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現形記83~工廠使用非法軟體

現形記83~工廠使用非法軟體

收到大陸工廠來的電郵,顯示一維權事務所Z對工廠發出警告,表示工廠雖有二套正版的軟件D,但卻有超額使用的問題,因此要求工廠協商解決,以免不必要的爭訟。

警告信裏亦提到,工廠利用D軟件進行MES系統(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製造執行系統)或是ERP(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 企業資源規劃系統)的開發。

收到這類的信,已經不是第一次了,但說實在的,有時處理起來還很繁瑣,而且是戰是和,不僅不容易拿捏,更要老板的意志做為底氣。

按往例,最重要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工廠清查現有的電腦是否有非法使用的問題。經通報相關人員後,次日工廠HR的C回覆:「有二套正版,沒有非法使用,只有一人會使用」,我很高興這樣的答案,也一併讓總經理L知道這事。

根據以前的經驗,維權事務所對於非法軟件的權利主張,其證據的主要來源是:一、現任或前任員工的舉報;二、由未經註冊軟件所發出的網路訊號。但不論來源是一、或是二,除非二的證據十分明確(譬如非法使用者,已透過軟件和軟件公司的主機系統,已進行一定程度的交互連絡),否則最好都要能透過公安在現場(工廠)查到已安裝使用非法軟件的事實。

根據工廠的回報,以及總經理L的指示。我很有自信地向Z事務所表明了工廠的立場,沒想到Z事務所吐槽說,雖然工廠有二套正版,但都「沒有激活」,所以即使一人使用,也是屬於非法的超額使用;Z事務所又說,雖然根據網路的訊號顯示尖峰時最多有四套同時使用,但同意工廠只採購一套來結案。

我看了之後險些昏倒,怎會發生這種買了正版卻又沒有激活的事?!根據台北MIS的說法,2010年軟件D也跑來對工廠主張權利,後來工廠買了二套的正版後結案,這也就是為何有這二套正版的原因。但令人納悶的是,沒有激活正版軟件,這些年來工廠又是如何使用D軟件進行開發的工作呢?

我這邊當時的方案有二:一、自始否認有侵權使用;或者,二、殺價並採購一套。選擇方案一仍有一定程度的風險,就是賭對方的證據不足以提出告訴;我和台北MIS都認為,對方手上的證據應該十分有限。其次,工廠要把非法軟件清乾淨;或者講白的說,就是斷網使用,並且要藏好,免得被舉報或被公安查獲。同時,為了避免對方有不必要的聯想,未激活的軟件可以考慮等到三、四個月之後再開始激活。

另一方面,我與台北MIS討論,若產品在斷網的情況下未激活而卻可以使用時,即使沒有激活也不會有非法使用的問題。台北指示東莞的MIS後,發現未激活的產品只有14天的使用期限,逾期就必須要重新安裝,或者在期滿之前,重新調整電腦系統內的時間。這種情況下,我方推說未激活而進使用的情況雖然可以透過繁瑣的程序予以實踐,但卻不符合商業上的情理~可以激活使用而不用,卻要用種種的手段來規避激活程序?!

麻煩的事情來了,總經理L及廠長C當下都認為,未激活是管理的問題,而沒有非法使用的問題。聽了之後覺得,真是秀才遇見兵,有理也說不清。總經理L告訴我,東莞廠HR的C說,工廠明明就有安裝一套正版軟體,為何還有非法使用的問題?!要我和C討論一下。

我一聽不對勁,這討論溝通的過程中到底問題出在那裏?我把台北MIS找來與C開會,同時台北MIS也把相關的歷史解釋了一遍。剛開始時,C對於沒有激活一事,也表示是管理的問題,其餘的說明也不置可否;最後台北MIS直白地說,未激活只有14天的使用期限,所以不懂為何工廠會說有使用正版的軟件?!這時一語驚醒夢中人,C立即也把東莞MIS找來對質,問說既然安裝後有這個期限的問題,為何工廠能夠自2011年使用到現在?!在東莞MIS承認有這個矛盾時,C便訓斥東莞MIS的不是。

我心想,明明是台北MIS為了進行測試才叫東莞MIS在未激活的狀況下安裝了一套正版軟件,但為何卻變成了工廠之前就有安裝?!看來是東莞MIS為了避責,而把話給說反了。

唉,不管如何,為了向總經理L報告,我得重新編整一套簡單的說詞:就是工廠之前雖有安裝,但當時卻沒有把同一台電腦內的非法軟件刪除,所以導致後來還是使用到非法的軟件,而沒有激活正版的軟件。這樣的說明,夠簡單了吧!?

我向L當面報告上述,並表達現在激活軟件、以及未來訴訟的顧慮…等等之後,L的指示顯然還是不夠明確,這時我只能引導L並請他做出裁示。後來,最後的結論是:一、工廠否認使用非法軟件;二、重新激活正版的軟件;至於事務所Z是否還有進一步的作為或是提出告訴,就只能見招拆招了。

沒有最扯,只有更扯,管理上的漏洞,又再一次現出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