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 星期日

上市公司現形記 54 ~ 董仔看合約 上


合約篇
董仔看合約~愈看愈有趣 上
董事長T對於合約一直有很「獨特」的見解,如果不合他的意,就會被罵個臭頭。除非有立即違法的問題,否則恐怕無法讓他改變心意…..
1. 審約時要說不合理(參現形記3)
T的理由是,如果不明確的寫出「不合理」三個字時,業務員或相關部門在看合約時,怎會知道這個條件是不合理呢?
誠如之前的說明,除非對方的條件太扯,否則「合不合理」的判斷,常常是見人見智的問題。譬如現形記4中所提的保固期的期間長短問題。而法務部門又要如何,或有何資格,去評價其它部門的專業評估?!又譬如說,產品的報價包括空運至美國的運費;這一點是較為奇怪,但真得不合理嗎?!
這個問題的另一個玄機在於,法務部門是否應能裁判約定中的條款是否合理?若以董事長T與董事R的眼光來看,答案都是「YES」。事實上,法務部門通常有的,只有經驗值,或是其它可藉由書本或網路上的參考值,所以當然無法「裁判」其它部門的專業認定。譬如交貨期要多久、不良率的高低限定、何謂重大瑕疵….等,都必須由各個部門共同對合約中與其相關的條款,做進一步的討論與評估;這個情況下,法務部門只能「提醒」相關的約定與平常的不同,或者「提示」相關的部份提供專業的認定而已。

2. OEM業務的掮客要負責處理公司的庫存,否則對方應退回佣金(參現形記 21)
T的理由是,公司是因為掮客的關係才接這筆生意。當公司與客戶合作停止時,掮客當然有責任要替公司清理公司與客戶之間無法消化的庫存。
公司與客戶停止合作,有可能是客戶想停,也有可能是公司想停。有可能是客戶的生意不好,也有可能是公司的技術不佳。當然,更可能是公司或是客戶,任一方有違約的情況下所導致的合作停止。
有趣的是,是否與客戶合作,是由誰決定的?客戶的設計是否有能力接受代工?客戶的信用情況如何?等看來看去,要不要合作應該都是公司自已的決定。媒婆介紹新娘後,還要能「包生」嗎?
就掮客來看,只要掮客與客戶之間沒有聯合詐騙的問題,當公司自已綜合評估後決定與客戶合作時,合作之後的營運風險自然要移轉給公司自行承擔。雖然,掮客為了自已的佣金,常常會勸說公司接受較低的代工費或是較低的採購數量,但權量利弊得失的人,還是公司自已。我只是牽線的人而已,怎麼可能願意承擔公司的營運風險?!
當然,就代工合約面來看,雙方當事人是公司與客戶,不論是金流及物流,完全都與掮客沒有任何的關係,為何發生糾紛之後,還要掮客吐回所得的佣金?!

3. 供應商若同時為公司的OEM代工客戶與OBM成品供應商,公司與供應商簽的合約必須是BACK TO BACK(參現形記26)
T的理由是,公司替供應商代工,同時公司又向供應商採購成品,這兩者都是同一人,不管是那一個角色,當然是同樣的呀,怎麼可以要求供應商承擔額外的責任?
事實上,如果產品P是由公司自行設計、自行採購零件、自行生產製造後所得出的成品,T的說法自然沒話說。吊詭的是,這種情況之下,公司自已做自已賣就好,如果不是要圖利他人的話,何必還要向供應商採購成品呢?
反過來說,如果代工客戶與成品的供應商都是同一人時,通常設計端都是由供應商自已設計,也可能提供重要零件之後,再交由公司代工。所以,供應商的角色不同,當然要承擔不同的責任呀!譬如說,如果消費者認為產品的「設計不良」,而有漏電的問題時,責任算誰的?如果設計不良真得是問題的所在,那麼責任當然要由供應商承擔,怎會回過頭來又是公司的責任?!同樣的,如果是供應商提供的重要零件讓消費者發生問題時,當然也是供應商的責任!

4. 公司與策略夥伴簽的合約太複雜
T的理由是,既然是夥伴,當然合約要愈簡單愈好。
要看公司與夥伴之間,到底是那一種的策略夥伴而定?!如果是以上第3點「代工夥伴」的情況時,當然該負的責任還是要承擔。反面來說,如果公司在生產時不小心犯錯了,對方這位夥伴,真得不會計較賠償的責任嗎?真得會輕輕放下嗎?
如果是純粹的OBM成品供應上的夥伴,而以很低的價格提供給公司銷售時,那是「銷售夥伴」,夥伴有價廉物美的產品,公司有行銷的通路,可說是天作之合。無論如何,「銷售夥伴」而不應與「成品供應商」的角色混淆,能提供低價的產品,並不表示夥伴就可以免責;而是發生產品瑕疵時,雙方可以基於互信的立場下協商出對雙方都有利的可行方案。



「能走出辦公室說的話,才是真道理」,董事長T的水平真得是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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