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現形記 69~幾番波折的倉儲(下)

幾番波折的倉儲(下)

倉儲的事似乎解決,但沒想到還有後續的發展……

於2020年7月,董仔T請助理D丟了一份說是很急的合約下來,並要我快點看看合約的內容中有沒有問題,並且助理D還一直強調很急,今天要用印後寄出。唉這又不是去便利商店買一盒蛋,我又不是神童,那有這麼快的道理,但總是隱忍著心裏的抱怨。

後來仔細瞧了一下,這份合約看來有些眼熟,才發現原來有人拿公司與D公司的倉儲合約下來改的合約內容,真是好加在,我才能在一個小時內回覆D經快速審閱後的意見。

合約的內容中表示,公司委託一家E公司辦理以下事宜:尋找並租賃倉庫、倉管運作、報關、裝缷及相關的運送服務。E公司的倉儲及相關的服務費每月RMB$25萬。

心靜下來後再想想,慢慢地可以發現以下有趣的事:

(1)不是倉儲要拉回工廠嗎?為何還要E公司尋找並代為租賃倉庫?

(2)如果倉庫是位於工廠之內,那麼何必要支付倉庫的租金給E?直接支付服務費不就行了!?

(3) 合約中並沒有列出明細E公司出車或處理運送貨物的服務費用及相關的明細?難不成這倉租及服務費用是用統包的方式嗎?不管出入的貨物的多寡,都包括在這25萬之內?如果是這樣,公司的確是佔了大便宜?!

(4) 合約中談到處理事務有誤時的罰責,但條文中卻看不到罰責的規定;顯然撰稿人故意把一些從表面上看來較為不利的約定給移除,但忘了顧及上下文的關連性。

(5) 這家E公司是位於東莞的E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蛤,電子公司跑來搞物流?

(6) 於7月中拿到這份合約,其中要求7月底前支付6、7兩月的服務費RMB$50萬,以及二個月的押金RMB$50萬,等於7月底前公司要先付RMB$100萬!在這個約定下,R公司應該已經找到地方且已提供服務了吧?!但似乎又沒有?

(7) 合約中只有這家E電子公司的公司名稱,沒有統編,沒有負責人姓名,沒有公司地址…等。基於日常的操作原則,我會上大陸的網站查一查對方的公司登記資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似乎壞掉了,其它網站的資料一時間也查不到,沒想到卻從百度中獲得一家與E公司同名的企業訊息。

這家同名的公司其設立的時間點是在2020年6月9日,其中的董事資料在形式上均與公司無關。但奇怪的是,合約的起始日是6月10日,雖然我不確定是否是同一家公司,如果是同一家的話,公司成立後就簽定合約,的確讓人感到怪異。

(8) 有關倉儲的事務,理應由夫妻檔的系統將合約轉給我審閱才對,但夫妻檔隱身在後卻直接由董事長交辦,還真是奇怪。

(9) 如果有以上那麼多不合理的現象,為何不讓工廠自已和E公司簽約就好,省事又可以掩人耳目,為何還要弄到台北來?


話說回來,D聽了我(3)~(5)點的說明之後,也很認真的逐一標記後向董仔T報告。沒多久我接到D的電話,她說T指示無妨並立即用印,當然T都這樣說了,我也只能應聲稱是。這份經用印的合約,除了一份留底之外,也在當天匆匆忙忙地寄去了大陸。

下午財務副總G進辦公室後,我和他提了這事,以及以上的種種疑點,也把我查到的資料給他。G於是要我查一下E公司的地址是不是真得與工廠一樣?我一開始直接用E公司的地址查,但從谷歌或是百度的地圖中,怎麼樣都查得怪怪的,地址上顯示的座標,總是和工廠的位置有一段落差,不知問題在那裏。

G隔天跟我說,他私下問了東莞的財務Z,他說那間E公司的地址就是工廠的地址,而且E公司的董事似乎與工廠裏的員工有關….;因此百度登記資料中的訊息與合約中的公司是同一間公司。這種情況之下,我只好告訴G說再查看看。難查的原因在於,自已的印象中,工廠並沒有地址,都是用「某工業區的XXX公司」作為表示,甚至工廠的官方商業登記資料中也是這樣。我另外查了一些工廠的舊照片,但都沒有相關的發現。

正當我無計可施,而隨意進入到百度地圖的實景時,心血來潮之下想說看看工廠的大門到底長得什麼樣?正當我覺得沒有什麼值得搜集的情報時,卻瞥見網友在該座標處放上去的照片,好巧不巧,有兩張照片就是工廠大門的照片。奇怪,照片中大門柱的旁邊居然有一塊類似門牌的東西…哇,原來就是工廠的地址!如獲至寶之下仔細一對,工廠的地址居然與E公司相同,只是棟室的差異而已。推測應該是最近這幾年,為了管理的緣故而新設立的門牌地址,而有了這個重大的發現,就趕緊讓G知道。G看了後也覺得好笑,真是因緣際會下的巧合,才會有此奇妙的發現。

隔天G和我說,會計師目前正在查公司今年年中的帳,這份合約現在一丟出去,一份長期的合約且每月支付的金額又高,而且又有(2)~(7)的疑點,會計師一定要求提供相關的文件,到時候很多的資料一定會兜不攏。這樣的結果下,會計師的做法:一是將這份合約列為除外事項,另外一個方式則是拒絕簽證財報。前者不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勢必會引起金管會的好奇與調查;後者更慘,甚至會讓調查局介入,可以看看東貝光電的例子就知道,這種情形的嚴重性實在非同小可。

當G向T報告時,只提了(2)的疑點,並說這樣會引起會計師的反對,T就回說要跟夫妻檔問清楚看看。隔沒幾天,T就告訴G這份合約作廢。據說,T拿回那份存檔後,把它撕了並丟進垃圾筒,真讓人不勝莞爾。但故事還沒完……

才隔了沒幾天,助理D居然要求MIS把電腦中的用印申請登記給刪除。那天我請假不在公司,但事後助理D跟我解釋說,因為「作廢」所以「刪除」…..哦,雖然不合邏緝也不合用印處理的規定,但我還能說些什麼…..。



此地無銀三百兩的作為,真得是現出原形!


延伸閱讀:
董仔看合約上
董仔看合約下






現形記 68~幾番波折的倉儲(上)

幾番波折的倉儲(上)

自2020年5月開始,位於東莞的工廠將取代既有的倉儲運輸公司,自已來玩?!可是個人對於細節並不清楚。但,一講到倉儲,就有一堆鳥事可說。

自從2014年夫妻檔接手之後,首先就把位於香港的A倉儲,移轉到深圳福田的B倉儲公司。B公司簡單來說就是一間深圳的本土公司,沒有玩過這種國際性的物流,幾乎可說是小孩玩大車。轉倉的期間倉管部門的人都是叫苦連天,只有夫妻檔洋洋得意的說可以省下不少的費用。但…..應該是業績大幅衰退吧,否則B那有接手的機會。經過兩岸倉管的人員手把手的教導B公司,所幸在業績衰退的幫助之下,才讓B公司的人慢慢上了軌道。

但才簽約一個月,B就要調了第一次每月倉儲費用至RMB$27萬,服務費另計;隔了半年,又調了第二次費用至RMB$37萬。哇這在搞什麼,大家都在看。2016年中,又把倉儲費漲到了每月RMB$54萬。這間公司怎會這樣,是欺負台胞嗎?

而到了2016年7月,夫妻檔正式使出殺手鐧,提前終止合約,看看B公司要如何接招?!B公司也不干示弱,用EMAIL寫了一封黑函發給了公司所有相關的同事,大家才發現原來事情並不單純。

看起來B公司很壞一直漲價,但事實是夫妻檔到處騙人有利可圖,不僅讓對方租了一大片土地,更提供更低的報價;沒想到事與願違,B公司大失所望之際,也只好不斷地要求漲價。不料夫妻檔來個終止合約,B公司老闆一直連絡不到夫妻檔之後,只好發出黑函,其中更透露,夫妻檔要求B公司投資設備,甚至要求設立紙上公司供夫妻檔使用…等惡行。

合約通知終止之後,大家如火如塗準備搬家之際,卻爆出B公司恐怕會技術性阻撓不讓公司搬倉。B公司的倉庫裏大約還有一億台幣的存貨,如果不讓搬,這還得了,只好要求找律師來評估。當時的大陸常年顧問律師還特別找了一位對於刑法有研究的刑事律師(聽說是在國務院有背景),經研究之後表示,這種民事糾紛即使透過關係找了公安,恐怕一時三刻也無法解決。可以考慮看看,請法院發出假處分,讓B公司能夠順利讓我們完成搬倉。這個方式,除了要提供約一億台幣的保證金之外,律師費用也很驚人。

這件事的案外案是,當時我的主管是董事R,在我跟倉管報告時也同步讓R知悉;這事不僅我被董事長T罵了一頓,沒想到這件事後來燒到R,最終讓R黯然地離開公司。這一部份可參考「現形記17~董事離開」。

收到黑函之後,夫妻檔在東莞找了一位律師Y,讓他發了一封信警告對方,這件事後來才不了了之,為此夫妻檔還洋洋得意。殊不知,解鈴還需繫鈴人,並不是律師Y的功力如何高明,而推測是因為T出面要求夫妻檔後來與對方私下談好條件。尤其,前段提及,當董事長T知道R獲悉倉儲可能發生問題之後,T就把我找來罵了一頓,雖然無奈但T卻信誓旦旦地跟我說「不可能會發生阻擋搬倉的事」…等云云,更讓人不得不有更多的懷疑,難道只是錢談不攏?!

話說回來,於2016年底,夫妻檔再度決定轉到亦位於深圳福田的倉儲公司C。與A一樣,C算是國際性的公司,因此倉管部門都覺得十分的高興可以輕鬆一點。C每月收取的倉儲費用為每月RMB$20萬,服務費另計。沒有到夫妻檔決定在2017年中通知C終止合約,為此還驚動了C的大老闆,頻頻探詢說到底C發生了什麼錯誤?!

後來於2017年中,夫妻檔不顧倉管人員的反對(找不到理由說C有問題),轉到位於深圳鹽田的倉儲公司D~這才真正實踐了夫妻檔長久擬訂的大計劃。D每月收取的倉儲費用為每月RMB$20萬,服務費另計。

原來D公司的老闆是B公司的地主,公司與B公司合作時,夫妻檔便與D公司的老闆眉來眼去。但當時D公司還沒有成立,所以夫妻檔才會選擇與C公司暫時合作。2019年4月,夫妻檔或許見時機成熟,最終決定裁撤「倉管部門」,並且把原單位的工作分派給業務部門人員,讓他們幫忙處理一些出口報關的工作。當時業務部門叫苦連天,也逼走了數名業務。但即使這樣,公司與D的合作卻也在2020年5月底劃下的句點….。

據稱,夫妻檔因為業績大幅萎縮,因此工廠有不少閒置的地方,所以才會決定為公司省錢,把工廠當做倉儲來用。因為工廠不是保稅倉,所以公司進貨時,不管是成品還是零件,除了必須先繳交進口稅之外,還要支付加增稅。如果貨品經過加工後再由中國出口時,再申請退回相關已繳的稅金。這種方式雖然省了倉儲的場地費,但仍必須準備一筆為應付稅金的周轉金。

倉儲的事似乎解決,但沒想到還有後續的發展……


什麼事都有,什麼事都不奇怪,變來變去才是不變的道理,上市公司的奇妙作為,真得是現出原形!



2020年7月15日 星期三

現形記 67~美國子公司的狀況變化

美國子公司的狀況變化

公司的美國子公司,主要分為兩個;一個是位於加州的KI公司,另一個是位於佛州的KA公司。兩間公司都設立在同一個地址,即KI的所在地。

KI辦公室所在之處,原先是公司老董的名下財產,當然後來順理成章地便賣給了公司做為倉庫及辦公室使用。有一次剛好有機會進LA,雖然心裏有過一絲參訪KI的念頭,但後來覺得麻煩而做罷。

KA公司的前身是公司於1990年底在美國買下的MSC公司,而MSC公司的前身是M1公司;事實上,當初同時買下的還有一家M2的紙上公司,在購買後1994年左右便停止營業了,但M2公司並沒有從商業登記下除藉。

M2公司的成立很奇怪,我的推測與理解是,因為M1公司後來在1987年被改名叫做 MSC公司,但當時的MSC公司的負責人覺得很可惜,因而另外在1987年成立一家M2公司,所以「M1的公司名稱=M2的公司名稱」;但公司卻在1990年,同時買下了MSC及M2公司,直到2003年MSC公司才改名為KA公司。有趣的是,MSC名稱中的MS便是M1公司英文名稱開頭字母的縮寫,C則是CORPORATION的意思,所以MSC的負責人不管公司的名稱怎麼改,還是對M1公司的名稱念念不忘,真是令人有莫名奇妙的感動。

奇怪的是,M1公司在改為MSC公司之後,由於M1公司當時在美國頗具知名度,因此MSC公司以M1公司的名義在美國銷售產品。直到MSC公司在2003年改名為KA公司之後,KA公司才改賣公司G品牌的產品。

更詭異的是,既然M1公司那麼有名,為何要改為MSC公司?又為何會心有不甘,而另成立一家M2公司,以便延續M1的公司的名稱?!無論如何,在後來的美國專利訴訟中,也因為這個亂七八槽的公司名稱,導致原本屬於KA公司的美國專利,讓美國法官認定找不到真正的專利權所有人,而駁回訴訟。

話說回來,改名為KA並轉為銷售G品牌的產品之後,除了少量的美國當地的銷售之外,主要還是負責中南美洲的業務,以減少因為時差所造成的無法即時溝通。

KI公司是公司在1991年自行在美國設立,初期是以公司的自有品牌G在美國銷售,以便與KA的產品有所區隔。但後來KI便轉為以OEM代工為主,做為主要美國客戶MS及HP的主要連絡窗口。公司後來打算放棄OEM業務之後,與掮客發生了糾紛,可參考現形記22。

有趣的是,為何KA公司只有少量的美國業務?據說,當時公司為了要接MS公司的OEM訂單(每年約30億台幣左右),MS不希望品牌G的產品在美國與其競爭,因此在雙方公司的默契下,公司在美洲的產品幾乎是退出北美(美國及加拿大)市場,而只剩下中南美洲。

2014年年底夫妻檔接管公司之後,由於美國子公司的副總G常常提出過於專業的分析,以及直球對決的意見,讓夫妻檔常常無法回答G的質問;自此夫妻檔將副總G視為眼中釘,最後在2016年5月左右終於叫G離開了KA公司。

2016年年底前,也叫KI公司一直以來的負責人J離開。除了KI的業績不好之外,離開的原因,應或多或少與「現形記22」中的掮客糾紛脫不了關係。但話說回來,無端地與掮客決裂,當然OEM的業績一定愈來愈差。

中南美洲的業務一直佔公司營收的3成或以下,這片江山副總G的供獻最大。隨著副總G的離開,KA公司的能力也愈來愈弱;換了幾位負責人之後也沒有用,夫妻檔就轉而要求台北的業務人員直接承接中南美洲的業務。

即使夫妻檔認為該走的人都已走了,但不管是KI或是KA公司的業績仍然毫無起色;夫妻檔後續便決定把KA手上的北美業務轉由KI處理,但已是強弩之末。Amazon上的G品牌的產品,據稱也都只是在清庫存而已。

到了2020年,公司最後決定把KA公司收了,只留下KI公司。好笑的是,老板同意由KI公司負責G品牌產品在美國的實體通路的銷售,而由台灣的子公司W,負責美國的線上銷售;而且W在線上銷售時,除了可以使用品牌G之外,還可以自行找供應商來貼牌。

美國的實體通路商通常是玩「寄售/consign」的遊戲;也就是說,雖然現在公司用1元賣給了通路商,但若三年都賣不出去時,通路商就有權要求公司以1元的價格將賣不出去的成品買回,並且要公司自費運回處理。董事長T當時十分不認同這種營運模式,為此還對業務大發雷霆,當然公司的產品在美國就愈賣愈少,只剩下在美國Amazon線上清理庫存的命運。



這印證了一句話,沒有最奇怪,只有更奇怪,上市公司的怪事,還真得是現出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