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 星期五

上市公司現形記(2)~專利訴訟費

專利篇
之前,當一件美國專利訴訟進行時,我及協理LU(我的前任直屬長官),為了法官要求的「調解」事宜,曾經向董事R(我主管的主管)報告可能有數百萬美金的花費,以及和解的可能金額的說明及比較。
通常和解的金額,首先要能涵蓋既有的律師費,接著才談更多的金額;而我們的說明包括了多種和解的可能性,並把可能的金額例舉對照,雖不致於完美,但也算完備。有句話說「老板和你想得不一樣」,結果報告一拿出去,就被董事海K一頓。董事說「該付多少就是多少,不要講這些不相關的事。」。這件美國專利訴訟結束之後,董事要求我進一步向美國的廠商追討權利金。這件事也無妨,不過今非昔比,廠商也學會找律師對抗,但只要我們公司願意花錢訴訟,就較有機會獲得期待下的結果。
在有限的證據之下,我們找到一家較小的公司並進行追討的動作,但對方一直都置之不理;我最後向董事發出一份析意見,並在徵得董事的同意後,便在美國加州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侵權訴訟提出後,我方有120天的送達緩衝期間;120天內送達後,訴訟開始,就是開始花錢的意思;120天內沒有送達,本案的起訴將自動撤回。後來對方即使在我方起訴後,仍一直保持靜默,在徵得董事的同意後,我方只好執行送達。
之後因為某件事情,告知董事相關可能的花費後,董事卻跑來唸我,說為何沒有人曾經告訴他,美國訴訟要花這麼多錢?!所以他才錯誤地同意提出訴訟程序,並且同意進行送達….。他的抱怨,讓我當場傻眼。我只能向他報告說:「前一次我與協理一起向他報告時,就曾經說明過美國訴訟是一個花大錢的玩意兒;現在這個案子,也曾說明過可能的花費,並有相關的對照。」。董事表示他手上就是沒有相關的說明,我只好又補充說「我有提呈相關的說明」,但還是被董事一直罵,說他就是沒有收到過,也不知道會那麼花錢等云云。言下之意就是因為我的疏忽,造成他的決策錯誤…..
相信在職場混過的人都知道,費用的部份,原則上都是先用當地的貨幣表示,另在尾巴註記折合多少台幣。出來混得,總是要還,如果是我讓他誤以為美國訴訟是用台幣說明,我也只好認了。事後,我快速的找了一下EMAIL卻沒有相關的發現,心想慘了,明明我的印象中有提供報告….。最後,皇天不負苦心人,我的確有發出分析,而且分析中也清楚的寫下可能的花費,而且都有寫出US$的記號。我把相關的通知回復之後,董事卻當作沒事一樣,船過水無痕。

「不想承擔高額費用的風險,反而要下屬摃起所有的責任。」,真是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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