萬,服務費另計。
原來D公司的老闆是B公司的地主,公司與B公司合作時,夫妻檔便與D公司的老闆眉來眼去。但當時D公司還沒有成立,所以夫妻檔才會選擇與C公司暫時合作。2019年4月,夫妻檔或許見時機成熟,最終決定裁撤「倉管部門」,並且把原單位的工作分派給業務部門人員,讓他們幫忙處理一些出口報關的工作。當時業務部門叫苦連天,也逼走了數名業務。但即使這樣,公司與D的合作卻也在2020年5月底劃下的句點….。
據稱,夫妻檔因為業績大幅萎縮,因此工廠有不少閒置的地方,所以才會決定為公司省錢,把工廠當做倉儲來用。因為工廠不是保稅倉,所以公司進貨時,不管是成品還是零件,除了必須先繳交進口稅之外,還要支付加增稅。如果貨品經過加工後再由中國出口時,再申請退回相關已繳的稅金。這種方式雖然省了倉儲的場地費,但仍必須準備一筆為應付稅金的周轉金。
倉儲的事似乎解決,但沒想到還有後續的發展……
什麼事都有,什麼事都不奇怪,變來變去才是不變的道理,上市公司的奇妙作為,真得是現出原形!
2020年7月15日 星期三
現形記 67~美國子公司的狀況變化
美國子公司的狀況變化
公司的美國子公司,主要分為兩個;一個是位於加州的KI公司,另一個是位於佛州的KA公司。兩間公司都設立在同一個地址,即KI的所在地。
KI辦公室所在之處,原先是公司老董的名下財產,當然後來順理成章地便賣給了公司做為倉庫及辦公室使用。有一次剛好有機會進LA,雖然心裏有過一絲參訪KI的念頭,但後來覺得麻煩而做罷。
KA公司的前身是公司於1990年底在美國買下的MSC公司,而MSC公司的前身是M1公司;事實上,當初同時買下的還有一家M2的紙上公司,在購買後1994年左右便停止營業了,但M2公司並沒有從商業登記下除藉。
M2公司的成立很奇怪,我的推測與理解是,因為M1公司後來在1987年被改名叫做 MSC公司,但當時的MSC公司的負責人覺得很可惜,因而另外在1987年成立一家M2公司,所以「M1的公司名稱=M2的公司名稱」;但公司卻在1990年,同時買下了MSC及M2公司,直到2003年MSC公司才改名為KA公司。有趣的是,MSC名稱中的MS便是M1公司英文名稱開頭字母的縮寫,C則是CORPORATION的意思,所以MSC的負責人不管公司的名稱怎麼改,還是對M1公司的名稱念念不忘,真是令人有莫名奇妙的感動。
奇怪的是,M1公司在改為MSC公司之後,由於M1公司當時在美國頗具知名度,因此MSC公司以M1公司的名義在美國銷售產品。直到MSC公司在2003年改名為KA公司之後,KA公司才改賣公司G品牌的產品。
更詭異的是,既然M1公司那麼有名,為何要改為MSC公司?又為何會心有不甘,而另成立一家M2公司,以便延續M1的公司的名稱?!無論如何,在後來的美國專利訴訟中,也因為這個亂七八槽的公司名稱,導致原本屬於KA公司的美國專利,讓美國法官認定找不到真正的專利權所有人,而駁回訴訟。
話說回來,改名為KA並轉為銷售G品牌的產品之後,除了少量的美國當地的銷售之外,主要還是負責中南美洲的業務,以減少因為時差所造成的無法即時溝通。
KI公司是公司在1991年自行在美國設立,初期是以公司的自有品牌G在美國銷售,以便與KA的產品有所區隔。但後來KI便轉為以OEM代工為主,做為主要美國客戶MS及HP的主要連絡窗口。公司後來打算放棄OEM業務之後,與掮客發生了糾紛,可參考現形記22。
有趣的是,為何KA公司只有少量的美國業務?據說,當時公司為了要接MS公司的OEM訂單(每年約30億台幣左右),MS不希望品牌G的產品在美國與其競爭,因此在雙方公司的默契下,公司在美洲的產品幾乎是退出北美(美國及加拿大)市場,而只剩下中南美洲。
2014年年底夫妻檔接管公司之後,由於美國子公司的副總G常常提出過於專業的分析,以及直球對決的意見,讓夫妻檔常常無法回答G的質問;自此夫妻檔將副總G視為眼中釘,最後在2016年5月左右終於叫G離開了KA公司。
2016年年底前,也叫KI公司一直以來的負責人J離開。除了KI的業績不好之外,離開的原因,應或多或少與「現形記22」中的掮客糾紛脫不了關係。但話說回來,無端地與掮客決裂,當然OEM的業績一定愈來愈差。
中南美洲的業務一直佔公司營收的3成或以下,這片江山副總G的供獻最大。隨著副總G的離開,KA公司的能力也愈來愈弱;換了幾位負責人之後也沒有用,夫妻檔就轉而要求台北的業務人員直接承接中南美洲的業務。
即使夫妻檔認為該走的人都已走了,但不管是KI或是KA公司的業績仍然毫無起色;夫妻檔後續便決定把KA手上的北美業務轉由KI處理,但已是強弩之末。Amazon上的G品牌的產品,據稱也都只是在清庫存而已。
到了2020年,公司最後決定把KA公司收了,只留下KI公司。好笑的是,老板同意由KI公司負責G品牌產品在美國的實體通路的銷售,而由台灣的子公司W,負責美國的線上銷售;而且W在線上銷售時,除了可以使用品牌G之外,還可以自行找供應商來貼牌。
美國的實體通路商通常是玩「寄售/consign」的遊戲;也就是說,雖然現在公司用1元賣給了通路商,但若三年都賣不出去時,通路商就有權要求公司以1元的價格將賣不出去的成品買回,並且要公司自費運回處理。董事長T當時十分不認同這種營運模式,為此還對業務大發雷霆,當然公司的產品在美國就愈賣愈少,只剩下在美國Amazon線上清理庫存的命運。
這印證了一句話,沒有最奇怪,只有更奇怪,上市公司的怪事,還真得是現出原形!
公司的美國子公司,主要分為兩個;一個是位於加州的KI公司,另一個是位於佛州的KA公司。兩間公司都設立在同一個地址,即KI的所在地。
KI辦公室所在之處,原先是公司老董的名下財產,當然後來順理成章地便賣給了公司做為倉庫及辦公室使用。有一次剛好有機會進LA,雖然心裏有過一絲參訪KI的念頭,但後來覺得麻煩而做罷。
KA公司的前身是公司於1990年底在美國買下的MSC公司,而MSC公司的前身是M1公司;事實上,當初同時買下的還有一家M2的紙上公司,在購買後1994年左右便停止營業了,但M2公司並沒有從商業登記下除藉。
M2公司的成立很奇怪,我的推測與理解是,因為M1公司後來在1987年被改名叫做 MSC公司,但當時的MSC公司的負責人覺得很可惜,因而另外在1987年成立一家M2公司,所以「M1的公司名稱=M2的公司名稱」;但公司卻在1990年,同時買下了MSC及M2公司,直到2003年MSC公司才改名為KA公司。有趣的是,MSC名稱中的MS便是M1公司英文名稱開頭字母的縮寫,C則是CORPORATION的意思,所以MSC的負責人不管公司的名稱怎麼改,還是對M1公司的名稱念念不忘,真是令人有莫名奇妙的感動。
奇怪的是,M1公司在改為MSC公司之後,由於M1公司當時在美國頗具知名度,因此MSC公司以M1公司的名義在美國銷售產品。直到MSC公司在2003年改名為KA公司之後,KA公司才改賣公司G品牌的產品。
更詭異的是,既然M1公司那麼有名,為何要改為MSC公司?又為何會心有不甘,而另成立一家M2公司,以便延續M1的公司的名稱?!無論如何,在後來的美國專利訴訟中,也因為這個亂七八槽的公司名稱,導致原本屬於KA公司的美國專利,讓美國法官認定找不到真正的專利權所有人,而駁回訴訟。
話說回來,改名為KA並轉為銷售G品牌的產品之後,除了少量的美國當地的銷售之外,主要還是負責中南美洲的業務,以減少因為時差所造成的無法即時溝通。
KI公司是公司在1991年自行在美國設立,初期是以公司的自有品牌G在美國銷售,以便與KA的產品有所區隔。但後來KI便轉為以OEM代工為主,做為主要美國客戶MS及HP的主要連絡窗口。公司後來打算放棄OEM業務之後,與掮客發生了糾紛,可參考現形記22。
有趣的是,為何KA公司只有少量的美國業務?據說,當時公司為了要接MS公司的OEM訂單(每年約30億台幣左右),MS不希望品牌G的產品在美國與其競爭,因此在雙方公司的默契下,公司在美洲的產品幾乎是退出北美(美國及加拿大)市場,而只剩下中南美洲。
2014年年底夫妻檔接管公司之後,由於美國子公司的副總G常常提出過於專業的分析,以及直球對決的意見,讓夫妻檔常常無法回答G的質問;自此夫妻檔將副總G視為眼中釘,最後在2016年5月左右終於叫G離開了KA公司。
2016年年底前,也叫KI公司一直以來的負責人J離開。除了KI的業績不好之外,離開的原因,應或多或少與「現形記22」中的掮客糾紛脫不了關係。但話說回來,無端地與掮客決裂,當然OEM的業績一定愈來愈差。
中南美洲的業務一直佔公司營收的3成或以下,這片江山副總G的供獻最大。隨著副總G的離開,KA公司的能力也愈來愈弱;換了幾位負責人之後也沒有用,夫妻檔就轉而要求台北的業務人員直接承接中南美洲的業務。
即使夫妻檔認為該走的人都已走了,但不管是KI或是KA公司的業績仍然毫無起色;夫妻檔後續便決定把KA手上的北美業務轉由KI處理,但已是強弩之末。Amazon上的G品牌的產品,據稱也都只是在清庫存而已。
到了2020年,公司最後決定把KA公司收了,只留下KI公司。好笑的是,老板同意由KI公司負責G品牌產品在美國的實體通路的銷售,而由台灣的子公司W,負責美國的線上銷售;而且W在線上銷售時,除了可以使用品牌G之外,還可以自行找供應商來貼牌。
美國的實體通路商通常是玩「寄售/consign」的遊戲;也就是說,雖然現在公司用1元賣給了通路商,但若三年都賣不出去時,通路商就有權要求公司以1元的價格將賣不出去的成品買回,並且要公司自費運回處理。董事長T當時十分不認同這種營運模式,為此還對業務大發雷霆,當然公司的產品在美國就愈賣愈少,只剩下在美國Amazon線上清理庫存的命運。
這印證了一句話,沒有最奇怪,只有更奇怪,上市公司的怪事,還真得是現出原形!
2020年5月11日 星期一
現形記 66 ~S開車出車禍(下)
現形記 66 ~S車禍(下)
#再次陪診:神經外科、神經內科
這次看到C時,氣色好了不少,但還是要藉助拐杖及輪椅才能進行移動。
說實在的,今天的診我私下覺得有點多餘,但畢竟我方不對在先,儘可能滿足對方看診的需求,也可以減少雙方的敵意。
我覺得C是有點怪,我問他說有沒有利用熱敷或是擦跌打油之類的方式,去處理頭上的腫包?C說沒有就算了,C居然怕會有不利的影響,所以什麼都沒有做。我心想,醫生又不是你的保姆,怎麼可能照顧你所有的事?!
*神經外科:
醫生看得很快,透過問診及觸診,也叫C動一動看看,醫生覺的並沒有特別的問題。C表示頭上的腫一直沒有消,醫生也說看起來應該還好,應該是軟組織受傷;C又說頭會有點昏想吐,醫生只說可以再觀察看看,有問題再隨時送醫。
對於醫生的看診與結果,我覺得C是有點失望,並不能免除他的擔心。
*神經內科:
因為上次精神科認為沒有大礙,但C仍然會失眠的問題,所才會決定跑來看神經內科;C還特別跟我說,是他女朋友強力要求他來看神經內科。
C又說頭會有點昏想吐,但比上一次看診時好了些;神經內科的醫生就說,如果你特別擔心的話,要不然照個片子好了。
*核磁共振
一個星期後的核磁共振,在S的指示下,我以有事待辦為由,讓C自行前往而不陪同。
*意外的紅包
原訂月底看報告,雖然已過完了年(但公司仍是強迫特休當中),而且新冠肺炎正流行;可能因為是這樣,S把我叫上去並且意外地包了個數目不少的紅包給我。還另外拿了1500元,托我買一份水果禮盒給C。我心想有點訝異,不是說對方是碰瓷嗎?
*要求保持連絡
下次(第三次)陪診時要看報告,但因為新冠肺炎的關係,C又把時間向後延了兩次。這段期間,我還是和C保持連繫,看看是不是好了一些,並且向S回報。話說回來,C頭上的腫包才是我比較耽心的地方,所以我差不多每週也會問候一下。
沒想到才隔了十天左右沒有回報,S居然提醒我「要多關心對方,省得以後麻煩」。我心想,妳不是說對方碰瓷嗎?幹嘛要裝親近。唉,雖然嘴上不承認,但終究還是怕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當然,另外一種可能是,雖然嘴上說是「碰瓷」,但都只是為了對外掩飾S開車不注意的事實,怕面子上掛不住。
#第三次陪診:神經內科、神經外科。
見面時,看到C是用走的過來,氣色也不錯,就知道C好多了;C也表示人好多了,但頭上的腫包還是沒消。另外C說打字時,手掌的動作還是有點不順,但應該也只是小問題,會慢慢痊癒。我心想,如果C是「碰瓷」的話,應該會繼續裝病才是。
*神經內科:
下午先到神經內科一地看片子,醫生說頭部的掃描沒有問題;醫生還一層一層的秀給我們看,腫包的地方應該是一般的撞到所引起的軟組織受傷,因為剛好是C的頭骨較為突出的地方,所以C摸起來才會特別覺得腫包一直沒有消;無論如何,C的問題應該沒有大礙。
我們倆聽了之後,感覺如釋重負,C也說那就取消神經外科的門診。為了小心起見,我又再跟他確認了一次後才放心。
*神經外科:取消
*探探C的想法
在一樓等候開立診斷書的時間,我試著私下地向C向詢問可能的和解金額。這時C說,他的祖母之前也是因為車禍的原因頭部受傷並且和對方和解;沒想到二、三年之後卻因此過世;但因為雙方已經和解,所以後來任何的補償都拿不到….。
然後C又說,診斷證明寫的是「輕微腦震盪症後群」,所以對照他祖母的情況,C認為也應該一併獲得補償才對。
C說得似乎有理,但我心裏也有點不服氣,就問說「你祖母的事我不清楚,也不能評斷什麼;但如果雙方沒有共識,若你的狀況如果在法院前,以證據來看,如何證明二、三年後的事,和現在有因果的關係呢?」。C說「不是有診斷證明嗎?」,我說「未來的變數太多了,那只能證明現在的事實,而不是未來的必然結果」。C聽了後大概有點訝異,但隨後又說「所以他才會要求肇事者現在應提供補償」。哦,這個情況下,我也只能應聲說了解他的想法。
我隨後又大膽的問說「基於個人的好奇,那你覺得怎樣的金額較為合理?」,C說「如同剛剛說的,考慮到未的風險補償,覺得應該是10萬左右…」。我心想「雖然有些高,但應該還有殺價的空間。未來大概會主張七、八萬左右吧…..」。為了怕C有所誤解,我再次強調說這個問題與S無關。
離開醫院前,送上了水果禮盒,我也提醒C收集相關的單據,以便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進辦公室以後,我也和W提起這件事,看片子的結果沒事,也請他放心。而我也很賭定的跟W說,「對方不是碰瓷,但能要的錢恐怕一毛也少不掉!」。
當然,我這次不會傻到和S報告C的想法,反正就讓子彈飛。
#再次陪診:神經外科、神經內科
這次看到C時,氣色好了不少,但還是要藉助拐杖及輪椅才能進行移動。
說實在的,今天的診我私下覺得有點多餘,但畢竟我方不對在先,儘可能滿足對方看診的需求,也可以減少雙方的敵意。
我覺得C是有點怪,我問他說有沒有利用熱敷或是擦跌打油之類的方式,去處理頭上的腫包?C說沒有就算了,C居然怕會有不利的影響,所以什麼都沒有做。我心想,醫生又不是你的保姆,怎麼可能照顧你所有的事?!
*神經外科:
醫生看得很快,透過問診及觸診,也叫C動一動看看,醫生覺的並沒有特別的問題。C表示頭上的腫一直沒有消,醫生也說看起來應該還好,應該是軟組織受傷;C又說頭會有點昏想吐,醫生只說可以再觀察看看,有問題再隨時送醫。
對於醫生的看診與結果,我覺得C是有點失望,並不能免除他的擔心。
*神經內科:
因為上次精神科認為沒有大礙,但C仍然會失眠的問題,所才會決定跑來看神經內科;C還特別跟我說,是他女朋友強力要求他來看神經內科。
C又說頭會有點昏想吐,但比上一次看診時好了些;神經內科的醫生就說,如果你特別擔心的話,要不然照個片子好了。
*核磁共振
一個星期後的核磁共振,在S的指示下,我以有事待辦為由,讓C自行前往而不陪同。
*意外的紅包
原訂月底看報告,雖然已過完了年(但公司仍是強迫特休當中),而且新冠肺炎正流行;可能因為是這樣,S把我叫上去並且意外地包了個數目不少的紅包給我。還另外拿了1500元,托我買一份水果禮盒給C。我心想有點訝異,不是說對方是碰瓷嗎?
*要求保持連絡
下次(第三次)陪診時要看報告,但因為新冠肺炎的關係,C又把時間向後延了兩次。這段期間,我還是和C保持連繫,看看是不是好了一些,並且向S回報。話說回來,C頭上的腫包才是我比較耽心的地方,所以我差不多每週也會問候一下。
沒想到才隔了十天左右沒有回報,S居然提醒我「要多關心對方,省得以後麻煩」。我心想,妳不是說對方碰瓷嗎?幹嘛要裝親近。唉,雖然嘴上不承認,但終究還是怕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當然,另外一種可能是,雖然嘴上說是「碰瓷」,但都只是為了對外掩飾S開車不注意的事實,怕面子上掛不住。
#第三次陪診:神經內科、神經外科。
見面時,看到C是用走的過來,氣色也不錯,就知道C好多了;C也表示人好多了,但頭上的腫包還是沒消。另外C說打字時,手掌的動作還是有點不順,但應該也只是小問題,會慢慢痊癒。我心想,如果C是「碰瓷」的話,應該會繼續裝病才是。
*神經內科:
下午先到神經內科一地看片子,醫生說頭部的掃描沒有問題;醫生還一層一層的秀給我們看,腫包的地方應該是一般的撞到所引起的軟組織受傷,因為剛好是C的頭骨較為突出的地方,所以C摸起來才會特別覺得腫包一直沒有消;無論如何,C的問題應該沒有大礙。
我們倆聽了之後,感覺如釋重負,C也說那就取消神經外科的門診。為了小心起見,我又再跟他確認了一次後才放心。
*神經外科:取消
*探探C的想法
在一樓等候開立診斷書的時間,我試著私下地向C向詢問可能的和解金額。這時C說,他的祖母之前也是因為車禍的原因頭部受傷並且和對方和解;沒想到二、三年之後卻因此過世;但因為雙方已經和解,所以後來任何的補償都拿不到….。
然後C又說,診斷證明寫的是「輕微腦震盪症後群」,所以對照他祖母的情況,C認為也應該一併獲得補償才對。
C說得似乎有理,但我心裏也有點不服氣,就問說「你祖母的事我不清楚,也不能評斷什麼;但如果雙方沒有共識,若你的狀況如果在法院前,以證據來看,如何證明二、三年後的事,和現在有因果的關係呢?」。C說「不是有診斷證明嗎?」,我說「未來的變數太多了,那只能證明現在的事實,而不是未來的必然結果」。C聽了後大概有點訝異,但隨後又說「所以他才會要求肇事者現在應提供補償」。哦,這個情況下,我也只能應聲說了解他的想法。
我隨後又大膽的問說「基於個人的好奇,那你覺得怎樣的金額較為合理?」,C說「如同剛剛說的,考慮到未的風險補償,覺得應該是10萬左右…」。我心想「雖然有些高,但應該還有殺價的空間。未來大概會主張七、八萬左右吧…..」。為了怕C有所誤解,我再次強調說這個問題與S無關。
離開醫院前,送上了水果禮盒,我也提醒C收集相關的單據,以便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進辦公室以後,我也和W提起這件事,看片子的結果沒事,也請他放心。而我也很賭定的跟W說,「對方不是碰瓷,但能要的錢恐怕一毛也少不掉!」。
當然,我這次不會傻到和S報告C的想法,反正就讓子彈飛。

#尾升
保險公司跟我說,對方一直不好連絡,而且一直都在等C的單據正本。後來又說,單據收到了,但C卻一直盯著問何時理賠可以下來….和解書給了,內容一點點,又說有自已的調整….。
我無奈地回應說「C本來就是這樣的人,要你的時候一直催;我們需要他的時候,卻又一直拖。」。
公布答案,C實際請求的數字,全部總計約4xxxx元,含工作、交通、醫療…等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等所有賠償金;保險公司說這樣的金額尚屬合理(因為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而且保險公司會全額理賠。這樣的結果,當然我也不會有意見。慶幸的是,和解書的內容是按照保險公司的版本,C完全沒有異議。
向S報告之後,S還一直擔心是否要自已出錢,我再次向S說已經和保險公司確認無誤,S才放心地說同意和解。唉,「難不成要冒被告刑事的風險嗎?」,「請個律師就不止了吧!?…..」我心裏無奈地想。
最後,保險公司二一添做五,最終以5萬台幣收場!
#雜音
和解書我們這邊同意了,沒想到保險公司那邊不知道什麼環節上出了錯,還讓C發函給S說,因為一直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的消息,不知道S的和解意願如何….等云云。唉,我只得再居中協調並安撫一下C的情緒。
保險公司跟我說,對方一直不好連絡,而且一直都在等C的單據正本。後來又說,單據收到了,但C卻一直盯著問何時理賠可以下來….和解書給了,內容一點點,又說有自已的調整….。
我無奈地回應說「C本來就是這樣的人,要你的時候一直催;我們需要他的時候,卻又一直拖。」。
公布答案,C實際請求的數字,全部總計約4xxxx元,含工作、交通、醫療…等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等所有賠償金;保險公司說這樣的金額尚屬合理(因為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而且保險公司會全額理賠。這樣的結果,當然我也不會有意見。慶幸的是,和解書的內容是按照保險公司的版本,C完全沒有異議。
向S報告之後,S還一直擔心是否要自已出錢,我再次向S說已經和保險公司確認無誤,S才放心地說同意和解。唉,「難不成要冒被告刑事的風險嗎?」,「請個律師就不止了吧!?…..」我心裏無奈地想。
最後,保險公司二一添做五,最終以5萬台幣收場!
#雜音
和解書我們這邊同意了,沒想到保險公司那邊不知道什麼環節上出了錯,還讓C發函給S說,因為一直沒有收到保險公司的消息,不知道S的和解意願如何….等云云。唉,我只得再居中協調並安撫一下C的情緒。
現形記 65 ~S 開車出車禍 (上)
現形記 65 ~S車禍 (上)
過年前一週左右,人事主管W傳了一段影片給我,要我看一下其中的狀況。行車記錄器中的一段影片,原來是S開車載著T及友人,當下是綠燈左轉彎時,撞到了兩位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其中一個倒下不動,另一個滾了出去又爬了起來,並查看倒下朋友的狀況;後來有位員警經過時還馬上幫忙處理。
#S親自說明
當天隔沒多久,S把W和我找了過去並說明當時的狀況。按S的說法,當時四周都沒有人,也不知道對方是從那裏冒出來的,一不小心就撞上了,還好附近有剛下班的員警幫忙處理…。
我也把可能遇到的民、刑事風險向S說明;並表示在合理的範圍內,儘量滿足對方的需要,以減少刑事告訴的麻煩。
後來S又拉渣的說了一些;S特別說,被撞之中的一位C(就是倒在地上的那位)對於警局的筆錄特別小心,還要求調整敘述的內容及方式。S更說,連警局的人都「暗示」她,遇到了一個難搞的人,所以自然而然的就認定C是「碰瓷」。S還抱怨,對方似乎不懷好意,一直要把S加入C的LINE之中。我心想「LINE的事情就不討論,難道S沒有看過行車記錄器的內容嗎?對方怎麼會是碰瓷呢?」。
S還特別交代,為了怕C等人敲竹槓,所以由我以朋友的名義出面幫忙,而且千萬不要透露我在公司工作,也不要讓對方知道我和S的關係。
後來由S處我拿到了「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單」,也看到了C的資料及電話,用自已的手機撥了幾次C的手機,但電話都不通。後來好不容易連絡上了,C才說他的電話有安裝APP,會阻擋未經許可的電話。我心想,這人也真是小心,究竟是做什麼工作而必須要這樣??難怪後來和保險公司的人討論時,保險公司也說,連絡幾次,但都沒有接聽。
不過電話中C倒也客氣地一直強調,若我沒有時間也沒關係,他自已可以去就診。無論如何,陪診是我被交付的任務,雖然心有些許不甘,但也不可能說不;所以雙方交換了LINE帳號之後,C就把第一次要看診的訊息發給後。
電話中,C對於我的角色感到十分的好奇,我只能說,我是S住在延平北路的老鄰居,因為S要時時照顧年邁有病的公公,實在無法抽身,所以才拜託我幫忙,還請C多多包涵。
#第一次陪診: 骨科、精神科
我們約在榮總的門口見面。C和友人搭計程車過來,一下車C就杵著拐杖,更請友人推著輪椅過來。我心想,怎會傷著那麼重?C連大聲講話或是笑起來,都會覺得肋骨疼痛。除此之外,還不能久站,所以才必須乘坐輪椅。
候診的時候,C對我說,因為S特別說這件事全權交給我處理,所以C除了對於我的角色很好奇之外,還特別詢問我的工作。我除了說自已和S是老鄰居之外,還說自已是專利方面的顧問,所以工作的時間比較容易調配。C還想跟我要名片,我只得應付地說,因為自已是半退休的狀態,而且都是幫忙熟人處理事情,所以沒有名片。
當然,我也表示S提到的「全權」的意思是幫忙處理這些瑣事,最後雙方的和解,還是要由C與S雙方的共同達成協議,我只是在這段期間儘可能提供,譬如陪診或是意見上的溝通,這一些類似的幫助。
雖然C跟我還能稍微聊一下,但看得出來C坐著時一直感覺得不舒服,感覺上C偶爾也會覺得頭暈,整個人完全沒有元氣。
*骨科傷勢:
除了左側髖骨之外,C先生開始覺得右側髖骨、左側肋骨有些疼痛,而後腦處也腫了一個包,因前往就診。
醫生看了上次照的x光(右手及左側髖骨),並另外照了一次肋骨的x光,也做了徒手的檢測,認為應該沒有問題;但後腦的腫包,要他觀察看看,或是掛其它科的門診。C問醫生說他的腫包不是也應該幫他看嗎?(我站著有點遠聽不清楚)這讓醫生有些不爽,還特別強調他是骨科,沒有辦法推測腫包的原因。
我當時心想,眼下C無法久站或是行走的狀況,應該是撞擊所產生的「挫傷」所造成的疼痛後的影響,而不是他一直自以為可能有的較嚴重的狀況。
*精神科狀況:
因為C先生覺得失眠,且一直夢到出事當天的場景,因此前往就診。
因為精神科無法進入陪診,但C看診後出來後跟我說,醫生開了安眠葯之類的東西,醫生並表示若他有需要可以前往心理諮詢以便教導一些放鬆的方法;不過他也向我說他應該不會做心理諮詢。我心想C應無大礙,應該只是受到的驚嚇而已。
*我的觀察:
C會至各科門診的原因,我猜測是因為台語所說的「惜皮」的緣故。可能年輕且家境很好,再加上沒有受過什麼挫折,意志力和忍耐力都比較薄弱,所以比較擔心害怕。目前看不出C有什麼惡意的想法,仍有待後續的觀察。
我進一步的建議是,由於骨科診斷後並沒有發現大問題,因此可以考慮在可能的範圍內,儘可能滿足C看病的需要(推測後續應該還有至復健科治療挫傷的需要),盡可能的安撫對方,讓對方不要有提出刑事告訴(事發後六個月內)的想法。至於補償的部份,大家可以到時候再慢慢談。
據C自稱是法律系畢業,目前在金融法律業工作,並打算出國深造。個人推測對方的家境及人際關係都不錯。今天C都沒有提到錢的事,我有請他留下所有的單據;他也知道保險公司會與他洽談後續的和解事宜,而C也知道我沒辦法跟他直接談,我也應聲說目前S也不方便談這些問題,先處理身體的傷痛比較重要。
目前看不出C有「提出刑事告訴」的意圖,因為對方的父母出國不在台灣,仍有待後續的觀察。
不過,我私下是覺得C這個人很龜毛,感覺上常常猶豫再三,常常著重在一些支微末節的事上。C講話時,也常常是站在自已的立場來說話,難怪骨科醫生對他的問題覺得不爽。後來幾次的陪診與接觸,更印證了我的觀察。
#觀察被S打槍
我很有誠意的把以上的觀察LINE給S,沒多久人事主管W就跑來找我說S叫我們倆個過去找她。
S一開頭就告戒我說「不要看C這個人斯斯文文的,C其實是不懷好心,不要被C給騙了」,我心想說「原來妳完全否定我的觀察」,當然我也只能應聲附和著。然後S又說,當天晚上也不知道C是怎麼跑過來,感覺就是「碰瓷」!車子才稍微碰了一下,C就躺在地上起不來(C的朋友滾了一圈就爬起來了),所以她覺得C是一定是故意裝成傷勢嚴重。而且,當時送去榮總急診時,也沒那麼嚴重,頭也沒有腫,怎麼現在一堆問題發生了…..。此時,我也只能無奈地點頭。
唉,有錢人就是和我們想得不一樣。行車記錄器裏不是清清楚楚地顯示,C和友人是在行人號誌綠燈下且走在斑馬線上,被S的左轉車給當場撞個正著嗎?!錯當然在自已呀,怎麼會是碰瓷呢?即使C有犯錯,也是過馬路時沒有再次左右看看有無來車;但就路權上來說,怎麼看C都沒有錯。就算C後來打算藉此敲個竹槓,只能說S倒霉,但C也不致於是碰瓷呀。
更何況,有一些傷勢的確在當下不會覺得,但過了幾天之後才會慢慢地浮現出來,這些應該都是常識吧!我心裏更抱怨,幹嘛把自已的觀察回報那麼多,真是沒事找事做。
延伸閱讀
過年前一週左右,人事主管W傳了一段影片給我,要我看一下其中的狀況。行車記錄器中的一段影片,原來是S開車載著T及友人,當下是綠燈左轉彎時,撞到了兩位走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其中一個倒下不動,另一個滾了出去又爬了起來,並查看倒下朋友的狀況;後來有位員警經過時還馬上幫忙處理。
#S親自說明
當天隔沒多久,S把W和我找了過去並說明當時的狀況。按S的說法,當時四周都沒有人,也不知道對方是從那裏冒出來的,一不小心就撞上了,還好附近有剛下班的員警幫忙處理…。
我也把可能遇到的民、刑事風險向S說明;並表示在合理的範圍內,儘量滿足對方的需要,以減少刑事告訴的麻煩。
後來S又拉渣的說了一些;S特別說,被撞之中的一位C(就是倒在地上的那位)對於警局的筆錄特別小心,還要求調整敘述的內容及方式。S更說,連警局的人都「暗示」她,遇到了一個難搞的人,所以自然而然的就認定C是「碰瓷」。S還抱怨,對方似乎不懷好意,一直要把S加入C的LINE之中。我心想「LINE的事情就不討論,難道S沒有看過行車記錄器的內容嗎?對方怎麼會是碰瓷呢?」。
示意圖:
S還特別交代,為了怕C等人敲竹槓,所以由我以朋友的名義出面幫忙,而且千萬不要透露我在公司工作,也不要讓對方知道我和S的關係。
後來由S處我拿到了「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單」,也看到了C的資料及電話,用自已的手機撥了幾次C的手機,但電話都不通。後來好不容易連絡上了,C才說他的電話有安裝APP,會阻擋未經許可的電話。我心想,這人也真是小心,究竟是做什麼工作而必須要這樣??難怪後來和保險公司的人討論時,保險公司也說,連絡幾次,但都沒有接聽。
不過電話中C倒也客氣地一直強調,若我沒有時間也沒關係,他自已可以去就診。無論如何,陪診是我被交付的任務,雖然心有些許不甘,但也不可能說不;所以雙方交換了LINE帳號之後,C就把第一次要看診的訊息發給後。
電話中,C對於我的角色感到十分的好奇,我只能說,我是S住在延平北路的老鄰居,因為S要時時照顧年邁有病的公公,實在無法抽身,所以才拜託我幫忙,還請C多多包涵。
#第一次陪診: 骨科、精神科
我們約在榮總的門口見面。C和友人搭計程車過來,一下車C就杵著拐杖,更請友人推著輪椅過來。我心想,怎會傷著那麼重?C連大聲講話或是笑起來,都會覺得肋骨疼痛。除此之外,還不能久站,所以才必須乘坐輪椅。
候診的時候,C對我說,因為S特別說這件事全權交給我處理,所以C除了對於我的角色很好奇之外,還特別詢問我的工作。我除了說自已和S是老鄰居之外,還說自已是專利方面的顧問,所以工作的時間比較容易調配。C還想跟我要名片,我只得應付地說,因為自已是半退休的狀態,而且都是幫忙熟人處理事情,所以沒有名片。
當然,我也表示S提到的「全權」的意思是幫忙處理這些瑣事,最後雙方的和解,還是要由C與S雙方的共同達成協議,我只是在這段期間儘可能提供,譬如陪診或是意見上的溝通,這一些類似的幫助。
雖然C跟我還能稍微聊一下,但看得出來C坐著時一直感覺得不舒服,感覺上C偶爾也會覺得頭暈,整個人完全沒有元氣。
*骨科傷勢:
除了左側髖骨之外,C先生開始覺得右側髖骨、左側肋骨有些疼痛,而後腦處也腫了一個包,因前往就診。
醫生看了上次照的x光(右手及左側髖骨),並另外照了一次肋骨的x光,也做了徒手的檢測,認為應該沒有問題;但後腦的腫包,要他觀察看看,或是掛其它科的門診。C問醫生說他的腫包不是也應該幫他看嗎?(我站著有點遠聽不清楚)這讓醫生有些不爽,還特別強調他是骨科,沒有辦法推測腫包的原因。
我當時心想,眼下C無法久站或是行走的狀況,應該是撞擊所產生的「挫傷」所造成的疼痛後的影響,而不是他一直自以為可能有的較嚴重的狀況。
*精神科狀況:
因為C先生覺得失眠,且一直夢到出事當天的場景,因此前往就診。
因為精神科無法進入陪診,但C看診後出來後跟我說,醫生開了安眠葯之類的東西,醫生並表示若他有需要可以前往心理諮詢以便教導一些放鬆的方法;不過他也向我說他應該不會做心理諮詢。我心想C應無大礙,應該只是受到的驚嚇而已。
*我的觀察:
C會至各科門診的原因,我猜測是因為台語所說的「惜皮」的緣故。可能年輕且家境很好,再加上沒有受過什麼挫折,意志力和忍耐力都比較薄弱,所以比較擔心害怕。目前看不出C有什麼惡意的想法,仍有待後續的觀察。
我進一步的建議是,由於骨科診斷後並沒有發現大問題,因此可以考慮在可能的範圍內,儘可能滿足C看病的需要(推測後續應該還有至復健科治療挫傷的需要),盡可能的安撫對方,讓對方不要有提出刑事告訴(事發後六個月內)的想法。至於補償的部份,大家可以到時候再慢慢談。
據C自稱是法律系畢業,目前在金融法律業工作,並打算出國深造。個人推測對方的家境及人際關係都不錯。今天C都沒有提到錢的事,我有請他留下所有的單據;他也知道保險公司會與他洽談後續的和解事宜,而C也知道我沒辦法跟他直接談,我也應聲說目前S也不方便談這些問題,先處理身體的傷痛比較重要。
目前看不出C有「提出刑事告訴」的意圖,因為對方的父母出國不在台灣,仍有待後續的觀察。
不過,我私下是覺得C這個人很龜毛,感覺上常常猶豫再三,常常著重在一些支微末節的事上。C講話時,也常常是站在自已的立場來說話,難怪骨科醫生對他的問題覺得不爽。後來幾次的陪診與接觸,更印證了我的觀察。
#觀察被S打槍
我很有誠意的把以上的觀察LINE給S,沒多久人事主管W就跑來找我說S叫我們倆個過去找她。
S一開頭就告戒我說「不要看C這個人斯斯文文的,C其實是不懷好心,不要被C給騙了」,我心想說「原來妳完全否定我的觀察」,當然我也只能應聲附和著。然後S又說,當天晚上也不知道C是怎麼跑過來,感覺就是「碰瓷」!車子才稍微碰了一下,C就躺在地上起不來(C的朋友滾了一圈就爬起來了),所以她覺得C是一定是故意裝成傷勢嚴重。而且,當時送去榮總急診時,也沒那麼嚴重,頭也沒有腫,怎麼現在一堆問題發生了…..。此時,我也只能無奈地點頭。
唉,有錢人就是和我們想得不一樣。行車記錄器裏不是清清楚楚地顯示,C和友人是在行人號誌綠燈下且走在斑馬線上,被S的左轉車給當場撞個正著嗎?!錯當然在自已呀,怎麼會是碰瓷呢?即使C有犯錯,也是過馬路時沒有再次左右看看有無來車;但就路權上來說,怎麼看C都沒有錯。就算C後來打算藉此敲個竹槓,只能說S倒霉,但C也不致於是碰瓷呀。
更何況,有一些傷勢的確在當下不會覺得,但過了幾天之後才會慢慢地浮現出來,這些應該都是常識吧!我心裏更抱怨,幹嘛把自已的觀察回報那麼多,真是沒事找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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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 星期三
現形記 64 ~境外公司之亂
境外公司之亂
一日財務部副總G跟我說,董事WY有事要找我們談談。事情是這樣的….
在2020年4月,股票上市U公司因為有疑似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涉嫌違反證交法,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
WY在境外設立一家子公司K,因為營運上的問題,因此必須予以減資,一個法人股東C,因為退股之故,所以結算出來的股款必須退還給C公司。而WU除了是U公司的董事長之外,也是C公司的董事長。
由於U公司的營運不佳,因此向K公司借錢周轉;在WU的要求之下,K原本要還給C的股款也一併挪(借)給U公司。據董事WY說,WU當時聲稱U公司還款給K公司時再還給C公司就好了;如果C公司有一些訴求時,不要理會, WU說會好好處理。由於這些人私下的交情還不錯,因此錢的事情就在WU的要求下進行。
話說回來,WU被扣押之後,C公司當然立即撤換的董事長,C公司內部也開始追查C公司應該收回的股款,因此C公司也寄發存證信函給K公司要求返還股款。
WY知道了以後,就問副總G有什麼方式可以避開訴訟?當然G就要我研究一下。
隔沒幾天,G帶我與WY一同開會討論,言談之間,WY也知道歸C公司的錢本來就應該還給C公司,但當時因為WU的關係,所以錯不在WY。我心想「哇,這些有錢人,不是就應該要還錢嗎?結果把事情推得一干二淨。K公司與C公司之間,什麼字據都沒有留下,錢就這樣轉走了…….」。
更有趣的是,WY說,要不然等WU放出來之後,要WU寫一份聲明書,表示那一筆應退還的股款,是被WU拿去給U公司使用。我心想:「哦,這不是要WU再擔一條背信罪嗎?WU應該不可能會願意再多關個幾年吧!?」。
WY說,U公司出了事,當初借給WU的錢也拿不回來了,所以希望能勸說C公司,這件事就看看如何打消。WY還一再表示,C公司內部已經提列為呆帳了…等云云。
會議中,我將可能的狀況向WY說明,並且表示若在台灣的訴訟輸了,C公司有權查扣K公司在台灣的OBU帳戶。由於K公司在台灣並沒有經過官方認許,且WY是境外公司的代表人,是這件事情上的行為人,因此若WY被法官認定負有連帶責任時,C公司也可以查扣WY個人的財產。另外,若C公司對WY提出詐欺告訴時,預計應很難成立。
言談中WY不經意地表示,最大的停損就是賠錢而已,隱約聽到就1400多萬台幣。「是呀,又不是賠不起,只是不想賠而已。」,我心想。WY又說,過兩天要和C公司的新董事長談談,希望C公司就此停手。唉,這些人真得無視C公司其它股東的權利。
這些人私相授受,公司的錢就不見了。這些商人的無良心態,真得是現出原形!
一日財務部副總G跟我說,董事WY有事要找我們談談。事情是這樣的….
在2020年4月,股票上市U公司因為有疑似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涉嫌違反證交法,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
WY在境外設立一家子公司K,因為營運上的問題,因此必須予以減資,一個法人股東C,因為退股之故,所以結算出來的股款必須退還給C公司。而WU除了是U公司的董事長之外,也是C公司的董事長。
由於U公司的營運不佳,因此向K公司借錢周轉;在WU的要求之下,K原本要還給C的股款也一併挪(借)給U公司。據董事WY說,WU當時聲稱U公司還款給K公司時再還給C公司就好了;如果C公司有一些訴求時,不要理會, WU說會好好處理。由於這些人私下的交情還不錯,因此錢的事情就在WU的要求下進行。
話說回來,WU被扣押之後,C公司當然立即撤換的董事長,C公司內部也開始追查C公司應該收回的股款,因此C公司也寄發存證信函給K公司要求返還股款。
WY知道了以後,就問副總G有什麼方式可以避開訴訟?當然G就要我研究一下。
隔沒幾天,G帶我與WY一同開會討論,言談之間,WY也知道歸C公司的錢本來就應該還給C公司,但當時因為WU的關係,所以錯不在WY。我心想「哇,這些有錢人,不是就應該要還錢嗎?結果把事情推得一干二淨。K公司與C公司之間,什麼字據都沒有留下,錢就這樣轉走了…….」。
更有趣的是,WY說,要不然等WU放出來之後,要WU寫一份聲明書,表示那一筆應退還的股款,是被WU拿去給U公司使用。我心想:「哦,這不是要WU再擔一條背信罪嗎?WU應該不可能會願意再多關個幾年吧!?」。
WY說,U公司出了事,當初借給WU的錢也拿不回來了,所以希望能勸說C公司,這件事就看看如何打消。WY還一再表示,C公司內部已經提列為呆帳了…等云云。
會議中,我將可能的狀況向WY說明,並且表示若在台灣的訴訟輸了,C公司有權查扣K公司在台灣的OBU帳戶。由於K公司在台灣並沒有經過官方認許,且WY是境外公司的代表人,是這件事情上的行為人,因此若WY被法官認定負有連帶責任時,C公司也可以查扣WY個人的財產。另外,若C公司對WY提出詐欺告訴時,預計應很難成立。
言談中WY不經意地表示,最大的停損就是賠錢而已,隱約聽到就1400多萬台幣。「是呀,又不是賠不起,只是不想賠而已。」,我心想。WY又說,過兩天要和C公司的新董事長談談,希望C公司就此停手。唉,這些人真得無視C公司其它股東的權利。
這些人私相授受,公司的錢就不見了。這些商人的無良心態,真得是現出原形!
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現形記 63 ~擔任董事的風險
擔任上市公司董監事的風險
在2020年4月,股票上市U公司因為財務報表做不出來,會計師又臨時退出,日此隔沒多久就暗然停止交易,又過了沒多久,因為U公司被檢調認為疑似有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而有違反證交法之嫌,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
因為公司為U公司的董事,代表人是財務部副總G;而G聽到以上的消息之後,便要我研究一下。
讓我想起了從前在肯X公司任職的事。一天門口來了一堆人,然後也看到了管區,就說是調查局的人,要大家不要動作並且放下手邊的工作。接著他們問了當時的老闆T先生一些話之後,就開始把一些櫃子裏的文件拿走;當然,T最後也一併被帶走。隔天新聞出來了,說是T涉及逃稅12億台幣。哇,能逃稅那麼多,可見當時的利潤有多好。不過,T羈押了約莫半年之後,還是給放了出來。聽說T還豪氣的表示,出來混的,這一點不算什麼。其實後面隱名的最大老闆是L,他倒是一點事情都沒有。
回到正題,由於G是「法人董事」,而不是「法人代表人董事」,因此原則上U公司的董監事責任,應該只到公司為止,而代表人個人不應是求償的對象。但投保中心進行起訴求償的時候,不管是你是公司還是代表人,提出主張時恐怕一個也都不會放過。所以若投保中心決定提出假扣押時,可能會牽到連G名下的個人資產。因為公司董事長T數年前也曾擔任過U公司的法人董事代表人,所以公司的常年顧問律師,還特別把董事長T及G一起找去聊聊。
比較有趣的是,2019年起,國發基金入股U公司,而且還擔任了一席「法人代表人董事」;經過調查過的公司,如今卻爆發財務報表造假的情事,實在讓政府的顏面盡失。更好奇的是,國發基金日後是否也要對投保中心負責賠償?賠償的幅度又會到那裏?
不少人都把擔任上市公司董監事一職視為一種身份與地位的象徵;如果遇到一個無良的老闆,一旦出事了,董監事的民、刑事責任還真是不少;包括:背信 (刑342第1項)、侵占 (刑336第2項)、財報不實 (證 174第1項 / 178第1項)、以及詐欺 (證 20) 等罪罰;而民事的賠償責任自然不在話下。
參考新聞:『博達淘空案 前董事、監察人判賠七千多萬』
不過話說回來,油水太多,抓到太少,富貴還要險中求。這些商人的無良心態,真得是現出原形!
在2020年4月,股票上市U公司因為財務報表做不出來,會計師又臨時退出,日此隔沒多久就暗然停止交易,又過了沒多久,因為U公司被檢調認為疑似有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而有違反證交法之嫌,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
因為公司為U公司的董事,代表人是財務部副總G;而G聽到以上的消息之後,便要我研究一下。
讓我想起了從前在肯X公司任職的事。一天門口來了一堆人,然後也看到了管區,就說是調查局的人,要大家不要動作並且放下手邊的工作。接著他們問了當時的老闆T先生一些話之後,就開始把一些櫃子裏的文件拿走;當然,T最後也一併被帶走。隔天新聞出來了,說是T涉及逃稅12億台幣。哇,能逃稅那麼多,可見當時的利潤有多好。不過,T羈押了約莫半年之後,還是給放了出來。聽說T還豪氣的表示,出來混的,這一點不算什麼。其實後面隱名的最大老闆是L,他倒是一點事情都沒有。
回到正題,由於G是「法人董事」,而不是「法人代表人董事」,因此原則上U公司的董監事責任,應該只到公司為止,而代表人個人不應是求償的對象。但投保中心進行起訴求償的時候,不管是你是公司還是代表人,提出主張時恐怕一個也都不會放過。所以若投保中心決定提出假扣押時,可能會牽到連G名下的個人資產。因為公司董事長T數年前也曾擔任過U公司的法人董事代表人,所以公司的常年顧問律師,還特別把董事長T及G一起找去聊聊。
比較有趣的是,2019年起,國發基金入股U公司,而且還擔任了一席「法人代表人董事」;經過調查過的公司,如今卻爆發財務報表造假的情事,實在讓政府的顏面盡失。更好奇的是,國發基金日後是否也要對投保中心負責賠償?賠償的幅度又會到那裏?
不少人都把擔任上市公司董監事一職視為一種身份與地位的象徵;如果遇到一個無良的老闆,一旦出事了,董監事的民、刑事責任還真是不少;包括:背信 (刑342第1項)、侵占 (刑336第2項)、財報不實 (證 174第1項 / 178第1項)、以及詐欺 (證 20) 等罪罰;而民事的賠償責任自然不在話下。
參考新聞:『博達淘空案 前董事、監察人判賠七千多萬』
不過話說回來,油水太多,抓到太少,富貴還要險中求。這些商人的無良心態,真得是現出原形!
2020年1月2日 星期四
現形記 62 ~部門同事被資遣
部門同事被資遣
在公司聽到「資遣」這個名詞,剛開始是感到驚訝,後來會覺得正常,最後反而覺得麻木。雖然如此,對於不同親疏的人或是不同職務的人,還是會有不同的想法。
對於自已來說,特助C在2019年五月時,已要求我交出工作清單,因此當時的推測是自已應該也快由公司畢業了。同事A知道之後為了逃避C的毒手,那時候也找了一家在林口的上市公司M做了準備跳槽的打算。
不過A總覺得M公司太遠了,一天可能要耗費2.5小時在通勤的路上,A又有兩個小孩要照顧,所以即使M希望A能過去任職,但A最後也只能選擇放棄這份新工作。
這中間有一個小插曲,M公司的HR在進行reference check 的時候,和我在電話裏有相關的討論;快結束的時候,我突然半開玩笑的問說『聽說你們不是還缺主管嗎?我可以過去試試嗎?』沒想到M公司的HR居然滿口答應,還說需要的話她可以馬上安排等云云,當然我也只能滿口稱謝地結束了這次的通話。
其實在11月的時候,副總G已經偷偷地預告C打算資遣A的事情,但時間不確定,可能落在12月左右。我聽了之後也不能怎麼樣,還好最近手上最繁瑣的大樓賣出的工作已告一段落。我也告訴G說,不論是誰,其實大家心裏都有準備。
在11月底的時候,業務主管J被無預警資遣,讓大家都覺的很訝異。因為J是公司目前業務經驗最豐富的人,沒有之一。特助C不打算等新人來了之後再慢慢交接,而直接認賠殺出的作法,也讓我心裏頭約略覺得A的資遣之日恐怕也為期不遠。
好笑的是,A在2018年11月時,在休了半年的育嬰假之後要回來公司;基於職責之下,我還特別跑去問了特助C的意思,C還大大方方地說,這是A的權利,公司還是需要A的幫忙…等云云。也因為如此,5月C要我交出工作清單時,自已也做了最壞的打算。所以這次A被資遣的事,還真得是讓人摸不著頭緒。雖然C一直以來跳針式的想法,大家也習慣了。
不過因為J被資遣的事,讓我反而有機會藉機跟A說,看來行政單位要有人畢業也不足為奇…之類的話,我的目的就是讓A到時候心裏不要太難過。
2019年12的某日,資遣A的那天下午,C臨時把G和我找了過去,我心理覺得不妙,但也只得快步過去。C說『2020年是一個重要的一年,是一個要衝次的一年。』,接著又說『為了讓業務、財務、還有法務在工作上更加的緊密,因此決定讓A做到今天…』。C說的那些東西我是聽不懂啦,反正就是要A離開就是了。雖然G曾經預告,所以我也稍微裝做驚訝狀的表示了解。
C又說,那麼是要他通知HR還是由我來通知,我說因為C算是部門的主管所以請C通知HR後,我會接手後續。沒想到C不是很滿意,就要我去通知;場面稍微尷尬了一下,G這時接話說就由我去通知HR。這時我只好說我立即去辦,有問題再請C協助。這一點真奇怪,既然問我由誰通知HR,因為C是我的長官,我說由C自已和HR說,C又不高興,真得是莫名奇妙到了極點。
通知A被資遣的事,心理上還是有點不,但告知她之後,A也算淡然以對,其實大家的心裏都早有準備,經過這兩三年的大裁員,隨時走人早已經是公司目前的文化之一。
HR大概三點通知A之後,A也是要整理一下,不管是工作的交接或是其它的雜事,總是要花一點時間,但HR很奇怪,卻一直催A交接整理完錢之後就趕快離開公司。我不解的問說,C不是說做到今天嗎?為何要急著離開?HR也只能無奈的表示說,C不喜歡看到被資遣的人,還在公司裏出現!唉,真是荒腔走版的公司。
A的個人物品雖然不算多,但一個搭捷運上下班的人,一時間之也實在搬不走。所以我趕緊找了個紙箱,讓她把個人物品先放在裏頭,她再找時間搬回家。這樣弄一弄也五點多了,大家最後互道珍重,草草結束了這一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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