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形記82~定期勞動契約
這裏不是要討論法律上的問題。
有一天在子公司W擔任HR的M小姐打電話給我說,員工C因為表現不好,所以想將她資遣;但C這幾天在公司內高調宣稱她已經懷孕了,因此又擔心違反性平法而遭到懲處。
不過M也表示,因為C是用定期勞動契約聘用,因為只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所以也可以到時以屆滿終止即可。
M把C的定期契約傳給我看了之後,我才發覺其中約定「契約終止前得對員工加以考核,考核通過後即正式任用。」。哦,我心想,這不是擺明用定期契約來逃避試用期嗎!?也就是說,不定期契約中雖然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若要資遣時仍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予以辦理,意即W公司仍要提供:預告期、資遣費、服務證明書、非志願性離職書…等。
M告訴我說,W公司雖然對新人都是簽定期契約,但若要資遣時,仍是按照勞基法辦理,額外的費用也沒有多少,所以一直以來都未曾發生過問題。壞就壞在C一直高調她已懷孕,讓M很耽心,才會跟我討論這事。
我們接下來的討論,就是在這裏打轉。其實這是一個選擇題,不論是資遣或是屆滿終止,總還是可能會有風險。選擇資遣,就會有被對方提告違度性平法的風險;若選擇屆滿終止,因為是不當地簽署定期契約,所以仍會有不當終止而必須資遣的問題。
根據自已過去的經驗,員工會向勞動局進行投訴,接下來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勞動局也許會進行勞動檢查,但對於爭執性高的糾紛,發動勞檢對員工未來調解較為不利,因此勞檢多是調解之後才會發動,或者例行檢查時將相關的爭執列為必要的考核事項。
如果是按照上述的流程時,依員工的要求進行資遣也無妨,至少在調解合約中要求員工C表示並沒有受到性別歧視的對待,以保障W未來不會涉及到性平的糾紛之中。
另外,我也對M表示,如果C所從事的業務確實結束或裁撤之後,就能夠提供較為合理的解釋;也就是說,簽署定期契約的原因,是因為W是進行一項新的業務與不確定的嘗試,係為了測試市場的狀況;由於不會成功的機會很高,所以才會簽署定期契約。但我也強調,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W公司可以有一番合理的說詞與證明,但勞動局或是法院不見得會同意W的說法,而且在詮釋上一定會比較偏向勞工,所以還是有一定失敗的風險。
有趣的是,我問M說,為何W會選擇和員工簽署不定期契約?!雖然問了幾次,M一直沒能給我明確的答案,只是說程序上仍是按不定期契約的資遣方式處理。
由於W公司要進行居家辦公,所以M也一併通知C勞動契約屆滿終止一事。M通知C之後沒隔多久,M就收到了勞動局的勞檢通知;才發文後的第五天,勞動局就到W公司進行調查。這樣的辦事效率真得讓我大開眼界,是因為發生在台北市的關係嗎?!M按照勞動局的問題,做了事實上的陳述,內容看來四平八穩,也沒有要求M對定期契約加以說明的問題。
勞動局向M表示,通常勞工不會要求立即發動勞檢,但C在提出申訴時,卻一併要求勞檢。看來C對於自已的行動很有把握。
又隔了兩天,勞動局打電話給M,請W公司在十分鐘內做出決定,是否要以資遣的方式處理C的事,否則就開罰。沒錯,就是十分鐘,也沒有發函請W申復意見,就是要W立即給個答案。我告訴M說,這種事要看老闆的意志,要打要和,就等老闆一句話,因為不論怎麼做都會有風險。不過W最終還是決定回覆勞動局以定期契約處理。
由於發函處罰看來已是勢在必行,因此我請M要求找之前W公司的顧問律師處理後續,包括收文後十日內提異議,以及收文後三十日內提訴訟。我是不知道M如何和律師談的,律師本來要收費,後來給個意見書但不收費。而且告訴M說,這樣的案子勝訴的機會很低,W公司似乎不用多花錢打訴訟。
律師的說法對W公司有一定的影響,M告訴我說反正最後就是付罰款,再按照規定處理。我回覆說,既然如此,就只能走一步算一步;目前看來C似乎只要求資遣,發生性平爭執的機會應該很低,但也只能觀察看看了。
其實,W公司應該就是想利用屆滿終止而簽署定期勞動契約,進一步逃避資遣相關的責任而已。大概後來想說避免糾紛,就改為資遣的方式,但仍保留定期契約的模式以防萬一,「老板的偷吃步」終於現出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