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 星期四

上市公司現形記 34 ~ 向客戶追討授權金

專利篇

為求表現不惜提告~誰是你的衣食父母

當公司還有OEM業務時,除了ms之外,hp是公司最大的客戶。誠如之前所說,hp會把相關的訂單,透過系統商,譬如foxconn,再下給公司;公司生產製造完畢後,再出貨給系統商整合後出貨。

董事R認為,hp應該尊重我們的美國專利,所以只能向我們購買,或向我們已授權的廠商購買。因此R認為我們既然不能對hp提告,就應該對f提告侵權才對。R的說法看似合理,但問題是:

(1) F公司是H公司最重要的系統商,如果f公司被告,公司與HP的關係有好到足以讓HP要求F公司遵守嗎?

(2) 如果F公司被告,難保F公司不會以無法出貨為由,要求HP公司不要下單給公司。更何況,如果擔誤到F公司出貨時,將無需f公司費心,hp自然會撤單。

(3) 如何拿到由F公司所供應的侵權產品?在所指控的侵權產品上,不會寫F公司供應,也不是由F公司製造,公司要如何向F公提告?!

(4) 如果F公司被告,其它與侵權產品無關的產品,恐怕一併會被抽單或取消訂單,讓公司還沒有收到權利金,就先蒙受不少的損失。

(5) 以供應商的角色告客戶f時,公司日後恐將永遠無法再打入F公司的供應鍊。

(6) 如果F公司被告,而F公司最後決定陪你玩的話,恐怕在訴訟上將是一條漫漫長路,公司是否願意承擔耐久戰下的龐大律師費?!

(7) 如果f要求公司強迫授權,而公司也被迫接受的話,以後公司也不得向f公司下單的其它供應商,要求針對供應給f公司的產品支付權利金。


我把R的想法和大家討論,台北與美國的業務都是一片哀鴻遍野,業務都說不管是hp或是f公司都是公司的衣食父母,如果要找,就應該去直接去找下游的供應商呀,公司的業績實在承受不起這麼大的壓力。

後來,業務跑去找業務副總出面施壓,同時也丟出一個供應商C,希望公司直接找C就好,後來R才勉強同意去向C追討授權金。

事實上,向C追討時,也將面臨權利主張上的問題:

(1) C在中國交給F,C並沒有直接侵害美國專利,因為c完全不知道F會將產品運動到那一國;甚至連間接侵害都有很大的困難。

(2) 如何拿到由C公司所供應的侵權產品?在所指控的侵權產品上,不會寫由C公司供應!同時,F公司也不會願意供出他的那一些產品,是由C公司所提供。

(3) F公司有數個供應商,C公司交貨之後,也難以追蹤有那一些產品,有多少數量,實際流入了美國。

我把相關的問題與美國律師討論後,律師的想法也是與我一樣,最快的方式就是直接向HP提告,HP才能供出所有的供應鍊,並且提供所有的侵權樣品;但既然不可行,律師就很客氣地建議公司仍然應該想辦法與C用談判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有認識C公司的高層的話,就會更容易解決。

無論如何,R指示我寫了一封警告信,並用「執行董事」的名義要我向C公司追討權利金,雖然公司並沒有「執行董事」的職務。我當時有問R是否有認識C的公司高層,R不置可否,所以我天真地以為R真得有認識C公司的高層,但後來才知事實上完全沒有,唉!不過,因為當時公司仍是C公司的重要客戶,最後C公司很給面子,表示最多就是用10萬美金和解,R也同意了,所以這件事才能圓滿落幕。


「為了自已的表現,用小聰明處理大事情,總是讓人看破手腳。」,真得是讓R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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