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篇
想整碗端去的專利權人
2005年左右隨著網路的興盛,也正是滑鼠大量銷售的時刻。
有一次,一個台灣的專利權人C跑來找公司要錢,一開口就是要六千萬?蛤,沒聽錯,他說「你們一年賣幾千萬隻滑鼠,六千萬算什麼!? 平均下來可能一隻只要一元….」我心想,開玩笑,就算我想,我的報告也寫不出來。這件專利P其實不是C所擁有,而是他妹妹S繼承他老公所得的遺產,C看到後便代為向公司主張權利金。直到整個案件的中期,S才正式移轉給C,以方便C四處主張權利金。
當時的滑鼠的重要零件,除了「位移感測器」之外,就是控制捲頁功能的「編碼器」。其中的編碼器又可分別「光學」與「機構」式兩種,而專利P就是在「機構」。前者的價格較高,但穩定性也高;後者的價格低,但較不精準,要看製造廠的技術水準與售價而定。這種機構公認的創始者,是日商A公司,公司當時也向A公司採購。說句實話,對方的專利的內容,與A公司的產品的實際結構,原則上差不多,如果A公司不是日本有名的大公司,若說A模仿P的專利結構,也不會讓人覺得驚訝。
搞了一陣子,公司和專利權人沒有交集,我便決定以拖待變,同時找了A來幫忙,看看有沒有因應的對策。A的策略是 ⑴撤銷對方的專利;⑵尋找專利申請前的已知前案;⑶因為公司在台灣的銷售數量不多,且恐怕涉及了幾家大公司的代工產品,若公司或公司的客戶被告時,可以基於已發生的個案和專利權人先行和解,並由A公司完全承擔相關的費用。當然,公司也要求供應商進行專利迴避的動作,以儘可能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
有一次和A公司的日本法務部門開會,日方與會的人員一個叫「大島」,另一個叫「小島」,讓人覺得十分的有趣。有趣歸有趣,A公司一直不解為何他們公司的產品會有專利P如此近似,但遺憾的是A公司也一直找不到足以否定專利P的前案。
其實那時候,公司告訴C說,雖然你有權主張權益,但別人也有權撤銷專利或主張不侵權,這條漫漫長路並不好走。我也很誠心的建議C,由公司將專利P轉介給日商A,日商A的客戶很多,只要金額不高,每一件收一點點錢就好,C自此之後每年就可收到一筆不少的權利金,雖然和一次拿六千萬相比之下有很大的落差,但長久地來看,應該符合C的最大利益。
C拒絕了公司的建議,之後便到處對通路商以及品牌商提告,事情也在業界鬧得沸沸揚揚,不到一年的時間,市場上都知道C這號人物;但伴隨而來的是十件的專利撤銷案。據說,C因為不想付錢交給律師處理,所以C為了能專心處理這些事,還把既有的工作辭去。但這麼多的撤銷案,當時法院的訴訟程序也都傾向於擱置,等待行政爭議的結果而定;因此C也被迫接受已查獲部份和解的要求,以便因應相關的訴訟費用;自此C在訴訟上一直沒有突破性的發展。
又過了一陣子,在10件的行政撤銷程序的圍攻之下,為了維護專利P的有效性,C開始不止一次地同意事務所限縮專利P的權利範圍,沒有料到這一修改反讓人有漏洞可鑽,愈來愈多的被告者主張其產品不侵權,甚至不惜與C對簿公堂。
專利P的權利範圍經過限縮之後,P的權利總算穩定下來,他人再也無力撤銷,但這雙刃劍卻也讓專利P受了重傷,其權利範圍與侵權物愈行愈遠(差異處變得愈來愈大),大家便開始不再付錢給C,大概C也開始覺得沒有搞頭,專利P自此也劃下了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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