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 星期四

上市公司現形記 39~ 捲線器之爭


專利篇
捲線器之爭
有一陣子,為搭配NB使用的滑鼠十分的流行,主要是在滑鼠的線上加了一個捲線器。捲線器通常只能單向地拉伸,或是單向地縮捲,但這個捲線器卻可以雙向地拉延或縮捲;其結構不難,實在很佩服這種簡單結構的巧思。
但對於公司而言,如果不同的供應商取得不同國家的專利,因為彼此的結構十分的相近,而且又彼此相奪權利時,將讓公司的採購十分的頭痛。
可以看到下圖:




一開始時,捲線器的結構就是利用一顆「滾珠」,在捲線器中經過特殊設計的軌道中移動,進而達到控制拉伸或是縮捲長度的目的。供應商CD都主張是專利所有人。問題來了,C是中國的專利權人,D是美、台、日、德的專利所有權人,專利權所有的國家確實不同;但以公司的立場而言,不可能向一方採購零組件,又向另一方支付權利金。
中間的插曲是,D跑來向公司要錢,我把CD都找來對質,沒想到C現場擺爛,沒有帶任何的專利工程師或是律師前來與D進行辯駁,我心想「這樣子我找你們來一點意義也沒有?!」。我心理不悅,本來想隔山觀虎鬥,沒想到最後只能自已親自上陣與D辯駁。不過,雖然C擺爛,但D帶來的專利工程師K (名片上寫交大智財所博士班,現在是誰就不提了)更是「耍賤」,K一開始宣讀D的專利範圍時,就把C的產品咬得死死得,所以C當然是侵權成立,而C當下也只會一概否認,
我聽了之後覺得怪怪的,我還問K說「你的專利範圍確定是對的嗎?」,K還跟我打包票地說「沒錯!」。我把我手邊的資料看了一下後拿起來問K說「你的資料好像不對!?跟我的不一樣…..」,希望K對我拿出的資料內容做出解釋。過了一會,K最後才同意說「拿錯了!」。D不以為意,但最後K無法對我質疑的差異做出解釋(就是專利範圍與產品之間的不同點),我已佔了上風,所以這個討論就此打住,因為爭論下去已沒有意義。我是不太了解CD之間的問題,但看來就是股東間拆夥之後,彼此在不同的國家申請專利,然後又向對方的客戶主張權利。
過了沒多久,C為了減少與D的爭議,就另行發展了「擺臂式」的結構,如此便可有效地與「滾珠」產生差異,並且讓客戶能夠安心的使用。因為當時D在外頭四處主張專利權,其滾珠式結構的單價也高,所以公司在成本考量之下,自然也只向C採購「擺臂式」的捲線器。
但好景不常,C認為自已獨家擁有此一擺臂式的專利產品,所以也開始逐漸地抬高售價。這時候廠商B出現,並指稱是AC都是拿B的想法後去申請專利。如果以申請日期來看,雖然是C<B<A (也就是說C最早的意思),但因為ABC三者都在美、中、台取得專利,所以公司最後還是以成本的考量選擇了B,並要求B承諾負責一切的侵權責任。所幸,這一件事到此也就逐漸的落幕。
股東之間的關係搞壞之後,最壞的情況也莫過於此,最倒霉的還是品牌商。但C的故事還沒有結束…..。(現形記40)


「合夥的生意難做,沒想到可以衍生出複雜的專利權歸屬的問題。」,真得是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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