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日 星期二

上市公司現形記 50 ~ R MOUSE


公司篇
R MOUSE
R滑鼠是在前總經理L的任內,因為可以配合當時的光學追蹤控制技術,所以才開始在2009年著手進行。不過,董事R覺得十分有趣,所以後來的主推者是R,而不是L。當L201010月離開公司後,這件產品的導向全部都是由R一手推動完成。
這件產品說實在並不好用,但不管如何,後來新一代的環狀形外觀設計,還在2014年得到德國IF大獎。
自有品牌的公司產品,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主力型,另一種是形象型。主力型,就是賺錢用的,不論是低價或是高價,就是要為公司爭取最大的銷售數量或是最佳獲利率。形象型,就是創造公司公眾形象之用,有可能採用的是「先進的技術」或是「先進的造型」,為了推展市場形象或是為了日後轉型成為主力型產品而鋪路;所以形象型的產品有可能不賺錢,甚至有些產品還會賠錢在賣。
由於這產品是R一手推動的專案,以R過去的所做所為,不論他人的看法或建議如何,他都一定是力挺到底,以便在T的面前邀功。壞就壞在R MOUSE居然還得到了IF獎,而董事長T在董事R的推波助瀾之下,認為R MOUSE應該是主力型產品,可以賺大錢,所以T一直在逼業務提高銷售數量。曾經T要求採購發送R MOUSE給供應商使用,希望能拓展客源;供應商都說「好用」,但都沒有下文….。這件產品的確有它有趣的一面,但就是不好用,若想要更精準的控制時,對於手指較粗的人來說,用了一會可能還會手指抽筋。
主管會議中,董事長罵說:「這種高單價的產品,只要一個月賣個23萬隻,大家的薪水都有了…..所以要大家努力的去賣….」。有主管抱怨,董事長罵說「叫你們去賣衛生紙,你們就應該要去賣,不用在這邊抱怨,要不然要你們這些業務幹嘛….」,讓大家的下巴都快掉下來了。大家心理,難道大家在電子產品上的專業,就那麼不值嗎?!….
會議中,董事R(或另有它人)說可能是因為消費者不知道這個產品的使用方式,所以才會銷售不佳,結果董事長T說,要業務在每一個大型的銷售據點,擺一台電視螢幕作為說明,讓大家又差點從椅子上掉下來。唉,底下的主管排排坐,大家都心知肚明,這是件形象產品,又不好用,怎能期待賺錢?!更何況,各國的經銷商經過試用後都興趣缺缺,怎會是不了解它的功能與操作?!業務千拜託萬拜託之後,他們都不願下單,當然賣得不好。
有一次透過事務所的關係,我介紹R可以上電視節目中介紹R MOUSE產品,R還特別找到當時的PM一同參加節目。節目上的效果不錯,也滿足了R虛榮心,所以R回來之後,還跟偷偷地向我吹牛說「這件產品應該會風雲再起」,真讓我哭笑不得。遺憾的是,我介紹R上電視,R居然連一聲謝謝都沒有,真是讓人看破手腳。
有趣的是,這件商品賣得最好的是日本。日本業務N一口氣就下單了15000隻,比全球兩年內加起來的銷售數量還要多得多。為此,T還特別表揚N的貢獻,對她讚許有加。但吊詭的是,2015年夫妻檔接手後,就想把N給做掉,聽說T看到了簽呈後有些不高興,便要求HRN給留下來。N其實是公司日本線的第一把交椅,我是不懂夫妻檔在想什麼,後來夫妻檔用一貫的賤招把N掉了單位(參現形記48),把她閒置了幾個月,最後還是把N給資遣,T也沒有再多說什麼。不過,公司的日本線本來就賣得不多,只有N一人能獨挑大樑,N離開公司,是公司自已斷了生路,後繼也沒有人了。
無論如何,等到2015年夫妻檔全面接手公司後,這個產品也就正式劃下了終點。R很不爽,但又不能多做或多說什麼,而R最終也被逼得離開公司(參現形記17)

 「可笑的決定,只會讓人感受到無能而已」,TR的走跳,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9 ~ 公司的大內鬥


人事篇
公司的大內鬥
總經理Z之前在光寶服務擔任資深處長,2013年被請來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後,Z也找來夫妻檔的W擔任生產管理部副總一職。
聽說W在光寶也被別人打壓,但不清楚為何找W來幫忙。不過,W的確曾擔任過國際大廠L公司的中國工廠的廠長一職,聽說在光寶時算是Z的長官(查不到資料)?!請來擔任公司生管部副總一職倒也不為過。但事後證明W的眼界與水準,也限於此,甚至連她工廠管理的專長,都看不到應有的專業能力,恐怕都只是為爭奪自已的利益而無瑕他顧。
壞就壞在W的野心太大,四處搧風點火,刀子嘴刀子心,吋吋都有算計,所以Z做夢都想不到會讓W倒打一把,甚至將Z趕出公司。後來董事R也是這個原因被夫妻檔給趕跑,讓人一點都不會感到意外,參現形記17
W這個人講話很有煽動力,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如果自已沒有判斷力及中心思想時,很容易會被W拉著跑。記得W第一次參加營運管理會議時,按理說生管部副總必須用數據(譬如KPI)以顯示目前的生產作業狀況。但W開口就說她不用數據,並保證說「只要有訂單我們就會出貨」等云云,把話講得豪氣十足;底下的主管們雖然一陣錯愕,但董事長T買單就好。雖然我不太懂生管,但我是不相信W的鬼話,難道L公司的工廠也不需要看數據?
還記得董事長T當時的工廠愛將LI嗎?參現形記23。當時的總經理L就是認為LI的數據常常造假,LI在會議中報告所說的內容,和實際的出貨狀況有很大的落差,所以L才會與前主管LU共同決定將LI撤職。現在W說不用看數據,莫非數據不是工業管理的重點之一嗎?!
聽說有次在中國工廠,Z要向T報告之前,不知為何W直接向T打小報告說,Z的那些方案都不賺錢。T就覺得有點火,等到ZT報告時,T就把Z數落了一頓。T不爽被W擺了一道,就把W叫來罵說「向T報告是我的工作」,「有沒有賺錢是我的事,不需要妳多管….」,當然W也不是省油的燈,就和Z吵了起來,當時工廠裏有不少人都看到或聽到他們在辦公室內大聲的爭執。
當時中國子公司總經理SH告訴我說,W常常在T到訪時,安排T的「娛樂活動」,因此與T十分的投緣(我個人是知道TR在大陸時常常去洗腳),所以W越級向T報告也是想當然耳的事。雖然依職業倫理來看,本來W就不需要對「公司的產品賺錢與否」予以置評,因為根本也沒有W的事;更何況經營上本來就有策略性的安排,是長久的考量,不見得每一項產品,或是在某一個時期,都一定要賺錢才叫做經營。但W就是以「為公司盡忠而不得不吐」的理由,先向T道歉後才打蛇隨棍上的耙了Z一把。
當時的SH雖然看得明白,卻也沒有想到之後W變成了SH的主管,並且把這把無名火燒到SH的身上;W向董事長T表示中國子公司都不賺錢,SH四處搞得爛攤子都要W收拾….等云云,SH雖然曾是T的愛將,最後仍難逃被逐出公司的命運。
話說回來,WZ吵了一架之後,Z回來台北,W便向董事長T丟出辭呈。T知道以後跑去罵Z,並且要Z立刻去大陸勸W回心轉意。Z去了大陸之後,當然W不可能順他的意,所以Z也只能悻悻然地回來台北。
自此,後續的情況有了戲劇性的發展;T勸回W之後,T對於Z的一些策略及管理上都表示異議,這中間當然還有W以及董事R在中間興風作浪;後來T又找人查Z(還有他帶來的人)的出差費及交際費,T發現一些異狀後(有異狀不見得是有見不得人的事發生),更是開始對T十分感冒。尤其Z無法廣結高層的善緣,在經營上也一直無法突破,而且當時T帶來的人的一些作為,也讓公司既有的員工看不過去;Z接手後隔年的尾牙,居然叫自已的兒子的樂團上台表演,大家看到後都快昏了過去,難怪大部份的員工也不喜歡Z。當這些雜音傳到T的耳裏之後,Z的離開已是遲早的事。
這段時間,W與特助H(參現形記31)十分的交好,每次WH似乎都有說不完的話,我相信Z的離開,H應該有為W出一些順水推舟之力;但後來H好像因為公司裁員的事與W有所不和(?),所以兩人後來就形同陌路。H離開公司的時候,大家都推測H是被W所設計。現在想想,T大概也不願直要要求H離開公司,所以風水大師的說法也可能只是一個藉口而已。
公司從事的是電腦周邊的生產及銷售,有一次Z問我說 「公司有沒有LED面板的專利地圖?」,我聽了之後有點錯愕,但直覺的回復說沒有,這件事就這樣結束。隔了一、兩個月,Z又問了我一次,我只好誠實的說「公司沒有做,但我們可以委託事務所來做」,「重點在於公司內沒有人能夠解讀專利地圖中所找出的專利」,「即使我們請事務所來解讀,又如何能確認事務所的觀點符合我們的需要?!」。後來Z就不再問,但我也嗅出Z在業務端應該也遇到瓶頸,似乎也變不出什麼把戲了
一開始R對於Z的早進晚退讚譽有佳,但我是不明白為何董事R後來那麼不喜歡Z,而ZR的抱怨我倒有見識過。有一次R為了一件專利維持與否的事,一直與ZRD的意見不同,案件一直在不同部門之間轉來轉去,R就一直要ZRD說明清楚,但RD認為根本不需要浪費時間考慮太多。本來R不是RD的主管,也不關他的事,但R就是喜歡藉法務之名把手伸進別部門的口袋(還記得R說過品保懂個屁的經典台詞嗎?)。最後我只好硬著頭皮去找Z,那時Z的表情一橫,直接告訴我說「就是這樣決定,好歹我是公司的總經理。」,我苦笑回應,由此可見Z在公司高層的人和方面是徹底的失敗。可以理解的是,Z常常不理會R自以為是的「建議」,我想這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Z要離開的前一、二個月,居然每天準時上下班,還到公司的健身房運動,我雖然不知道Z要走,但聽說這件事之後也覺得Z的時間快到了,果不其然,Z在年後就離開公司。雖然Z在位時的公司營收沒有增加,但還是比現在強得多….
201010L總經理離開,由S總經理接手。
2013~2014年 由Z總經理接手。
2015Z總經離開,董事長T兼任總經理,夫妻檔分任特助及資深副總,開始陸續接手各單位。
當時的S總經理本來就是救火隊,但看來除了S順利退休之外,其它人的結局都不好。



「為了自已的好處,鬥爭他人不擇手段」,無良的作為,真得是讓W現出原形!



註:

W在2014年8月趕走SH接掌中國子公司後,號稱一年要替公司賺80億台幣,這種鬼話也說得出來。看看中國子公司實際營收後就知道。

2014/1.5億(NT$) →2015 /790萬→2016/ 100萬→2017/43萬→2018/13萬。

SH離開的那年,還有1.5億的生意,如果那樣的業績不好,2018年的13萬業績又做何解釋?!呵,業績沒有最差,只有更差。


上市公司現形記 48 ~ 裁員的第一步


人事篇
裁員的第一步~拔除處級主管
自從夫妻檔接手後,先幹掉前總經理,再幹掉各事業部主管;所以當夫妻檔插手各事業部主管之後,便開始整頓公司裏的員工。可參考現形記9
雖然巨觀來看,就是「裁員」而且是先針對「資深員工」,但細部來看還是有一些步驟。
第一步,就是先冰凍「處級主管」。由於這些處級主管絕大部份不僅已經在公司有多年的經驗,甚至還有跨部門的歷練,所以當夫妻檔亂搞時,反對最深最大的,還是這些處級主管。
所謂的「冰凍」,真得就是冰凍,就是不給事情做,他們每天只要來公司上班,接著就打開電腦後等下班而已。有一位RD主管還被冰凍長達半年之久。等到時間到了,夫妻就認為這些處級主管對公司「沒有助益」、「需要摃起責任」、「不適任」為由,將他們予以資遺。這p位主管後來透過勞工局的調解,希望公司能予以優退,而不要資遣,但被HR拒絕。他見公司不理會,更發出律師函表示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公司還是不動如山,這件事後來也就不了了之。
第二步,就是把不適任的部門主管或資深員工由所屬部門,調放在事業總部下,直屬夫妻檔的管理。這是很奇怪的事,因為夫妻檔也是很多部門的主管,而且員工不是助理也不是特助,不放在任何部門,只是為了找一個位子給這名員工。事後證明,只要被轉到事業部底下的RD或業務,最後都會被資遺。
第三步,裁減一般的資深員工。為得就是能減少人員的薪資支出,之後便是為了裁減部門的動作而鋪路。
第四步,裁減部門。人員減少後,部門看起來更像是可有可無,既然沒有什麼貢獻,就把它裁了吧。
第五步,合併部門。如果暫時還有需要沒有把人員撤撤,但看起來又有點尾大不掉,就可以將兩兩的部門合併。
第六步,將沒有部門可以處理的事務,填塞到一些不知道專職是什麼的人員,或是要求既有的人員承接完全不相關,甚或是重新學習不會做的工作。
不過,當進展到第四步或第五步時,夫妻檔已經將公司的業務方式,確立了「貼牌」為主的形態,所以OEM單位以及RDPM等,大多已處於可以剃除的狀態。
最討厭的是第六步,因為人員變少後事情不會少,所以夫妻檔就把工作到處分派給無關的人。更好笑的是,居然在20194月裁撤「倉運管理部門」,並且把原單位的工作分派給業務部門人員,從事一些出口報關的工作。
可是,公司這樣亂,為何原有的人還撐得下去呢?原來是靠「縮減公司營收」的方式達成。自夫妻檔2015年接手公司後,我們回過頭來看看這五年來的業績沒有最差只有更差
2014 / 75(NT$) -> 2015 / 57 -> 2016 /35 -> 2017 / 23 -> 2018 / 20
預估2019年的業績應該會低於NT$15億,看樣子,又可以重新進行以上的步驟了!

 「一切的作為,只更突顯他們的無能。」,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7 ~ CO-OP


公司篇
品牌商的策略~CO-OP
公司是台灣少數能在二十年前(西元2000年)就用自有品牌行銷世界的公司,即使是十年後的現在,產品銷售區域的廣度,也算是資優班的學生之一。

一、行銷合作(CO-OP)
那時公司用了兩種搭配的行銷模式:
由公司直接在主要國家進行電子展、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進行形象類的廣告,或是搭配今年主推商品進行廣造。這一部份的規畫以及費用,都是由公司自行承擔。
由當地的經銷商,在該國自主行銷。這一部份的費用,一部份是由經銷商自行支付,另一部份,則可依經銷商去年的業績狀況,由公司負擔經銷商一部份的行銷費用,就是所謂的CO-OP(cooperation)
譬如,經銷商的業績達標時(譬如100萬美金),公司願意給予一定比例的金額補助(譬如最高累計5萬美金);經銷商每次的行銷活動,所需的費用(譬如2萬美金),公司最多出一半(譬如一萬);依此例可知,經銷商在當地至少可以進行2.5次的行銷活動。
經銷商只能在次年度的期間內,事後憑單據及行銷報告請款,且必須由當地的業務或PM確認是否有相關的廣告活動?活動的規模是否如行銷報告上所述?。以上若經公司核可之後,公司就會用該筆補助折抵經銷商向公司購買商品的費用。
經銷商只有配合公司的主打機型,或是協助清庫存產品時,才會有其它的折扣。

二、回饋金(REBATE)
夫妻檔自從2015年接手公司之後,特助C就把COOP的制度廢除,而改採用REBATE的方式。REBATE的方式從外觀上來看,似乎與COOP的方式有些類似,就是經銷商每季的業績達標時(譬如100萬美金),公司願意給予一定比例的金額補助(譬如1萬美金);以上若經公司核可之後,公司就會用該筆補助直接折抵經銷商下次向公司購買商品的貨款。
這樣的方式雖然看似可以直接回饋給經銷商,但實際上面臨的問題是:
部份經銷商利用該折抵的金額,降價求售,因此打擊了當地其它的經銷商,進一步造成大者恒大的現象。為了防止情況惡化,C還特別要求業務發函給經銷商,禁止對於上市一年內的新品,進行大幅的降價動作。
現在的經銷商對於公司的向心力不足,不少的經銷商只是拿了回饋金後,用打帶跑的銷售方式,毫無行銷的規畫可言。或者,利用少數的機型大量進貨,除了可拿rebate之外,另可以獲得不少的折扣。若公司的控管不要時,接下來恐怕要面對的,就是經銷商的拋售問題。
另一方面,經銷商不會因為公司已經提供過REBATE就會感到滿意,更常常希望公司能另外提供行銷的補助,即MDF(market development fund)C若不同意,經銷商就會說當地的業績看來就會更難看,所以C一旦被經銷商說服之後,便慢慢地侵蝕公司既有的利潤。
C會採用REBATE的原因,有一部份是因為與當地的主要經銷商鬧得不愉快,參現形記11,為了刺激新的經銷商,所採取的「重賞」或「直接回饋」策略。但這些新的經銷商,大多是當地三流的角色,當然很難期待新的經銷商的作為能常常符合C的期待。
尤其,最近幾年電腦周邊商品的生意不好做,公司只打算成為以空賣空的「貿易商」,公司的產品沒有競爭力,所以公司的業績下滑,更加是雪上加霜。

自從C接手以來,常常就看公司的既有制度不順眼,實際上這些制度發展的原因,常常是為了克服經銷商的不當行為所產生。市場的變化很快,制度也不是不能改,只是C的眼界有限,所以常常就會挖了東牆補西牆,制度反而改來改去,甚至多是因人而異的調整;一套制度,反而有多重的標準,讓公司管理的業務覺得更加的無奈。



「不專業的人處理專業的事」,C的無能,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6 ~ 被工研院擺一道

專利篇
被工研院擺了一道~ 可撓性喇叭
工研院除了是研發的重鎮之外,同時有負有技術移轉的重任。自從我進公司以來,就聽以前的主管LU說,公司之前有兩次與工研院合作的例子,最後都以失敗收場。當然,技轉的成功與否,變數很多,但這失敗的機會也太高了吧?!
工研院第二次技術移轉的專利技術我看過,就是利用二個光學感測器,去偵測滑鼠在格線板上的移動,進而算出滑鼠移動的方向、速度、與距離,使得光學游標能夠在顯示幕上進行相對應的呈現。但我不懂的是,那件專利技術明明國外子公司就已經有類似的技術了,為何還要技轉?即使技轉,這個技術還是屬於下任的技術,看不到任何的好處?!
尤其,後來後來沒幾年之後,安捷倫推出了只要一個光學感測器(第一件專利技術是全錄實驗室所開創,但全面商用化的是安捷倫),而且滑鼠底下不用放置格板,就可以偵測滑鼠在一般桌面進行移動;這下子工研院的技術一下子就被淘汰出局。
話說回來,在NXT推出平板喇叭(flat speaker)之後;雖然我覺得當時的技術只算是堪用而已;工研院似乎也朝向這個領域發展,而其中一個技術就是用「駐極體」來取代一般揚聲器中的單體。
當董事R跟我提出要申請駐極體的相關技術時,我就很質疑,因為技術的來源就是工研院,R所提的種種運用,譬如用在扇子上,都不是真正能克服技術困難的專利技術;更何況,這類的運用不是都包括在駐極體之技術範疇之中嗎?
有一天,工研院把董事R以及行銷副總T找了去,回來之後讓我同時被倆位高層唸了一頓……。董事R表示「工研院偷偷告訴我說公司可以多申請駐極體相關的周邊專利,認為我這邊的想法是多慮了,工研院認為這周邊的部份很有商機….」。
另外,行銷副總T還讚揚工研院,並希望我們在申請專利時能和工研院多多學習,工研院的人教了他們很多。我告訴副總T說,希望安排一下讓我去和他們談談,T沒有多說什麼,但我心理真得是想去踢館,明明技術就是來自工研院,怎會同意公司去佔有周邊的專利?更何況,這些周邊還是工研院暗示R去申請的內容,真是誇張到極點。
我來終於查到了相關的新聞,我告知RT二人,發現新聞資料中已經揭露了很多的單純駐極體的應用面,如果公司的技術沒有較此應用面有更多的不同時,可以推測將會遭到核駁或無效。用在紙喇叭上時,上面有任何的畫作,也是可以簡單推理得知的應用,所以而不具有可專利性。另外,公司打算直接應用在布幕上時,而工研院也在上述新聞中的應用範圍中列舉了「會發聲的投影幕」、「窗簾」及「百葉片」等應用,所以如果公司的技術沒有較此應用面表徵有更多的不同專利技術時,可以合理的推測不具可專利性
隔了幾周,部門同事又找到工研院在雜誌專訪中揭露的應用說明,根據該說明,如果公司的技術沒有較此應用說明面有更多的不同時,所申請的專利應不具有可專利性。如下圖:




很不客氣的說,原來公司的高階被這些工研院的人擺了好大一道!工研院把所有可能的應用面都說了出來,還在原專利的說明書也提出相關的應用,卻要公司花錢申請相關的應用專利?!當然,工研院可能會說,駐極體在進行應用時,勢必會碰到困難,所以公司可以克服相關的困難後去申請專利!但我聽到的,根本不一樣,這些高層都以為公司從此就可以獨佔周邊相關的應用!更何況,公司確實曾把駐極體在應用到布幕或圖畫之上,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於駐極體所能產生的效果是否符合消費者的需要,其它的技術部份,全部都是已知的….唉!真得是騙很大。
駐極體另一個商機是「觸控面板」及「鍵盤」,因為可製作出透明的產品,對於市場而言將會十分具有吸引力。公司被說服協同工研院加入國科會的研發計劃,但獲得的成果卻是相當的可憐。若屆時公司及工研院開發不出成果時,國科會有權要求公司返還補助款。雖然錢不是很多,但的確是一種恥辱。
我看了合約之後,就要求RD要特別向工研院的開發團隊提出聲明,若交不出成果時,公司將要求工研院承擔一切的責任。但RD說,工研院的人沒有在怕的,聽說最後交出一個「會動」的觸控面板後(就是連實驗室做出的結果都不好的意思),官官相互之後就交差了事,從此這個計畫也就徹底終結。
原來公司三次與工研院合作,全部都是以失敗收場!

「沒想到工研院也會騙那些不懂的人」,工研院可議的心態,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5 ~ 飛利浦的法務主管


專利篇
飛利浦的在台法務主管
有一天公司收到了飛利浦的警告信,表示公司銷售的照像機侵害了飛利浦的JPEG專利。飛利浦表示,由於相機的產出是JPEG圖檔,舉凡利用到JPEG標準中的JPEG圖檔編碼技術,就會侵害他們家的專利。
這個JPEG專利當時也是鬧得沸沸揚揚,很多的手機廠或國際大廠都被告。無奈,連公司這一點點的貼牌產品居然也會被注意到?!
JPEG的專利很麻煩,原因是絕大部份的專利事務所對這一方面都完全沒有研究。依公司而言,也只能找代工廠接手處理。
我接手處理後,飛利浦在台的法務主管L,就打電話來要求我和飛利浦的人開會。開會時,飛利浦通常會有英國、新加坡及台灣三方的人馬出席。
最受不了的是,L每次都用強壓的手段要求我安排會議的時間,還主動幫我設定開會時間,第一、二次我順了L的意思,但第三次要約時,我聽到一半就很不爽,就生氣的說「你幹嘛每次都這樣咄咄逼人,我們沒辦法每次都按你的意思。更何況,有沒有侵權都還沒有確定,何必這樣不客氣…..」,現在回想起來,我不確定當時是不是就立刻掛了電話。實際上,這段時間供應商都已經同意擔保處理,所以對公司而言也沒有必要再過於讓步。尤其,主要供應商是當時的最大代工廠「普立爾」,後來由鴻海併購,對公司而言更是覺得的放心。
與普立爾的幾次討論之後,普立爾都展現了十足的誠意,該給的保證與承諾一樣都不缺。比較有趣的是,普立爾當時的主管還多次希望我跳槽過去幫他,但他的血壓常常飆到200,老闆還不放過他要他一直出差,這麼恐怖的公司我也只能予以婉拒。
無論如何,自從我生氣以對之後,L再打電話來就顯得十分的客氣,像個正常人一樣。唉,大家都是出來混得,禮尚往來才有道理。
這件事以拖待變是對的,飛利浦大概忙著處理美國及歐州的訴訟,之後也沒有再來找過公司;而飛利浦在荷蘭海牙法院的官司輸了之後,氣勢更大不如前。
L後來高昇為台灣的總經理,大概從沒想過居然曾被我唸過。()



「大家都是出來混得,總是有踢到鐵板的時候」,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4 ~ 新外觀設計

專利篇
那時公司ID(外觀設計)部門並沒有受到大太的尊重,因此PM根據市場調查後,發現某公司的產品外型及銷售狀況不錯時,PM就有可能會要求ID依樣畫葫蘆。其實ID也很無奈,但公司裏的形勢比人強,所以也只能照辦。
若消費者常常會覺得公司的產品好像在那裏看過時,或是覺得有一些他人的影子時,沒錯!通常可以合理的懷疑,公司的產品外型設計很可能就是銜命「抄」下去的結果。當然,雖然機會很少,但這個行業做久了,我們仍不能完全否定「巧合」的可能性。
#例舉事件一:
電子部門主管L,生性較為好大喜功,後來調任至PM主管一職。其實公司早期對於部門主管,或多或少都有「轉調」的習慣,若這個主管似乎有一定的潛能時,也希望藉由這樣的方式來提昇主管的眼界,更可以進一步可作為日後晉升處級主管的準備。
有一天L問我說,他打算把LO公司的一隻滑鼠改造一下,就是類似凸的改凹,斜的改成直的….,問我的意見怎樣,我說要查查後才能回覆。後來我查證的結果,並沒有發現LO公司有其它的外觀專利,所以我回覆L說「依目前LO已公開的專利,並沒有相關的發現。」;L看來也相當的高興他自已神來一筆的作品,且戲稱說「這樣就不算抄襲了!」,我也只能陪以苦笑回應。。
遣憾的是,過了約七、八個月左右,美國PTO公告了LO的設計專利一批,其中就有一件讓我看到後快笑掉下巴,因為LO的那件新公告的設計專利,就與L的想法幾乎一模一樣!無奈,就只好趕緊寫報告通知L相關的注意事項,以避免侵權的情事擴大。

#例舉事件二:
LO公司出了一款鍵盤,市場的反應不錯,既具有現代又具有文青的氣息。PM看到後就叫IDLO公司的設計「調整」一下,方式也是一樣,圓的變方的,單數變複數個IL顯得無奈但只能照著作。後來ID把調整後的成果拿給我看,我發現和LO公司的產品對照之後,居然沒有侵權,我把ID稱讚了一下並提醒說「風格太像了,雖然沒有侵權,但容易有爭議」,ID也只能苦笑著吞下。
產品上市後,並沒有發生任何的侵權糾紛,的確讓人感到慶幸。但更令人驚訝的,這件產品居然拿到了德國IF大獎,但這個消息只有在公司內部表揚了一下,並沒有在市場上大肆地宣傳,畢竟大家都覺得汗顏。(笑笑)

#新的策略方向
自此之後,ID痛改前非,決定「不能只抄一家」,而是「必須抄二家」!這樣才可以更容易避開風格近似的問題。也就是說,ID會把LO公司或M公司的產品加以融合之後,再產生新的設計式樣。…….無言。
不過「部份設計專利」被普遍申請應用後,ID抓特徵的抄法,風險也愈來愈高。

「怎麼都是一個「抄」字了得?!」,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3 ~ 氣勢十足的專利權人


專利篇
氣勢十足的專利權人
一日行銷部門轉來一封警告信,專利權人Y指稱公司的「可對電池充電的無線滑鼠接收器」,侵犯其美、中、台的P專利。
對這件事的印象滿深刻的原因,是因為它的專利範圍寫得十分的冗長,光是專利範圍第一項的內容,就差不多寫了七百個中文字。即使是其它的附屬項,也常常是寫得反反覆覆,必須要細心的比對後,才能地明白(90%)它寫些什麼,我心想,這該不會是自已寫的專利吧?!過了兩天,我發函給Y,要求給個幾周的時間讓我能完成相關的分析,Y也很爽快的答應我的要求。那時候,還好台灣的專利法取消了刑事罰責的制度,因此即使公司侵權,也不用耽心會受到檢調單位的搜查或干擾。
針對P專利,一開始時的確發現P專利已揭露了公司產品的所有技術特徵,但事後發現應該是專利權人Y自已把專利給弄壞了,但也讓我花了一些功夫之後找到認為不侵權的證明;後來又發現了公司較早時已經有使用類似的專利技術,因此不侵權的認定應該更可以充份獲得印證。
之後我發函告訴Y說,請派人於約定的時間來公司開會討論;當天Y身著一件黑色的長大衣,來的時候後頭也是浩浩蕩蕩地有四、五名人員跟著,原本以為有律師或是專利工程師陪同,但原來是Y自已要進行主談。Y說明他的專利之後,我便試探性地對權利範圍中的敘述提出疑問,並要求Y予以說明,但Y似乎沒有聽進去,我也只好陪他「聊天」。Y還很得意地透露,他花了很多的功夫自已來撰寫專利稿件,所以他的專利可說是嘔心瀝血之作。雙方一陣客套之後結束了會議,我送他到公司門口,戶外正好下著雨,這時候Y旁邊有人跑去開車,也有人在旁撐傘,也有人亦步亦趨地跟在Y的後頭;我當時看到之後,覺得Y真是派頭與氣勢十足,顯然一副大哥大的模樣,原來商業公司的排場也可以做得像電影一樣。
話說回來,由於雙方對於專利的解讀有很大的落差,後來Y就找事務所的G專利工程師來談。我和G稍微討論之後,就直接就問G有關專利範圍中的某一個敘述的解釋,G聽了之後就苦笑一下並且搖搖頭的說「他也不清楚」,我聽到後在訝異之餘,就認為G只是來聊天。果不其然,G說「他也不想來,他會來是因為事務所的老板強迫的,自已雖然是電子背景,也不清楚P專利在寫些什麼」,「因為Y跟事務所的老板認識,所以Y的專利都是自已寫,然後要事務所代為送件而已,他們不會去了解或是修改專利的內容。」。我告訴G說,難怪Y那天說這些專利都是Y的心血傑作,大家相視而笑,真得是道盡業界人士的辛酸;也難怪我之前的推測也和G的說法相符。
G離開之後,Y還是來找公司要求授權,我發覺解釋專利範圍對Y而言並沒有用,所以我簡單地告訴Y說「公司在好幾年前就用過類似的產品了,你可以查看看XXXX號的專利內容」。後來Y就沒有再回覆了,這件事也就此告一段落。




「用自已的小聰明處理專業的事,真是得不償失」,專利權人的無知,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2~ 無禮的事務所

專利篇
無理的事務所
公司是U專利事務所的客戶之一, U手上的案子應該都是取得專利後的維持案件,雖然雙方合作的案子不多,但至少還有些情誼存在。
有一天,公司接到了U事務所發出的專利侵權警告信,指稱公司的A產品侵犯了其客戶所有的P1P2專利。當然,依往例我隨即針對P1P2專利的侵權可能性進行評估。
但我回過頭再看這封警告信,愈看就覺得不對勁。公司是U事務所的客戶,為何U事前沒有打聲招呼就發出警告信?!我隨即打電話也發函給U事務所詢問原因,但U事務所居然都沒有任何的回應,也沒有任何表示道歉的意思。按理說,U不是不能選擇為其它的公司對本公司提出警告或是起訴,但業界的倫理是U應該先向公司提出聲明,若公司的案件希望移轉給其它的事務所時,則U公司通常會免費將所內的案子移轉到公司指定的事務所。U的另一種選擇,是兩邊都不得罪,拒絕承接其客戶之間的侵權糾紛的案件,以免得罪任一邊。無奈的是,U做了最壞的選擇,既沒有事先通知公司,也沒有詢問是否需要U為公司移轉案件。
針對P1專利,我們有較早申請取得專利的技術,也有較早使用銷售的事實,所以還算容易解決。針對P2專利,一開始時,花了一點功夫分析認為不侵權;後來又發現了公司較早時已經有使用類似的專利技術,因此不侵權的認定應該可以充份獲得印證。
後來我發函告訴U說,請派人於約定的時間來公司開會討論,這時候U對於公司的發函才有回應。原來,U真得是裝傻故意不理會我的抱怨,等到雙方要談案件了,U才發聲回應。我心想,U事務所的風評並不好,四處削價與他人競爭,不論其專業如何,但職業道德還真得是差人一截。
雙方開會討論的當天,U居然浩浩蕩蕩地派了四人參加,一位律師以及三位專利工程師。看了之後我真得嚇了一跳,心想居然要一打四。不管如何,我先請對方說明我方侵權的原因後,再由我登場解釋不侵權的理由,所幸自已準備的還算充份,對方律師問其工程師有沒有問題時,居然彼此面面相覷地表示沒有意見。雙方一番客套之後,會議就這樣的結束了。隔天,對方的律師打電話給我說「請把貴公司把認為不侵權的理由簡單的回覆給他,以便他能向客戶交代了事。」,我聽了之後覺得十分的訝然 「原來對方對於侵權的問題已經決定打退堂鼓了」,我只好也順水推舟地表示可以配合,免得節外生枝。
後來,每隔幾年,U事務所的業務都打電話來推廣業務合作,但我都告訴他們U這段不禮貌的過往,掛上電話之後,除了前一陣子的最後一位招徠業務的公司單位主管之外,不管是U事務所或是U的業務人員,都說要問看看,但也都自此鳥無音訊。
U從來都沒有對公司有任何過意不去的表示,當然U事務所也不可能承接公司的專利業務,直到今日。

「沒有職業道德的手段的影響,將永遠如影隨形,直到深刻反省為止」,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41 ~ 多年的錯誤還是要還


公司篇
多年前的錯誤還是要還
當時公司要建立新的資料系統(專利、商標、合約),透過相關的介紹,另知道T公司可以幫忙進行相關的建置作業。雖然我的首選是Y公司(全面重建),但因為T公司的費用比較便宜(部份重建),所以當時的主管LU就要求使用T公司的產品,要求我幫忙盯一下進度。
這個系統的建置可以說是一波多折,沒多久T公司負責的PM就離職了,接著轉由工程師AL小姐負責。後來,A說資料的轉出技術有問題,所以又要變更成其它的方式。結案的日子到了,這個案子的進度又拖了幾次,到最後A才說這個專案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頂多只能做到一半的功效,讓我部門負責的小姐C也感到十分的無奈。
我把AL找來開會,C也在場,會中AL對於本案的進度感到十分的報歉。同時,我也擬了幾個腹案,要求AL將我方依相關的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估。不管如何,AL在會議中對於我的問題及指責完全接受,並保證會對我提的方案給予答覆,所以當時也沒有考慮寫下會議記錄作為雙方日後的憑據。
本來以為這個問題可以順利的解決,但L發過來的會議記錄卻讓我傻眼,不僅與當時的會議結論不同,而且還把發生問題的責任,全部怪罪到我方。我除了更正相關的會議記錄之外(雖然於事無補),同時要求依合約的規定止付所有的費用。後來T公司的老闆與LU達成協議,T保證將案子完成到一半的功效,但我們也必須再負擔一些費用。雖然我的心裏不爽,但畢竟這是LU下的決定,我們做手下的也只好照辦。我曾打電話給L,問她為何會這樣,L不置可否的表示這就是當初會議的事實,讓我及C都感到不可思議。L如果是受到老闆的壓力也就算了,但L事不關已的態度也讓我開了眼界。
這件事情結束過了好幾年之後,L去別家的公司工作,她也發email給後希望有引薦的機會,我告知她因為有過去發生的事,所以公司不可能和L合作,這件事就這樣不了了之。
想不到事情結束過了約七、八年之後,L又去別家的公司工作,她直接打電話來(由總機轉接)希望有引薦服務的機會。我想她大概也沒料到,現在已由我負責部門的大小事。過去發生過的事我不吐不快,所以我在電話上告訴她說「每一個人出來工作都有壓力,也可以和對方好好的溝通,如果會議記錄的結果都可以說謊的話,又如何能期待公司會和L合作?!」, L聽了之後一開始時還轉不過來,後來L聽懂了,過了一會就匆匆忙忙地向我說聲道歉後掛了電話。

L大概沒有想到七、八年後還會遇到相同的人,也很希望L的未來不要再有相同的錯誤;山不轉路轉,面對當時的受害人,不妥善的處理,對方很可能就是你未來的客戶。


「用欺騙的手段爭取利益,後果總是要還的。」,真得是現出原形!



註:公司實際上並不需要有關的產品。







2019年8月1日 星期四

上市公司現形記 40 ~ 專利權消滅


專利篇
誠如上篇(現形記39)所說,搭配NB使用的具有捲線器的滑鼠十分的流行。因為大家的產地都在中國大陸,所以其中又以C公司的中國專利最具有代表性。
C公司用來鉗制他人的中國專利有三件,一件是「滾珠式」的捲線器,另一件是「擺臂式」的捲線器,最後一件是搭配捲線器使用的「漆包線」專利。 公司因為成本的考量,所以後來就慢慢地移轉並向B公司採購擺臂式的捲線器,後來公司因為還有D公司的滾珠式的爭議存在,所以也就全面性的用擺臂式取代滾珠式的捲線器。
過了幾年之後,C公司又跑來找採購的麻煩,說如果公司不再向C公司採購擺臂式捲線器的話,就會對公司主張專利「擺臂式」及「漆包線」的專利。C公司對於D公司的爭議也無解,公司也已全面採用B公司的擺臂式捲線器,所以C公司就跑來找我們要求停止向B公司採購。當然我們可以叫B出來處理,但常常是緩不濟時,所以還是要我自已下來搞。而公司基於成本的考量,也不想回頭向C公司採購,所以這件事就有點僵在那裏,大家都動彈不得。
正當覺得避無可避時,我上中國的官網查看「擺臂式」及「漆包線」的專利訊息,頁面顯示的居然是「專利未繳費失效」!我看到之後,一則以喜一則以憂,不知道這樣的訊息是否正確?如果是正確的話,這個惱人的專利問題就迎刃而解。我一方面要求採購對C公司拖時間,因一方面請事務所去中國的智識產權局調正式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後來果不其然,登記簿副本顯示的的確是「專利失效」,而且不管是「擺臂式」或是「漆包線」兩件專利,全部都因未繳年費已失效。
這陣子C吵的很兇,採購已經拖到覺得快受不了了,所以我就接手請C公司把繳費證明給我看,以便確認C公司的專利還是有效;C公司負責的人員也立即回傳給我已繳費用的憑據。後來我把C找來開會說「妳們怎麼可以對他人主張已經無效的專利呢?」,C聽了之後一臉錯愕,說「我不是有傳繳費的證明嗎?」,「這兩件專利怎會無效?」。我給C看了登記簿副本並說「這是由官方核發的專利登記簿副本,上面清楚的顯示你們的專利是無效的。」,C說怎麼可能….。我說「妳們公司主張無效的專利,恐怕還要面對詐欺及假冒專利的責任….」,說完之後我請C回去好好的向老闆說明,公司也可以不用再追究下去….C最後也只能無奈的離開,這件事自此之後也就不了了之。
細究這件事發生的原因,大概是C公司委託的當地的中國事務所數年前就忘了繳費,但因為各省市的專利單位還是會收錢並且開立收據,即使專利已失效也不會退回相關的費用,所以當地的中國事務所還是收錢、繳費、提供付費收據,只要沒有人查,就不會有事。但沒有想到,我們這次的糾紛,卻意外地打開潘朵拉的盒子。


「主張專利權之前,必須要重新檢示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真得是現出原形!


上市公司現形記 39~ 捲線器之爭


專利篇
捲線器之爭
有一陣子,為搭配NB使用的滑鼠十分的流行,主要是在滑鼠的線上加了一個捲線器。捲線器通常只能單向地拉伸,或是單向地縮捲,但這個捲線器卻可以雙向地拉延或縮捲;其結構不難,實在很佩服這種簡單結構的巧思。
但對於公司而言,如果不同的供應商取得不同國家的專利,因為彼此的結構十分的相近,而且又彼此相奪權利時,將讓公司的採購十分的頭痛。
可以看到下圖:




一開始時,捲線器的結構就是利用一顆「滾珠」,在捲線器中經過特殊設計的軌道中移動,進而達到控制拉伸或是縮捲長度的目的。供應商CD都主張是專利所有人。問題來了,C是中國的專利權人,D是美、台、日、德的專利所有權人,專利權所有的國家確實不同;但以公司的立場而言,不可能向一方採購零組件,又向另一方支付權利金。
中間的插曲是,D跑來向公司要錢,我把CD都找來對質,沒想到C現場擺爛,沒有帶任何的專利工程師或是律師前來與D進行辯駁,我心想「這樣子我找你們來一點意義也沒有?!」。我心理不悅,本來想隔山觀虎鬥,沒想到最後只能自已親自上陣與D辯駁。不過,雖然C擺爛,但D帶來的專利工程師K (名片上寫交大智財所博士班,現在是誰就不提了)更是「耍賤」,K一開始宣讀D的專利範圍時,就把C的產品咬得死死得,所以C當然是侵權成立,而C當下也只會一概否認,
我聽了之後覺得怪怪的,我還問K說「你的專利範圍確定是對的嗎?」,K還跟我打包票地說「沒錯!」。我把我手邊的資料看了一下後拿起來問K說「你的資料好像不對!?跟我的不一樣…..」,希望K對我拿出的資料內容做出解釋。過了一會,K最後才同意說「拿錯了!」。D不以為意,但最後K無法對我質疑的差異做出解釋(就是專利範圍與產品之間的不同點),我已佔了上風,所以這個討論就此打住,因為爭論下去已沒有意義。我是不太了解CD之間的問題,但看來就是股東間拆夥之後,彼此在不同的國家申請專利,然後又向對方的客戶主張權利。
過了沒多久,C為了減少與D的爭議,就另行發展了「擺臂式」的結構,如此便可有效地與「滾珠」產生差異,並且讓客戶能夠安心的使用。因為當時D在外頭四處主張專利權,其滾珠式結構的單價也高,所以公司在成本考量之下,自然也只向C採購「擺臂式」的捲線器。
但好景不常,C認為自已獨家擁有此一擺臂式的專利產品,所以也開始逐漸地抬高售價。這時候廠商B出現,並指稱是AC都是拿B的想法後去申請專利。如果以申請日期來看,雖然是C<B<A (也就是說C最早的意思),但因為ABC三者都在美、中、台取得專利,所以公司最後還是以成本的考量選擇了B,並要求B承諾負責一切的侵權責任。所幸,這一件事到此也就逐漸的落幕。
股東之間的關係搞壞之後,最壞的情況也莫過於此,最倒霉的還是品牌商。但C的故事還沒有結束…..。(現形記40)


「合夥的生意難做,沒想到可以衍生出複雜的專利權歸屬的問題。」,真得是現出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