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形記63』中提到,U公司被檢調認為疑似有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而有違反證交法之嫌,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並於2020年7月遭到檢察官正式起訴在案。
公司除了之前在2020年11月接獲財團法人投資人保護中心的民事起訴狀之外,後來在2021年8月另接獲一名個人投資人G對公司、董仔W及財務副總G,進行起訴狀,並要求所有被告約(25名)承擔連帶賠償台幣七百多萬元的責任。所謂一回生、二回熟,公司對新增的訴訟,也是行禮如儀地委請律師接手處理。
當然,公司如此淡定的主因,在於U公司在事發之前,每年均有向A保險公司投保了董監事責任險約500萬美金。同時,公司自已也向B保險公司投保了1000萬美金的責任險。在這個情況之下,一旦U公司及其董監事發生這類的訴訟時,所有的訴訟及賠償費用將先由這500萬美金來支付。更幸運的是,日後萬一這500萬還不夠賠時,則由公司自已投保的1000萬美與來償付,所以公司才會如此老神在在。
不過投資人G主張的是因其參與私募而造成的損失,參與私募的人與一般市場的投資人不同,私募參與人自已要承擔更大的風險與損失責任,所以U公司的董監事是否也必須連帶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問題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更何況G的主張也是否能適用證交法?!也有很高的難度。
有趣的事,投保中心也知道U公司擁有約500萬美金的可賠償額度,若要求的賠償金太多時,這些董監事被告也一定會持續地反抗,不僅無法預期訴訟的結果是否有利於投保中心,更不知道案子會拖到何年何月才能結束?!所以就投保中心的糾紛處理績效來說,在合理的範圍內儘快與董監事被告達成和解後結案,亦不失為一個解決爭端並能對外宣傳的選項。
這樣看來,投保中心訴求5億,並根據訴訟的實務評估,期待能拿回1.2~1.5億做為賠償,又能快速結案,看來的確是一筆不錯的交易,就希望保險公司點頭後大家就能皆大歡喜。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投保中心堅持是以550萬美金進行和解,而保險公司最多也只能出500萬美金,那麼這多出的50萬美金又要如何分配?!所分配的金額,B保險公司是否又願意承認?看來目前也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