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 星期四

上市公司現形記 36 ~ 不管事實的律師


專利篇
不管事實的律師
誠如之前所說,當公司還有OEM業務時,除了ms之外,hp是最的大客戶。而hp會把相關的訂單,透過系統商,譬如foxconn,下給公司後,再由公司生產製造完畢後,交給系統商整合後出貨。
有一天,hp透過X事務所的一位有名的律師Y,發函要求公司出面解決hp產品在台灣被指控侵權的問題。這件侵權的事,它的來也去脈我算滿清楚的(現形記37),因此當下的考慮完全只有在訴訟上是否符合經濟上的要求而已。
我回覆律師Y說「雖然我們不承認有侵權,但因為hp是我們公司的客戶,所以公司願意支付權利金,請提供對方訴訟的相關資料後,我們再做進一步」。後來Y提供資料之後,我就問說「那到底我們涉及侵權的產品在台灣賣了多少個?我才能向公司申請費用支付權利金。」。雖然這個問題我問了好幾次,但Y都一直不回應。
後來Y打電話來說「這個專利權人就只是要錢而已,花一點錢就能解決了。」,我回應說「是呀,公司願意花錢解決呀,但出多少?」。Y說「我想二、三十萬台幣就夠了,對你們公司來說錢也不多,事情應該就可以解決。」。我說「不是二、三十萬的問題,而是我要怎麼向老板報告?只要給我一個合理的計算方式,而不是錢多少的問題 。」。後來雙方的談話結束,我心想Y律師也太混了,權利金不就是按銷售的數量計算嗎?為何只是問個數量也問不到答案?!
如果我們回過頭來看hp的系統產品的供貨與銷售方式的話,我猜想hp也不會知道到底在台灣賣多少數量?!譬如,10000pcs的訂單,若平均交個三家供應商,大概每一家是3000多件;這3000多件混入系統之後,接著恐怕就不會有人知道那一家的產品到底運送到那一個國家?也就是說,雖然hp可以知道在台灣賣了多少套系統,但卻無法知道每一家在台灣的實際銷售數量?!當然,這只是我的推測,但hp後來沒有再來要錢,所以這也是我惟一能想到問題。
事實上,hp可以利用它的訂單的力量,而有更好的要錢方法。比如說,先找到這段期間在台灣的總銷售數量;接著再找出這段期間有多少個供應商,各個供應商在總銷售數量下所佔的比例又是如何?最後把總銷售數量下算出的總權利金,按各供應商的供貨所佔比例之下去分配;只要所佔的比例與數量不致於離譜,相信在這樣的計算與分配之下,各供應商的接受度應該很高,否則hp就拿出棒子對付~減少訂單。
按銷售比例承擔費用的方式還不錯用,之前幫子公司D處理與建興的美國專利糾紛案,建興一直要C公司與D平分。我接手並釐清相關的事實後表示反對,因為算來算去C公司的銷售數量「遠多」於D;先不論處理法律問題的費用,光是律師整理相關的事實所需的勞務量,一定也比整理D公司的來得多,但卻要D負責一半的費用,顯然不甚合理,所以就拋出按比例的計算方式。
建興一時間也無法反駁,因為它知道D公司的銷售數量的確比C少了很多,而C公司因為要它多付錢,反而一直表示反對。建興似乎也無法確保,欲支付權利金期間,是不是還有其它公司;如果有的話,D公司要付的錢將會更低,其實這對於C而言應該也是有利。最後,這件事就這樣拖著拖著,大概建興的人事異動,所以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話說回來,在與Y律師的談判過程中,個人經過與OEM業務的了解,公司在台灣的銷售量推測只有10000個以下,如果權利金是5元時,公司最多也只要負擔5萬台幣左右。但Y律師卻要我們公司負擔二、三十萬元,又拿不出合理的計算,這擺明的就是要我們公司扛下大部份不屬於我們的責任。同樣的,這件事就被拖著,最後也是一樣不了了之。


「不要被別人的名氣所蒙蔽,只要用心處理,事情總是有轉機」,真得是讓Y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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