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日 星期日

上市公司現形記 55 ~ 董仔看合約 下

合約篇
董仔看合約~愈看愈有趣 下
董事長T對於合約一直有很「獨特」的見解,如果不合他的意,就會被罵個臭頭。除非有立即違法的問題,否則恐怕無法讓他改變心意…..
5. 代工的研發費用不能返還
T的理由是,錢都已經給公司了,如果公司完成後有剩餘時,當然還是屬於公司的,怎麼可以退還給客戶!?
如果公司是用承攬的方式,T的說法自然站得住腳;不過T下這道指示時,顯然不是因為承攬或接受委任的緣故。因此,如果是一般的OEM業務時,原則上就會利用「一次性工程費用/ Non-recurring engineering,NRE」的方式處理;這其中包括了樣品、測試、人力、材料、模具、設備等必須的費用,有時甚至會涵蓋到「試產/pilot production」完畢的所需費用。
NRE有時會在日後的量產時按生產數量攤還,或者透過前幾批量產時攤還,或者以一定期間內的保證採購的總數量攤還;此時,這段攤還期間的成品單價,都會比較高一點。
但若該NRE的費用較高時,或者雙方對於日後的量產成功性存有疑慮時,公司也可能會要求客戶先行支付預估的費用後,以多退少補的方式處理。也就是說,通常NRE的費用必須是實報實銷 (即使有浮報,也是一項一項的條列清楚),而不是用承攬或承包的方式來進行(譬如雙方簽署了「委託開發」或「委託設計」合約)。所以,當開發過程結束之後,不管成功與否,除非合約有相反的約定(譬如代工合約中的NRE費用已固定,或者已明確表明不退還),否則通常客戶是有權要求公司退還用剩的NRE費用。
公司也可以說雙方又沒有要退還的約定,所以公司也可以不退,當然不是不行,但這是互信的基礎與形象的問題,若剩餘的金額較高時,也難保雙方不會法院相見,更不用期待未來雙方還有合作的機會。試想,一名乘客上計程車時就拿了一仟元給司機,到目的地後,只用了4百元,此時司機多收的錢,是給退還是不給退?司機會說「乘客既然給了,就是包我的車,當然打死不退。」;乘客會說「我只是先寄放在你那,自然是多退少補!」。
當然,另一方方式,客戶與公司合作時,雙方先簽「委託開發」合約,其中甚至延伸到「試產」或「量產」的可行性確認。待開發成功之後,雙方再簽「代工」合約。這樣子兩階段的方式,公司應可以避免退款的糗境。不過,公司與客戶的立場不同,雙方各有考量,常常也只能走一步算一步,而無法有那麼精準的操作。

6. 任意終止承攬合約但不用負責
T的理由是,如果我每期的費用都有給,為何還要我多付其它沒有使用的費用,甚至還有罰金?!
承攬是一種「佔有」的概念,與一般商品買賣的「生產銷售」的概念不同。供應商為了公司的專案,必須在工作開始時指派專人並投入專門的設備協助(當然這些專人或設備,有可能是公司既有的,也可能是要額外購買),所以當公司在主客觀的因素下不想再繼續這個專案時,供應商被佔有使用的人力或物力的投資,在專案提前結束之下(即貨款將會少收),恐怕就無法獲得原先預估的收益,因此供應商會要求公司支付罰金來做為補償。
當然有一種情況是,即使合約中沒有罰金,但通常可能會約定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雙方才能解除合約。如果公司執意終止合約時,則供應商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可預期收益的損失。

7. 公司的合約寫得不夠清楚,所以才會發生訴訟或糾紛。
T的理由是,因為公司的合約中的約定不清楚,結果雙方也搞不清楚,所以訴訟或是糾紛才會變多。但真得是這樣嗎?
其實發生一般的商務糾紛的最大原因,就是一方「認定有」但另一方「不承認」,而不像商品訂購,「有收到貨」或是「沒收到貨」的較為簡單的認定。譬如說,一方認為產品有瑕疵,一方認為沒有;這個情況下,即使合約清楚的寫下「產品有瑕疵時,供應商要賠10倍的售價」,若供應商不認為有瑕疵時,那糾紛自然產生。
又譬如說,一方認為是設計的問題,另一方認為是生產的問題。這個情況下,即使合約清楚的寫下「產品有設計上的問題時,供應商要賠10倍的售價」,若供應商不認為有設計瑕疵而認為是生產問題時,那糾紛自然產生。所以,合約寫得再清楚也沒有用,因為主要是牽涉到事實的判斷問題,而不是合約不清楚的緣故。
退一步來說,即使合約沒有寫,至少仍然可以回到民法解決,但不管用合約或是民法,都還是要回到事實的認定。
  
8.  OBM經銷商不需簽經銷合約
T的理由是,聽說中國格力公司的董明珠,和別人合作都不用簽約,生意還是做了幾百億台幣,所以公司沒有必要也不用簽約。
雖然合約可以不用寫得巨細彌遺,但該寫的大原則,或是公司特別關注的事項,還是應該要用合約寫一寫。尤其公司是做品牌的公司,有一些經銷的要項,還是要明確表達;譬如銷售區域、保固、付款條件、智慧財產權等。

同樣的,沒有合約,還有訂單,訂單也是合約的一種。



「做事不是只有靠奇摩子而已,我也希望賺錢很容易」,董事長T的水平真得是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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