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 星期六

上市公司現形記(13)~洩密

人事篇
妨害營業秘密
所謂物以類聚,董事長粗暴不專重專業的性格,導致周邊的人也是一樣。譬如公司的董事R、大陸H子公司的總經理S、東莞廠的副總等等。
有一天在公司的營運會議上,S說,原在H公司任職的台幹A,離開H公司之後跑去Y公司,把H公司的技術以及其它二、三個人都帶走了,因此要求我在台灣對A提出告訴。
收到這個指令之後,我便開始依以下的要項進行調查:
1. 那一項技術的秘密被A帶走了?
2. 有何證據推定是A帶走了?是離職前或是離職後帶走?
3. 如何證明Y擁有了這個技術,是因為A帶走的技術?
4. 有何人證及物證可以支持上述的指控?
我問S說可以向那位請教細節,S告訴我說細節去找M小姐。
以上的證據搜集過程花了一些時間,這時S又在會議中唸,希望我能加速進行。R也把我叫去說趕快進行。雖然證據十分有限,我只好把S的敘述向台灣的顧問律師C說明,表達不久會有此訴訟的需要,並請他挪出時間協助。C也要我儘速提供更清楚的證據。
M拖拖拉拉若有似無的提出一些說明,但都讓後感覺怪怪的,我最後忍不住直接問M說「到底A拿了什麼技術?」,M說「也沒有什麼技術啦,就是Y公司的薪水比較高,A過去Y之後,後來又有二、三個人也都跑了過去。」。聽了之後真讓人昏倒。
這時總經理Semail中唸我說 「叫你提告就提告,到底要等到什麼時候?」。我沒辦法,只好轉而向律師C求助,C也不置可否的回應。
又過了幾天在高院與律師C一同出席,開庭之後我問C說,這件事我應該怎麼辦?一方面沒有證據,另一方面我又受到上頭的壓力。C說,到底總經理S有何想法?我說S曾經在會議中說要讓A不方便,若有開庭時,一定會造成A的不方便。我們的結論是「對於A轉投效他人的作為,S想要報復」。而C一臉無奈,畢竟他在業界也有一定的名氣,也當過陳水扁的律師,沒有證據之下要C提出刑事告訴,C恐怕也拉不下這個面子。
既然A沒有洩密,起碼沒有證據或任何的跡象能推導或證明A有做過這事,我也不想提出告訴,浪費大家的時間。我只好一不做二不休的說,如今之計,只能拜托C打電話勸勸董事長;C也覺得可行,就叫我等他的電話。
過了幾天,董事R電話告訴我說,上次H公司說的案子,就不用辦了。我連忙發訊息給律師C這樣的結果,並謝謝他的幫助。

「無知且壞心腸的老闆」,勞工的悲哀,真是現出原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