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篇
要告專利審查委員?
不管是專利還是商標,除非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委員明確的有「貪污瀆職」的問題,否則若申請人不服審查的結果時,只能依行政程序法提出上訴。偶有嚴重的法條或是程序錯誤的事情發生時,透過局長信箱等陳情管道,原則上都可以獲得很好的解決,或是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有一次R看到我們的專利案件核駁分析時,R就一付興師問罪樣子跑來唸我們說,為何這個案子會被核駁?事實上,如果在專利界待過或有些概念時,就知道核駁是常態,但要看看審查委員的道理如何,原則上都是要透過答辯來克服相關的核駁理由。通常專利核駁的兩大理由一是「新穎性」,其次是「進步性」,尤其以後者為大宗。簡單的來說,不具新穎性就是和他人的技術相同,或是已被他人的技術所涵蓋;不具進步性,就是與「他人類似的技術」或「集合他人類似的技術」相較後,我方的技術沒有實質的技術差異,但常常會有見人見智的認定。
這個案子還好不是因為新穎性的原因被核駁,所以我就和R說明了進步性的認定常會拌隨不同人的看法而有所不同。R說,我們家的技術怎會有不具進步性的問題,這一定是我們專利的稿件有問題…但R也說不出來我們的申請稿件那邊有問題?!我只好回應說,這個案件我研究過了,純粹是技術的認定問題,我們可以透過修正讓審查委員更能夠接受我們的技術差異,但這位審查委員的核駁就是以比較上位的觀點來否定我們的所有技術,所以有時間是審查委員的問題較大。
R聽到之後就說,那我們就告審查委員呀?這種不專業的審查委員就要告他。我只好說,雖然我們不同意審查委員的看法,但審查委員也還不致於有違法的問題,我們原則上只能透過上訴來爭取我們的權益。但R還是一直不放過,一直盧說要告審查委員。我只好被逼著說「要告也不是不可以,但公司如果願意花比提出上訴更多的錢去打一場幾乎不會贏的官司,我們也可以叫律師提告。」。我又強調「如果公司願意在費用上無條件的支持我們,我就會進行」。R聽了之後不置可否,最後才悻悻然的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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