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7日 星期一

現形記81~擔任董事的風險~續二

現形記81~擔任董事的風險~續二

在『現形記63』中提到,U公司被檢調認為疑似有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而有違反證交法之嫌,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並於2020年7月遭到檢察官正式起訴在案。

公司除了之前在2020年11月接獲財團法人投資人保護中心的民事起訴狀之外,後來在2021年8月另接獲一名個人投資人G對公司、董仔W及財務副總G,進行起訴狀,並要求所有被告約(25名)承擔連帶賠償台幣七百多萬元的責任。所謂一回生、二回熟,公司對新增的訴訟,也是行禮如儀地委請律師接手處理。

當然,公司如此淡定的主因,在於U公司在事發之前,每年均有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董監事責任險約500萬美金。同時,公司自已也向B保險公司投保了1000萬美金的責任險。在這個情況之下,一旦U公司及其董監事發生這類的訴訟時,所有的訴訟及賠償費用將先由這500萬美金來支付。更幸運的是,日後萬一這500萬還不夠賠時,則由公司自已投保的1000萬美與來償付,所以公司才會如此老神在在。

不過投資人G主張的是因其參與私募而造成的損失,參與私募的人與一般市場的投資人不同,私募參與人自已要承擔更大的風險與損失責任,所以U公司的董監事是否也必須連帶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問題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更何況G的主張也是否能適用證交法?!也有很高的難度。

有趣的事,投保中心也知道U公司擁有約500萬美金的可賠償額度,若要求的賠償金太多時,這些董監事被告也一定會持續地反抗,不僅無法預期訴訟的結果是否有利於投保中心,更不知道案子會拖到何年何月才能結束?!所以就投保中心的糾紛處理績效來說,在合理的範圍內儘快與董監事被告達成和解後結案,亦不失為一個解決爭端並能對外宣傳的選項。

這樣看來,投保中心訴求5億,並根據訴訟的實務評估,期待能拿回1.2~1.5億做為賠償,又能快速結案,看來的確是一筆不錯的交易,就希望保險公司點頭後大家就能皆大歡喜。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投保中心堅持是以550萬美金進行和解,而保險公司最多也只能出500萬美金,那麼這多出的50萬美金又要如何分配?!所分配的金額,B保險公司是否又願意承認?看來目前也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




現形記80~擔任董事的風險~續一

現形記80~擔任董事的風險~續一

在前一篇『現形記63 』中提到,U公司被檢調認為疑似有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而有違反證交法之嫌,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並於2020年7月遭到檢察官正式起訴在案。

後來公司在2020年11月接獲財團法人投資人保護中心的民事起訴狀,由於公司擔任U公司的法人董事已久(2013~2020),因此這件事也沒有讓人感到特別的意外。其中較特別的是,即使公司的董仔W及財務副總G,只是作為法人董事的代表人(意即替公司出任務),也同樣在起訴狀中要求所有被告(約30名),共同承擔連帶賠償約5億台幣的責任。所幸在2020年7月事發之後,我已請顧問律師把W及G找去,並說明了日後他們可能面對的連帶責任的風險~也就是說,盡速將個人名下的資產進行移轉,以免日後遭到投保中心聲請假扣押。

果不其然,在2021年5月左右,公司及副總G等人收到了假扣押的通知,針對G在公司的所有收益(包括薪資、獎金及其它因替公司工作所獲之報酬)都必須予以扣押及陳報。有趣的事,經過幾個月之後,才發現董仔W居然不在扣押的名單之中,可見W的財產早就進行規劃並移轉他處。在2022年年初收到的法院同意假扣押的裁定書中,才完全確認不包括W的名字。

副總G對於扣押一事十分不滿,卻也無可奈何,畢竟這是可以想像的風險(雖然沒有人會預期它會發生)。我收到通知的當下,也一併通知了HR,而HR也呈報了董仔W。剛開始W沒有任何的表示,G當時應也有一些不安;我也幫G擬了一份公司的承諾書,其中提及若日後G有任何的損失時,應由公司代為償付。經過HR的溝通與協調,直到幾週之後,董仔W才指示HR對於G被扣押的款項一律由公司代墊(意即G每月還是照領應得的薪資),萬一收到支付或移轉通知時,將由公司全部支付,而這時我及G兩人才放下心中的石頭。要知道,雖然扣押薪資雖然不會影響G的生計,若不讓G領到每月的薪資時,總是會讓G的心裏不爽,甚至讓G蒙生退休之意,對業績不佳的公司而言,勢必會雪上加霜。後續投保中心對於G的戶頭及股票也進行了扣押,所幸G已經作了準備因此影響很低。

其實,第三人執行法院的扣押命令時,只針對第三人收到該命令的當日,已由該第三人所控管的財產(譬如股票或是現金),於命令扣押的金額範圍之內進行扣押的動作。至於扣押當日後所新增的財產,則不受到該扣押命令的拘束。譬如,三月一日銀行收到命令,當時戶頭裏共有十萬元,銀行就是只能扣押這十萬元,而不准交給本人及其它未經法院許可之人。若銀行在三月二十日收到一筆二萬元的匯款,由於已超過三月一日的執行日期,所以原則上銀行不得查封這二萬元。但為了避免節外生枝,仍一律建議不要再匯任何的款項進入該戶頭,也不要再匯入該銀行。

但如果公司收到的命令是扣押其每月的薪資及報酬時,則公司才會在每個月扣押其當月的薪資。薪資原則上最多只能扣押總金額的三分之一,若後續有其它人亦聲請扣押時,則公司不得再扣。

所以根據以上的原則,因此G的薪資係私下用現金或是轉匯他人戶頭(譬如其妻子)的方式交給G,而不會再匯到原有的戶頭,以免橫生枝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