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現形記 63 ~擔任董事的風險

擔任上市公司董監事的風險

在2020年4月,股票上市U公司因為財務報表做不出來,會計師又臨時退出,日此隔沒多久就暗然停止交易,又過了沒多久,因為U公司被檢調認為疑似有循環虛偽交易涉財報不實,而有違反證交法之嫌,因此U公司的董事長WU及財務長雙雙被檢調扣押。

因為公司為U公司的董事,代表人是財務部副總G;而G聽到以上的消息之後,便要我研究一下。

讓我想起了從前在肯X公司任職的事。一天門口來了一堆人,然後也看到了管區,就說是調查局的人,要大家不要動作並且放下手邊的工作。接著他們問了當時的老闆T先生一些話之後,就開始把一些櫃子裏的文件拿走;當然,T最後也一併被帶走。隔天新聞出來了,說是T涉及逃稅12億台幣。哇,能逃稅那麼多,可見當時的利潤有多好。不過,T羈押了約莫半年之後,還是給放了出來。聽說T還豪氣的表示,出來混的,這一點不算什麼。其實後面隱名的最大老闆是L,他倒是一點事情都沒有。

回到正題,由於G是「法人董事」,而不是「法人代表人董事」,因此原則上U公司的董監事責任,應該只到公司為止,而代表人個人不應是求償的對象。但投保中心進行起訴求償的時候,不管是你是公司還是代表人,提出主張時恐怕一個也都不會放過。所以若投保中心決定提出假扣押時,可能會牽到連G名下的個人資產。因為公司董事長T數年前也曾擔任過U公司的法人董事代表人,所以公司的常年顧問律師,還特別把董事長T及G一起找去聊聊。

比較有趣的是,2019年起,國發基金入股U公司,而且還擔任了一席「法人代表人董事」;經過調查過的公司,如今卻爆發財務報表造假的情事,實在讓政府的顏面盡失。更好奇的是,國發基金日後是否也要對投保中心負責賠償?賠償的幅度又會到那裏?

不少人都把擔任上市公司董監事一職視為一種身份與地位的象徵;如果遇到一個無良的老闆,一旦出事了,董監事的民、刑事責任還真是不少;包括:背信 (刑342第1項)、侵占 (刑336第2項)、財報不實 (證 174第1項 / 178第1項)、以及詐欺 (證 20) 等罪罰;而民事的賠償責任自然不在話下。

參考新聞:『博達淘空案 前董事、監察人判賠七千多萬』

不過話說回來,油水太多,抓到太少,富貴還要險中求。這些商人的無良心態,真得是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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